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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网络安全

时间:2024-01-12 10:35
本文关于水利 网络安全,据亚洲金融智库2024-01-12日讯:

一、水利 网络安全

水利与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水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网络安全则是当今数字化时代的重要保障。两者看似毫不相关,但在现代社会中,水利和网络安全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网络安全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水利行业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水利系统在数字化转型中逐渐采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使得信息传输更加高效便捷。然而,与此同时,水利系统也变得更加容易受到网络攻击的威胁。如果水利系统的网络安全不够完善,就有可能造成水利设施的瘫痪、水资源的泄露以及水利信息的丢失。

为了保障水利系统的正常运行,水利部门必须重视网络安全,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潜在的风险。首先,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是至关重要的。水利部门应该制定严格的网络安全政策和操作规范,对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控和防护工作。

网络安全威胁和应对策略

水利系统面临着多种网络安全威胁,例如黑客攻击、病毒传播、数据泄露等。针对这些威胁,水利部门需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首先,水利系统应建立安全的网络基础设施。这包括构建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安全认证机制,以保护网络免受外部攻击。其次,水利部门应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漏洞扫描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的安全漏洞。此外,加强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网络安全意识普及到每个员工,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人为失误导致的安全漏洞。

另外,水利系统还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的网络安全经验和技术,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安全防护体系。例如,可以引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水利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网络安全威胁。此外,与信息安全公司和专业团队合作,进行系统的安全评估和漏洞修补,及时更新和升级网络安全设备和软件。

保障水利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

水利信息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水利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保障水利信息安全方面,水利部门应采取以下重要措施:

  1. 加强密码管理:使用强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建立密码保护机制,限制密码的泄露和猜测。
  2. 建立权限管理机制:对水利系统进行权限分级管理,确保不同权限用户只能访问其合法的数据和功能。
  3. 数据备份和恢复:定期对水利信息进行备份,并建立可靠的数据恢复机制,以防止信息丢失。
  4. 加密和身份认证:对重要的水利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并采用双因素身份认证,提高信息的安全性。

此外,水利部门还应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确保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网络安全水平,避免网络攻击通过供应链传播至水利系统。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水利部门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和响应速度。

结语

水利和网络安全是当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领域。水利部门必须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利系统和水利信息的安全。只有在网络安全保障下,水利系统能够正常运行,社会经济发展才能有可持续性。

通过加强水利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的网络基础设施、加强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教育,以及采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水利部门可以有效应对网络安全威胁,保障水利系统的稳定运行。同时,加强水利信息安全的相关措施,可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确保水利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安全形势,水利部门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网络安全知识,加强与专业团队和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共建网络安全的水利行业。

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采用河长制专人负责河流环境符规定无污染不决堤不乱引入水源等

三、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了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明确了救灾资金只能用于救灾相关支出;审批程序分为立项、审批、拨付等环节,并对不同金额的支出设定了不同的审批权限;审计监督则是通过对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保证救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此外,还规定了救灾资金使用中的一些具体细则,如对于地方政府吸收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及时上报,严禁挪作他用;同时,管理办法还强调了责任追究机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违规情况和责任人员进行了明确,以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救灾资金的正常使用。

四、农村水利灌溉管理办法?

苏沁分公司(农牧场)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资料之九

海拉尔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沁分公司(农牧场)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立健全农田水利管理体系

(一)建立农田水利管理队伍

建立一支好的工程管理队伍是搞好农田水利管理工作的基础,要择优选择政治素质好、热爱管理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担任管理员,被选聘的管理员应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为集体和农场利益着想,要在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完好和正常运用上发挥更大作用。

(二)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建管并重的指导思想

农田水利建后管理工作是对已建成农田水利运行和维护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农田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的保障,为巩固开发成果,确保已建成的农田水利长期受益,应牢固树立建管并重的指导思想,坚持不懈的抓好工程管理工作。

