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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时间:2024-01-06 19:14
本文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4-01-06日讯:

一、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损失。为了保护网络安全,我国于2021年正式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这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是由我国立法机关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该办法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对网络安全审查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网络安全审查的范围和程序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对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审查。审查程序主要包括申报、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和公告等环节。

在申报环节,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受理环节主要是由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初审和复审是网络安全审查的核心环节。初审主要针对申报材料中的关键信息进行审查,包括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复审环节是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已通过初审的申请进行再次审查,确保审核的公正、透明和准确。

最终,有关部门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如果审核通过,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正常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如果审核未通过,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三、网络安全审查的意义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意义:

  1.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可以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风险,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2. 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防范各种网络安全威胁,包括恶意软件、黑客攻击等,减少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3. 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审查网络产品和服务,可以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4. 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出台,为网络安全产业提供了更加清晰的市场准入规则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推动网络安全产业健康发展。

四、如何应对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对于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要求,需要积极应对。以下是一些建议:

  • 加强安全保障能力。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应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技术能力、团队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
  • 完善申报材料。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时,应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申报材料,确保符合法定要求。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合规操作。
  • 与政府部门积极合作。在审查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合作,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五、结语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积极应对审查要求,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完善申报材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与政府部门积极合作,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二、制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目的是?

防止干预网络不法案件的发生,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网络安全审查

深入了解网络安全审查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许多国家和组织都采取了网络安全审查机制。网络安全审查是一种政府或组织对网络活动进行监控和过滤的行为,以识别和阻止潜在的网络威胁。

网络安全审查的定义

网络安全审查是一种系统的、综合的网络监控和控制手段,通过对网络流量和数据进行分析,筛选和阻止潜在的威胁。它旨在确保网络安全,防止恶意攻击、信息泄露和其他网络犯罪活动。

网络安全审查的目的

网络安全审查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和组织的隐私,并预防网络犯罪活动。以下是网络安全审查的主要目标:

  • 保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审查可以帮助政府及相关机构发现并阻止针对国家安全的网络威胁和攻击。
  • 防止恶意攻击:网络安全审查可以检测和阻止恶意软件、病毒和黑客攻击,保护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
  • 防止信息泄露:网络安全审查可以监控和过滤网络流量,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
  • 打击网络犯罪:网络安全审查可以帮助执法部门打击网络犯罪活动,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

网络安全审查的方式

网络安全审查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和技术手段,以满足不同安全需求。以下是常见的网络安全审查方式:

  • 网络流量监控:监控网络流量,分析数据包,检测异常活动和潜在的威胁。
  • 网络内容过滤:根据预设的规则,过滤和阻止特定类型的网络内容,如恶意网站、色情内容等。
  • 入侵检测系统:通过监控网络系统和主机的活动,检测并阻止入侵行为。
  • 数据加密: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保护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 网络访问控制:限制和管理网络用户的访问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网络安全审查的挑战

尽管网络安全审查在保护个人和组织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隐私问题

网络安全审查涉及对网络活动和数据进行监控和分析,这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政府和组织在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时,需要平衡安全和隐私的关系,确保合法合规。

滥用风险

部分国家利用网络安全审查手段限制信息自由和言论自由,甚至滥用职权对异议声音进行打压。因此,网络安全审查需要透明和公正的执行,以避免滥用的风险。

技术复杂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安全威胁也日益复杂多样化。网络安全审查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应对不断变化的威胁,这对相关机构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结论

网络安全审查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保护个人隐私和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和机制。尽管网络安全审查面临着一些挑战,但通过合理的规范和透明的执行,可以实现安全与隐私的平衡。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审查的研究和技术发展,以应对不断演进的网络威胁。

感谢您阅读本篇关于网络安全审查的深入解析。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对网络安全审查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和认识。

四、网络安全审查一般多久?

45个工作日。

通常情况下,网络安全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会延长15个工作日。进入特别审查程序的审查项目,可能还需要45个工作日或者更长。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规定,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五、编制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是告知申请人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提交要求的载体,是对申请人的经营资格、履约能力进行评审,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依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应使用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结合招标项目的技术管理特点和需求,按照以下基本内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一、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发布公告的媒介、招标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申请人须知

  1.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前附表编写内容及要求:

  (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与电话,便于申请人联系。

  (2)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计划工期、质量要求,使申请人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3)申请人资格条件。告知申请人必须具备的工程施工资质、近年类似业绩、财务状况、拟投入人员、设备等技术力量等资格能力要素条件和近年发生诉讼、仲裁等履约信誉情况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申请和投标等要求。

  (4)时间安排。明确申请人提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招标人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申请人确认收到资格预审文件澄清和修改文件的时间,使申请人知悉资格预审活动的时间安排。

  (5)申请文件的编写要求。明确申请文件的签字和盖章要求、申请文件的装订及文件份数,使申请人知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写格式。

  (6)申请文件的提交规定。明确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要求、申请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退还,以使申请人能够正确提交申请文件。

  (7)简要写明资格审查采用的方法,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及确认时间。

  2.总则。总则编写要把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和计划工期及质量要求叙述清楚,声明申请人资格要求,明确申请文件编写所用的语言,以及参加资格预审过程的费用承担者。

  3.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澄清及修改。

  (1)资格预审文件由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方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以及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构成。

  (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要明确申请人提出澄清的时间、澄清问题的表达形式,招标人的回复时间和回复方式,以及申请人对收到答复的确认时间及方式。

  A.申请人通过仔细阅读和研究资格预审文件,对不明白、不理解的意思表达,模棱两可或错误的表述,或遗漏的事项,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但澄清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招标人。

