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浙江控烟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浙江办公室禁烟条例
据个人经验,无论是国家,还是浙江省级,或浙江地方级控烟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办公室禁止吸烟。我个人一般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八条作为制止他人在办公室吸烟的依据,但这个公约对个人没有约束力。
该公约第八条实施准则规定,国家应当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五年内采取立法行政等综合性措施,确保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但咱们国家至今都没有出台相关法律。
个别地区出台的控烟条例中,禁烟范围包括了办公室等工作场所,这些地区主要有,黑龙江,台湾,香港,澳门等。北京正在修订的控烟条例也包括了工作场所,但要获得通过还需要一段时间。
我们期待全国各地出台禁止所有室内非私人场所的控烟法规,更期待早日通过国家级立法,以保护我们和我们子孙后代的健康免受烟草危害!
2.浙江办公室禁烟条例
据个人经验,无论是国家,还是浙江省级,或浙江地方级控烟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办公室禁止吸烟。我个人一般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八条作为制止他人在办公室吸烟的依据,但这个公约对个人没有约束力。
该公约第八条实施准则规定,国家应当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五年内采取立法行政等综合性措施,确保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但咱们国家至今都没有出台相关法律。
个别地区出台的控烟条例中,禁烟范围包括了办公室等工作场所,这些地区主要有,黑龙江,台湾,香港,澳门等。北京正在修订的控烟条例也包括了工作场所,但要获得通过还需要一段时间。
我们期待全国各地出台禁止所有室内非私人场所的控烟法规,更期待早日通过国家级立法,以保护我们和我们子孙后代的健康免受烟草危害!
3.杭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 一 条 为 减 少 吸 烟 造 成 的 危 害,保 障 公 民 健 康 ,创 造 良 好 的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环 境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合 本 市 实 际 , 制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杭 州 市 市 区 和 各 县 (市)政 府 所 在 地 城 镇 范 围 内 的 公 共 场 所 控 制 吸 烟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 三 条 本 市 公 共 场 所 控 制 吸 烟监 督 管 理 活 动 遵 循 加 强 引 导 、限 定 场 所 、单 位 负 责 、严 格 管 理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主 管全 市 公 共 场 所 控 制 吸 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各 区 、县 (市 )卫 生 行 政 部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公 共 场 所 控 制 吸 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工 商 、烟 草 专 卖 、教 育 、文化 、广 播 影 视 、新 闻 出 版 、交 通 、旅 游 、体 育 、公 安 、城 市 管 理 等 部 门 和 有 关 社 会 团 体 在 各 自 职责 范 围 内 协 助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做 好 公 共 场 所 控 制 吸 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五 条 下 列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一)医 疗 机 构 的 医 疗 活 动场 所 ; (二)托 儿 所 、幼 儿 园 ; (三)各 类 学 校 、教 育 培 训机 构 的 室 内 教 学 活 动 场 所 、食 堂 、学 生 宿 舍 及 青 少 年 活 动 场 所 的 室 内 活 动 区 域 ; (四)影 剧 院 、音 乐 厅 、档 案馆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院) 、美 术 馆 、陈 列 馆 、展 览 馆 、科 技 馆 等 科 教 、文 化 、艺 术 场 所 的 室 内 区 域; (五)体 育 场 馆 及 非 经 营 性运 动 健 身 场 所 的 观 众 区 、比 赛 区 或 运 动 区 ; (六)对 社 会 开 放 的 文 物 保护 单 位 ; (七)会 议 室 ; (八)公 共 汽 (电 )车 、出 租 车、轨 道 交 通 、船 舶 等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内 部 ; (九)公 共 电 梯 内 部 和 地 下人 行 通 道 ; (十)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定 的 其 他 禁 止 吸 烟 场 所 。
