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原则的来源?,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4-03-15日讯:
一、法律原则的来源?
先由国家根据需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议案,经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国家法律,国家主席批准颁布施行。
二、法律权威的来源?
权力来源于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这是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法律权威的外在体现。
威望来源于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和声望,以及法律内容的正当性。法律的内容应该是公正、合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这样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从而在人民心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我国越来越重视法律权威的作用。法律权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权威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基础。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但是法律的实施还需要依靠人民的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权威是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和服从的基础。
法律权威是法律调整机制正常运转的保障。法律是社会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但是法律的实施还需要依靠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引导和约束,法律权威是法律调整机制正常运转的保障。
法律权威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但是法律的实施还需要依靠人民的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权威是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和服从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
因此,法律权威是法律实施、调整机制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三、英美法律来源?
英美法
英美法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区别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具体的、独立的英美法律制度。通常称 “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 或 “判例法系”。英国法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日耳曼法。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诺曼底王国,实现了英国的统一。为了加强王权,同时也为了缓和与撒克逊贵族的矛盾,以国王名义颁布了为数不多的敕令,同时委派巡回法官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他们根据英王敕令,有选择地适用地方习惯进行判决,从而形成通行全国统一的判例法普通法。
基本介绍
英国的判例法除普通法以外,还有衡平法。这是一种从14世纪开始发展的与普通法平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由于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普通法的严格限制有时无法适应需要,英王允许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可直接向大法官申请,由大法官根据 “公平、正义” 原则予以处理,可以停止普通法法院判决的执行,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人从事一定的行为。到15世纪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审理衡平案件,乃形成以衡平法为原则的判例法。于是英国出现两种判例法,即普通法和衡平法; 两种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1873年通过 《最高法院审判法》,进行了司法改革,取消了衡平法院,建立了单一的法院系统。但是,直到今天,高等法院仍设有由衡平法院演变而来的大法官法庭,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时援用衡平规则,给予衡平救助。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中,有的仍保留衡平法的某些效力,甚至还存在个别的衡平法院。
美国法源于英国法,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从英国委派训练有素的法官到美国来。美国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一度表示与英国法决裂,制定了联邦成文宪法,各州也制定了成文宪法。后又宣布以英国法为依据,但根据美国条件,对英国法也进行系统的归纳和解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自17世纪起,英国的长期对外殖民扩张,英国法也传播和移植到各殖民地附属国。这些国家大多根据英国法原则,在独立后按照各自的特点和习惯,适应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或多或少地作了修改,建立超自己的法律制度。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有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战后日本也受到英美法的影响。在英美法中,除判例法外也有制定法,而且自19世纪以来制定法大量增加,但远不如大陆法系成文法典严密和系统。
英美法的主要特点是: ①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程序法优于实体法。②制定法大都是单行法规,没有系统的统一法典,法律内容主要是分则,并且常有变动。③在法的适用上,有遵循先例原则,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④判决采用归纳的方法,即从过去案例中归纳出一般原则适用于案件作判决; ⑤在诉讼上采用抗辩式审理方式,法官处于仲裁者的地位,由控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双方进行辩论,最后由法官作出判决
四、冰岛法律石的来源?
在联合国世界遗产名录上,冰岛只有一个地方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即冰岛的古议会遗址Thingvelli r。它成为冰岛人最为骄傲的地方,因为这里曾经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议会。
公元930年,冰岛各处的移民们决定召开一次全体国民大会,制定一份共同的法律。会议地点就定在冰岛西南角的一个大湖旁边,交通比较方便。即使如此,居住在东北角的冰岛人仍要长途跋涉17天才能到达这里。
会议制定了冰岛的第一部法律,选出了立法委员,并选出了一名最高法官,任期3年。当时,冰岛还没有文字,最高法官的主要任务就是每年夏天开议会之时,站在一块大石头上,高声把法律条文背诵一遍。这块石头被冰岛人称作“法律石 ”(LawRock),这快石头成为冰岛最高宪法的象征。但在当时,冰岛任何人谁都可站在这块石头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及观点,因此,这块石头成了冰岛民主的象征。
冰岛议会成立后的几百年里,冰岛人共同管理这个小岛。冰岛人甚至通过议会表决的方式决定放弃从挪威带过来的“异教”,决定把基督教立为国教。
五、网络安全事件应当按照什么法律处置?