  B.招标人认真研究收到的所有澄清问题后,应在规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澄清文件发放给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申请人须知规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C.申请人应在收到澄清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

  (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明确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通知的方式及时间,以及申请人确认的方式及时间。

  A.招标人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疏漏进行修改,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将资格预审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发放给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申请人须知规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B.申请人应在收到修改文件后进行确认。

  (4)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在本处明确告知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内容、编制要求、装订及签字盖章要求。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招标人一般在这部分明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统一的规定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识,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对于没有在规定地点、截止时间前提交的申请文件,应拒绝接收。

  (7)资格审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其他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进行资格审查。

  (8)通知和确认。明确审查结果的通知时间及方式,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回复方式及时间。

  (9)纪律与监督。对资格预审期间的纪律、保密、投诉以及对违纪的处置方式进行规定。

  三、资格预审的方法

  1.选择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的方法有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条件:

  (1)合格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即取得相应投标资格。

  (2)有限数量制:当潜在投标人过多时,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程序,明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N个,并应明确第N名得分相同时的处理办法。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审查标准,包括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标准,采用有限数量制时的评分标准。

  3.审查程序,包括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申请文件的澄清以及有限数量制的评分等内容和规则。

  4.审查结果,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和格式。

  1.资格预审申请函。资格预审申请函是申请人响应招标人参加招标资格预审的申请函,并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声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申请人出具的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的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单位性质、成立时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姓名、姓名、年龄、职务等。

  (2)授权委托书,是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正式文书,明确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申请文件的签署、澄清、提交、撤回、修改等活动,其活动的后果,由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

  3.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适合于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资格预审。联合体各方联合声明共同参加资格预审申请和投标活动签订的联合协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应明确牵头人、各方职责分工及协议期限,承诺对提交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等。

  4.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名称、企业性质、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方式、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企业资质等级与资格声明,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员工专业结构与人数等。

  (2)申请人的施工能力:已承接任务的合同项目总价,最大年施工规模能力(产值),正在施工的规模数量,申请人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仪器情况。

  5.申请人近年财务状况。申请人应提交近年(一般为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用于招标人判断投标人的总体财务状况,进而评估其承担招标项目的财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书或银行资信证明。

  6.申请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申请人应提供近年已经完成的与招标项目性质、类型、规模标准类似的工程名称、地址,招标人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合同价格,申请人的职责定位、承担的工作内容、完成日期,实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目标及使用状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7.申请人拟投入技术和管理人员状况。申请人拟投入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资格、能力,包括岗位任职、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技术或行政职务、职称,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业绩等证明材料。

  8.申请人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填报信息内容与“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要求相同。

  9.申请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申请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指定年份的合同履行中,发生达到规定的涉案金额的争议或纠纷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已被明确处罚的主体、处罚种类、处罚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10.其他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两部分:一是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须知、评审办法等有要求,但申请文件格式中没有表述的内容,如ISO9000、ISO14000、OHSAS18001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工程、产品的获奖、荣获证书等;二是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供,但申请人认为对自己通过资格预审比较重要的资料。

  五、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的内容应包括项目说明、建设条件、建设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各部分具体编写要求如下:

  1.项目说明。首先应概要介绍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工程规模标准和预期效益;其次说明项目的批准或核准情况;再次介绍该工程的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出资比例,以及资金来源;最后概要介绍项目的建设地点、计划工期、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情况。

  2.建设条件。主要是描述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的水文气象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等。

  3.建设要求。概要介绍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管理等要求。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需结合项目的工程特点和项目业主的具体管理要求提出。

六、节能审查管理办法?

节能审查的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节能工作而颁布的法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查的范围和标准:规定了应对哪些企业、机构和建筑物进行节能审查,并对节能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2. 审查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节能审查的相关程序,包括申请、交验资料、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等环节,并对审查结果的通报和后续处理提出了要求。

3. 相关责任和处罚:明确了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节能审查中的职责和权利,并对未通过审核、违规操作等情况做出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4. 奖惩措施:对于取得良好的节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政策,以鼓励更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到节能工作中来。

5. 其他方面的规定:包括节能检测标准、节能技术推广、节能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总之,节能审查管理办法是重要的法规文件,以其完善的制度和清晰的规定,为加强我国的节能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七、boss直聘网络安全审查要多久?

Boss直聘网络安全审查预估还需要很久,暂无具体结束时间。boss直聘注册不了的原因是目前在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在审查期间暂停新用户注册,预计要到2022年下半年审查结束,内部整改完毕才会恢复新用户的注册。据官方表示,这是为了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

八、施工图审查资质办法?

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办法:

一、经批准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经批准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三、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建筑行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九、2021动物防疫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三章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四章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五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十六条 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第十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十九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五章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第二十二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第二十三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第六章 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第二十五条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六)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第七章 审查发证

  第二十六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饲养场、养殖小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隔离场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十、装修图审查管理办法?

1.在审核家装设计图纸时,首先应审核图纸的完整性,不能有漏缺现象。然后再审核图纸的细节。(这些细节包括:尺寸标注是否准确,结构的表现是否明确清晰,侧立面与正立面关系是否正确,使用的材料标注是否准确,图纸的画法是否规范等。)

2.要求设计师手绘简单的透视图,将重要装饰部位直观地展示出来,这样就能很好的看透家装设计图的细节,还有设计图的好与坏。

3.在认真审核完家装设计图之后,还应该要注意的是,所有的图纸必须经签字认可后才有效,家装施工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这也是监管装修过程的重要依据按照以上的方法来认真审核家装设计图纸,绝对是一个严谨而有规范的过程,应该赢在装修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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