(三)健全农田水利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田水利管理制度是开展工程管理工作的基本保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工程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一查、二禁、三管、四护、五不准”的管理制度。“一查”即农田水利区内有专人负责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农田水利人为损毁或设施被盗。“二禁”即严禁滥砍滥伐农田水利区内的林木;严禁在林地放牧,取土等毁坏树木的行为。“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四护”即护路、护电、护泵站、护管道。“五不准”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农田水利区内的管道、输变电线路、泵站、蓄水池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相关附属设施;不准在泵站、蓄水池、路边、电线杆边随意种植、取土、挖坑、放牧以及其他损害工程的行为;不准在蓄水池内游泳;不准随意封填闸阀井、排水井和投放毁物;不准在路旁、管道旁、输变电线路旁堆土、堆柴和杂草等物。通过建立这些制度有利于管理人员行驶职权,做到有制度可依,有章可循,使管理工作真正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标准:

1. 蓄水池工程设施:定期检查坝体工程设施,确保设施完好;保持坝顶和坝坡平整,无损坏,运行安全可靠。

2. 泵站工程设施: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3. 灌区引渠设施: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沟渠畅通;运行安全正常。

4. 管道设施: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5. 喷灌机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线路,电机、电器、喷头、喷管、轮胎等设备完好,保障设备运行顺畅。

三、农田水利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一)泵站、田间灌溉设施泵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做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2.新来人员未掌握各项规程和制度以前,必须有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3.设备起动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

(1)检查电动机是否受潮和绝缘损坏;

(2)电路是否完好,保护零(地)线是否连接可靠,熔丝保险

或自动开关的选择是否符合要求;

(3)机械部分是否卡死或松动;

(4)漏电保护器检机测是否良好。

4.接通电源,推拉开关时,手应干燥带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进行,并一次推足闸刀。

5.接通电源后,应在继电器规定时间内起动,如不能起动时或起动后无力,应立即断开电源,检查电机及线路。

6.检查运转的水泵应用仪表、工具测试电机表面温度及是否漏电,禁止光脚、用湿手去触摸运行中的水泵及潜水泵或与之相连的金属管道。

7.检查及修整水泵,必须停机断电后才能进行。

8.设备运行中,值班人员应仔细倾听设备声音,观察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和指示灯等是否正常。

9.设备运行中,不得进行危及安全的任何修理。

10.临时停电,值班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并应关闭总电源等候来电后恢复运行。

11.严禁站在有水或潮湿地方推电门,电门上应明显标出开关方向。

12.压力表每半年或一年要检查校验一次。停泵时压力表应指向零位,如发生不正常情况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13.无水时不得长时间运转泵,叶轮不得反向转动。

14.水泵工作前必须将闸阀关闭后启动,待水泵工作运行正常后,慢开闸阀,同时观察管道压力表的压力变化,压力数值保证在水泵扬程最高值附近,不得低于二分之一,可通过闸门开启程度调节压力。

15.停泵前必须保证安全关闭闸阀后再断电停泵,以减少水锤的冲击和水震荡波对管道闸门的损坏。

16. 按水泵的注油点进行班次保养及维护,用盘根作为密封的水泵必须保证盘根处有滴水现象,否则会造成盘根烧损,如有漏水过多的现象,应对称紧入压紧螺丝,直至有少许滴水为止。

17. 电控柜内不是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开门接电,在电控部分工作三十小时后,要对接头的螺栓逐一紧固,保证接触点的紧固程度能够正常工作。

18.严禁频繁启动电机:启动电流是额定电流4-7倍,电流越大温度越高,频繁启动电机,容易造成电机被烧毁。启动电机的时间应间隔大于7分钟。

19.水泵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如有杂物时,应及时清除。

20. 工作人员做好每日执勤及工作记录。

(二)田间灌溉设施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 喷灌机日常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

2. 开启喷灌机运行前,应将各跨体调试在一条直线上方可开启喷灌机作业。

3. 开启喷灌机前要检查各用电装置,喷灌机系统各部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4. 开启喷灌机前不应安喷头,应先开水泵用清水冲洗净喷灌机整个管道中的泥土、杂物后、再停机按照安装喷头说明顺序(有编号)从中心架开始逐个安装到跨尾末端。

5. 安装喷头离地面高度一般在1.5-1.8米,喷头联结部位要拧紧,喷头的洒水不应对向带电设备及带电线路。

6.喷灌机应完好齐全,管道首端压力应在设计要求范围内,喷灌机压力不应大于管道的额定压力。

7. 输水灌溉系统的管道等安全保护装置应操作灵活,工作可靠。

8. 控制闸阀应启动自如,动作灵活。

9. 给水系统装置工作压力、密封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供停水时应缓慢开启和关闭闸阀。