可以根据网络安全事件的:
可控性、
严重程度、
影响范围
的不同对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响应的处置措施一般情况下分为4级
一级、特别重大--对xx工作造成特别严重损害,且事态发展超过xx控制能力的安全事件
二级、重大--造成严重损害,超出单一部门自身控制能力,需协调各部门协同处置的安全事件
三级、较大--对xx工作造成一定损害,但部门内部可自行处理的安全事件
四级、一般--对某些工作有些影响,但不危及整体工作
六、法律的来源具体有哪些?
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军事法规,国际条约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
七、英国法律的来源包括?
包括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八、会计人员法律风险来源?
会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
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九、世界各国法律的来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西方古老的法律的形成,从习惯法到《十二铜表法》,成文法的形成;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再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的完成;古希腊法,日耳曼法。从这些法律的大致内容中,我们可以窥见西方经济的发展,私有化的大大加深,封建阶层主义的蔓延。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法律形成的根源可以归为以下几点。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西方的法律制度,分为两大派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立法的形式不同。
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起源,它的特点是“遵循先例”,故又称为判例法。英国法又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这些法律条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颇有意趣。
普通法的立法过程如下:每隔一定时间,王室法院就委派它的法官们到各地巡回判案,他们主要的判案依据是当地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俗,只要这些习惯法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便被作为判案依据。法官们在完成一次巡回判案后,就汇集到当时的最高法院开个总结会,各人把自己的判例拿出来进行讨论。大家都认可的判例,将确定为法律。通行于全国。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英国法的主要来源,就是英国当时各地的习惯法。所谓习惯法,就是民意,即当地人的道德观念。巡回法官们根据民意去判案,如果确能以其平息社会矛盾,就将之定为法律,这就是英国民法的立法过程。
衡平法的立法原则与之相同,都是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它与普通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程序的简繁度。它的立法原则更具道德内涵:“衡平法决不许可违法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衡平法的申请者,必须以良心为基础”。
可以看出,英美法系的多数法律条例,都是通过了解社会风俗道德观,再经过实际判案并充分评估其可行性后,才制定下来的。绝不是某些“专家”在屋子里冥想或照搬某法典的结果。
大陆法系则是参照罗马法典制成的,而罗马法的起源是十二铜表法,也就是当时罗马的习俗法,其中有些规定甚为野蛮,诸如:“家长可以随意监察、殴打、驱使子女,并可随意出卖或杀死他们;纵使他们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也不例外。”“家长可以三次卖出其子”等等。看完我才知道,原来古罗马文明比古中国文明野蛮多了啊。
后来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又根据前人的经验编撰了《民法大全》。这本被今人奉为现代法起源的典籍,与其说是一部法条例大全,不如说是当时的哲学家们对法哲学的思考集语。
在这本法典的总则中,当时的先贤是这么说的:“法的来源是正义,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的准则是:诚实地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多么富有智慧的句子!比现代许多冠冕堂皇的法学家的水平高出十倍!
罗马法典的主要内容,并非条文清晰的法条,而是一堆以往的判例,夹杂了一些皇帝的赦令和学者的评论。可见其主要来源也是各地的风俗习惯而已。
真正意义的法典应该是1804年公布实施的拿破仑法典,共有2281条法令,它的一条总则是: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拿破仑认为他组织编写的这部法典完美无缺,就想用刺刀将它推行至全欧洲。然而随着战争的失败,法军曾经的占领地又全部废除了这些法律,恢复了自己习惯法。不合民意的法律,编的再“完美”,也是行不通的。
德国民法典则是参照罗马法和撒克森法来制定的,上面已提到罗马法是罗马的判例法,撒克森法只是一部带有图解的德国风俗大全而已。故此德国法典的来源其实也与判例法相同。
由此可见,西方法律的主要起源,就是当时西方人生活中的习俗、文化、宗教信仰等等的综合。
十、法律义务四种来源?
义务的来源有四个:
1、职务要求的义务;
2、法定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为造成的义务。
作为义务在非纯正不作为犯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考察罪与非罪的关键。前三种义务比较好判断(要注意法定义务并非仅仅是刑法规定的义务,还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难以判断的主要的就是第四种先行为造成的义务。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