本文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特点?,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9-14日讯:
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特点?
规范性文件特点是经法制部门审核,首先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保证文件合法性
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特点?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种类繁多,名称各异。它们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它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比较,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其是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就是说,它不是针对一般事物。
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
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例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意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特定的人,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单行条例等等。
三、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什么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如果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和改变。
第三,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还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于复议机关自己或其下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该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变。对于复议机关同级或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该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当提请上级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被法院一并审理。法院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则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和司法建议,且应当报备案。
四、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五、规范性文件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规章制度;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党委工作中形成的规章制度
六、会计规范性文件具体有哪些?会计规范性文件具?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
例如:会计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本第1号存货》《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制定机关不同,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由党组织制定。
八、规范性文件的特征有哪些?
1.
行政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中明确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我们统称为行政机关)才能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资格,只有行政机关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2.
外部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中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经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这句话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要向社会公开、要让老百姓知晓的,并且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即对行政相对人(老百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文件。
3.
不特定性 这里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约束的对象不特定性。定义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个要件可以作两个层次的理解。第一层次是对“约束力”的理解,第二层次是对“普遍”的理解。
4.
反复适用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中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这里重点是对“反复适用”的理解,即在有效期内
九、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何区别?
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一时政策需要下发的通知.简单的说,就是它是成文的法律法规.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政府一次性的红头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有宪法、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告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同,前者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后者由省、区、市人大、政府或国务院的部门制定;法律位阶不同,前者属于上位法,后者属于下位法;效力范围不同,前者效力及于全国,后者在本辖区或本部门有效.
十、规范性文件是什么?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例如,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
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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