10.作业中,各种仪表读数应在规定范围内,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机检查,如损坏及时更换。

11. 灌溉作物时应在设计风速范围内作业,同时按照田间实际情况及其作物需水量进行灌溉强度调整。

12.喷灌机作业期间,管理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尤以夜间作业,随时观察喷灌机末端安装的指示灯光。

13.喷头要安装紧固,作业中随时检查出水情,爆裂或脱落的随时修理或更换,以防长时间未发现造成出水量大而冲毁农田作物。

14. 应认真做好运行记录,内容包括:运行时间、系统工作压力、流量、出现故障时间及排除情况等。

15 .秋灌作业结束后,将喷灌机行走作业的传动装置,喷头等拆回库存。喷头拆时要依次按照编号存放,有待下年度安装不易顺序搞乱,导致喷水量不均匀。

16. 秋灌停机后应将喷灌机轮胎用麻袋片包裹并支起,防止日晒老化。春季启动时对轮胎充气压力标准不足者进行补气。

17. 秋灌停机后应将野外易盗的物件等拆回库存。

18. 秋灌后,上冻前务必将地埋管道中余水通过泄水井放干净同时用潜水泵将泄水井内水排净并关闭阀门防止倒灌,以不误下年度灌溉。

19. 电力设施对架空电力线路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电缆半年检查一次,耕地时刻提醒司机掌握好耕地深度,绝不能机伤电缆。对不符合的用电线路应及时检修更换;不能在架空线路导线上放置与悬挂物件,秋灌结束后,电路系统全部检查并断开。

四、农田水利施工管理办法

1. 认真熟悉图纸、规划设计方案、施工预算,严格按照工程有关的规程组织施工。

2. 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结合施工图进行不同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好交接手续。

3. 每天按计划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对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不留任何质量隐患,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4. 加强对班组的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如出现质量事故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上级主管、监理工程师等研究处理。

5. 保障各分项工程的材料检验与各项材料质量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全面检测,未达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均不可使用,并上报主管部门及监理部门。

6. 保障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作出评定,对现场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复测,未达设计要求及实际使用标准均不予继续施工,并上报主管部门及监理部门。

7. 作好本工程施工记录及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料,整理好送交内业归档。

8. 上报日、月、旬、工程施工记录要求准确,统计填报有关报表精准。

9. 充分做好技术复测检查,对施工现场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核定,技术数据记录准确并保留存档。

10. 保障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按相关规范及时取样、抽检、核对,并对其资料保留存档。

五、水利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成本管理部根据工程实施情况 ,编制结算工作计划,委托工程审价单位,收集及整理分 项工程的材料设备限价价格表、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造价的会议纪要、图 纸部分未施工项目的记录、付款及待垫款、甲供材料设备的领用清单、施工单位的结算 报价等结算依据。

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一)宣传贯彻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和指导村委会、村民小组执行本办法;

(二)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工作,确保工程安全、供水正常,发挥效益;

(三)水利工作站指导辖区村、村民小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工程管理办法;

(四)及时制止破坏小型水利设施和违反水法规行为;

(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完好;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水利工程法人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

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效能的有效发挥。同时,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体系,现就加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专业化为抓手,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项目法人管理能力不足、履职

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坚持权责一致。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落实项目法人权利,建立权利责任统一、管理规范高效的项目法人运行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条件,提升履职能力;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积极引入社会建设管理力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强化政府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三)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经工程所在地政府或授权部门同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

(四)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其他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层级,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协调范围等因素确定。其中,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

(五)鼓励各级政府或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

(六)积极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原则上以原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七)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三、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八)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负首要责任。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予以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参建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

程款。

(九)水利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2.组织施工图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行政、技术及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5.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和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7.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8.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使用管理建设资金。

9.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10.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1.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12.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13.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产移交相关工作。

14.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5.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16.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十)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

(十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2.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需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3.总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30、15、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

4.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5.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十三)项目法人组建情况应作为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对项目法人管理能力能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进行审核。

地方政府或授权部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不能满足第十二条要求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

询单位,如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和能力,可一并承担监理业务。

(十四)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责,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五、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十五)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质量、安全、计划、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十六)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科学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禁止唯最低价中标等不合理的招标采购行为,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严禁低于成本价中标。对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推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精简管理环节。对于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要加强施工图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

(十七)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设备制造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要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核心,定期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参建单位管理和作业人员按照合同到位情况,防范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2.督促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组织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按初步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实施工程建设。

3.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设计成果是否满足要求,设计现场服务是否到位,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等。

4.对施工单位,加强工程施工过程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施工,是否及时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劳务工资。

5.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监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理人员到位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平行检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关键部位旁站监督等监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

(十八)项目法人应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管理监督检查做好记录,建立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台账,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开展责任追究,实行闭环管理。

(十九)项目法人应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针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防控措施,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六、加强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二十)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建立对项目法人的考核机制,设定主要考核指标,明确奖惩措施。考核内容应涵盖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行为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等情况。

(二十一)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定期对项目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开展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年度考核、

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与项目法人履职绩效相挂钩的薪酬体系和奖惩机制。

(二十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稽察、督查、暗访等方式,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二十四)项目法人一年之内出现2次被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对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主要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更换处理。

(二十五)对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纳入水利行业统一的信用监管,其信用信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告,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

八、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监理招标宜在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  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招标人组建的资格预审工作组负责资格预审。

  二、资格预审工作组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评审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

  三、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预审工作组应提交由资格预审工作组成员签字的资格预审报告,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四、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七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由招标人存档备查,同时交评标委员会参考。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合同签署及履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能力,管理能力,类似工程经验、信誉状况等;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等;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

  三、书面合同书格式。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合同书、应当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小型项目可参照使用。

  四、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和履约保函的格式。

  五、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六、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七、评标标准与方法。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其他辅助资料。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内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监理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和类似项目的监理经验与业绩;

  二、与招标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监理招标时,该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或代理该项目监理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报价书;

  二、投标保证金;

  三、委托投标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监理大纲;

  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简历、业绩、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等证明文件;七、拟用于本工程的设施设备、仪器;

  八、近3~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以及获奖证明;

  九、投标人近3年财务状况;

  十、投标报价的计算和说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范围、监理目标、监理措施、对工程的理解、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等。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包装,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加盖“正本”或“副本”标记。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三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七条项目监理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体现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项目监理招标不宜设置标底。

  第三十八条评标标准包括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资源配置、监理大纲以及投标报价等五个方面。其重要程度宜分别赋予20%、25%、25%、20%、10%的权重,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业绩和资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一、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情况;

  二、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三、近 3~5年完成或者正在实施的项目情况及监理效果;

  四、投标人以往的履约情况;

  五、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业绩记录情况;六、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等。

  第四十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监理资格;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者参与监理

  的类似工程项目及监理业绩;三、有关方面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评价意见;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月驻现场工作时间;

  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陈述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资源配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项目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的简历及监理资格;

  二、项目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来源、职称、监理资格、年龄结构、人员进场计划;

  三、主要监理人员的月驻现场工作时间;

  四、主要监理人员从事类似工程的相关经验;

  五、拟为工程项目配置的检测及办公设备;

  六、随时可调用的后备资源等。

  第四十二条监理大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监理范围与目标;

  二、对影响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的关键问题的理解程度;

  三、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与管理的实效性;

  四、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的方法与措施的针对性;五、拟定的监理质量体系文件等;

  六、工程安全监督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投标报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监理服务范围、时限;

  二、监理费用结构、总价及所包含的项目;

  三、人员进场计划;

  四、监理费用报价取费原则是否合理。

  第四十四条评标方主要为综合评分法、两阶段评标法和综合评议法,可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选择采用。大、中型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宜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两阶段评标法,项目规模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议法。

  一、综合评分法。根据评标标准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余评委评分的算术和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总得分的高低排序选择中标候选人1~3名。若候选人出现分值相同情况,则对分值相同的投标人改为投

  票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也可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大纲的得分高低决定次序选择中标候选人。

  二、两阶段评标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两阶段进行。首先进行技术评审,然后进行商务评审。有关评审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综合评议法。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结束之前,不得接触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选出技术评审排序的前几名投标人,而后对其进行商务评审。根据规定的技术和商务权重,对这些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1~3名。

三、综合评议法。根据评标标准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个投标人进行定性比较分析,综合评议,采用投票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间、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其密封性,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已收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第四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出席开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七条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指定的登记表上签名报到。

  第四十八条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

  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一条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与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定;

  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

  八、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九、评标委员会听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述;

  十、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十一、投标人对需书面澄清的问题,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十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在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五条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对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的评价;

  三、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四、对资源配置的评价;

  五、对监理大纲的评价;

  六、对投标报价的评价;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评审结果及推荐顺序;

  九、废标情况说明;

  十、问题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其他说明;

  十二、附件。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提出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大纲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遵循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中标人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第六十条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六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延长服务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六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十七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六十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标前招标准备情况;

  二、开标记录;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确定;

  五、附件:招标文件。

  第七十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监理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

1、加快构建完善的农田水利灌溉管理体制。加强对现行农田水利建设体制的有效改革,确保各项责任明确落实,通过健全完善的建设管理体制,有效推动农田水利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2、构建完善的资金投入机制。政府构建完善的资金供给体系,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资金能够充足投入。

3、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全面参与到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工作中。鼓励农民群众全面参与到农田水利工程的检修和养护中,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能够有效推进。

十、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任务和规模

1.工程任务

  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

2.工程规模

  (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

  (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

  (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引、排)水量发生重大变化;

  (4)大中型电站或泵站的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

  (5)河道治理、堤防及蓄滞洪区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治导线形态和宽度、整治流量,蓄滞洪区及安全区面积、容量、数量,分洪工程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防洪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的变化;

3.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抗震设计等安全标准的变化。

  (三)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1.水库、水闸工程

  (1)挡水、泄水、引(供)水、过坝等主要建筑物位置、轴线、工程布置、主要结构型式的变化;

  (2)主要挡水建筑物高度、防渗型式、筑坝材料和分区设计、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

  (3)主要泄水建筑物设计、消能防冲设计的重大变化;

  (4)引水建筑物进水口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

  (5)主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2.电站、泵站工程

  (1)主要建筑物位置、轴线的重大变化;

  (2)厂区布置、主要建筑物组成的重大变化;

  (3)电(泵)站主要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4)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

  (1)水源、取水方式及输水方式的重大变化;

  (2)干渠(线)及以上工程线路、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以及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3)干渠(线)及以上工程有压输水管道管材、设计压力及调压设施的重大变化。

4.堤防工程及蓄滞洪区工程

  (1)堤线及建筑物布置、堤顶高程的重大变化;

  (2)堤防防渗型式、筑堤材料、结构设计、护岸和护坡型式的重大变化;

  (3)对堤防安全有影响的交叉建筑物设计方案的重大变化;

  (4)防洪以及安全建设工程型式、分洪工程型式的重大变化。

  (四)机电及金属结构

1.水力机械

  (1)水电站水轮机型式、布置型式、台数的变化;

  (2)大中型泵站水泵型式、布置型式、台数的变化;

  (3)压力输水系统调流调压设备型式、数量的重大变化。

2.电气工程

  (1)出线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接入点、主接线型式、进出线回路数以及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

  (2)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泵站供电电压、主接线型式、进出线回路数、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

  (3)大型泵站高压主电动机型式、起动方式的变化。

3.金属结构

  (1)具有防洪、泄水功能的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

  (2)电站、泵站等工程应急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

  (3)导流封堵闸门的门型、结构、布置方案的重大变化。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水库枢纽和水电站工程的混凝土骨料、土石坝填筑料、工程回填料料源发生重大变化。

2.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导流建筑物级别、导流标准及导流方式的重大变化。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包括并不限于: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化;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

  第十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内容及附件要求如下:

  (一)设计变更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设计变更的缘由、依据

3.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

4.设计变更方案比选及设计

5.设计变更对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效益和运行等方面的影响分析

6.变更方案工程量、投资以及与原初步设计方案变化对比

7.结论及建议

  (二)设计变更报告附件

1.项目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设计变更方案勘察设计图纸、原设计方案相应图纸

3.设计变更相关的试验资料、专题研究报告等

  第十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其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错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设计变更责任管理。有以下行为和问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支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工程参建单位借设计变更变相调整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

  (六)项目法人管理不当、勘测设计单位前期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施工单位不具备投标承诺的施工能力,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各类水利项目评奖评优时应将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情况纳入考核要素。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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