公 园 、广 场 举 行 集 会 等 重大 活 动 时 禁 止 吸 烟 。 第 六 条 下 列 公 共 场 所 室 内 区 域可 按 本 条 例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要 求 划 定 吸 烟 区 或 者 设 置 专 用 吸 烟 室 ,吸 烟 区 或 者 专 用 吸 烟 室 以 外 的区 域 禁 止 吸 烟 : (一)经 营 性 洗 浴 中 心 (含 浴室) 、足 浴 、按 摩 保 健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的 服 务 区 域 ; (二)歌 舞 、游 艺 娱 乐 场 所的 服 务 区 域 ; (三)商 店 (场) 、超 市 、商品 交 易 市 场 的 营 业 区 域 ; (四)录 像 厅 、互 联 网 上 网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的 营 业 区 域 ; (五)体 育 场 馆 及 非 经 营 性运 动 健 身 场 所 除 观 众 区 、比 赛 区 或 运 动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区 域 ; (六)公 共 汽 (电)车 、出 租 车、轨 道 交 通 、船 舶 、飞 机 、火 车 等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候 区 域 或 售 票 区 域 ; (七)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事业 单 位 的 办 公 室 ; (八)单 位 的 办 事 大 厅 、营业 厅 、礼 堂 、食 堂 等 场 所 ,但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禁 止 吸 烟 场 所 除 外; (九)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定 的 其 他 控 制 吸 烟 场 所 。
经 营 性 住 宿 场 所 应 当 设 置无 烟 楼 层 或 者 无 烟 客 房 。 拥 有 五 十 个 以 上 餐 位 的 经营 性 餐 饮 场 所 和 对 社 会 开 放 的 棋 牌 房 应 当 设 置 无 烟 包 厢 。
第 七 条 本 条 例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公 共 场 所 划 定 吸 烟 区 或 者 设 置 专 用 吸烟 室 的 ,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一)具 备 独 立 的 通 向 户 外的 通 风 设 施 ; (二)与 非 吸 烟 区 、非 吸 烟室 有 效 隔 离 ; (三)远 离 人 群 密 集 区 域 和行 人 必 经 的 主 要 通 道 ; (四)设 置 明 显 的 标 识 ; (五)按 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要 求 设 置 统 一 的 控 制 吸 烟 宣 传 标 识 。 第 八 条 在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禁 止吸 烟 场 所 或 者 区 域 内, 任 何 人 不 得 吸 烟 或 者 携 带 燃 烧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或 者 烟 斗 。
第 九 条 禁 止 吸 烟 场 所 和 控 制 吸 烟 场 所 的 经 营 者 或 管 理 者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责 : (一)建 立 禁 止 吸 烟 或 者 控制 吸 烟 的 管 理 制 度 ; (二)在 本 单 位 禁 止 吸 烟 场所 或 者 区 域 设 置 明 显 的 禁 止 吸 烟 标 识 ; (三)不 在 本 单 位 禁 止 吸 烟场 所 或 者 区 域 内 设 置 吸 烟 器 具 , (四)不 在 本 单 位 设 置 附 有烟 草 广 告 的 标 识 和 物 品 ; (五)对 在 本 单 位 禁 止 吸 烟场 所 或 者 区 域 内 的 吸 烟 者 劝 其 停 止 吸 烟 或 者 离 开 该 场 所 、区 域 ;对 不 听 劝 阻 者 ,报 告 卫 生 行 政 部门 处 理 。 第 十 条 划 定 吸 烟 区 或 者 设 置 专用 吸 烟 室 的 公 共 场 所 的 经 营 者 或 管 理 者 应 当 加 强 禁 止 吸 烟 的 宣 传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逐 步 取 消 吸烟 区 或 者 专 用 吸 烟 室 。
鼓 励 创 建 无 烟 单 位 。 第 十 一 条 禁 止 吸 烟 场 所 或 者 区 域内 的 任 何 人 可 以 行 使 以 下 权 利 : (一)要 求 吸 烟 者 立 即 停 止吸 烟 ; (二)要 求 该 场 所 经 营 者 或管 理 者 劝 阻 吸 烟 者 吸 烟 或 者 劝 其 离 开 该 场 所 、区 域 ; (三)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举 报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
第 十 二 条 禁 止 在 公 共 场 所 设 置 烟草 广 告 ,禁 止 利 用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网 络 、报 纸 、期 刊 等 媒 体 发 布 烟 草 广 告 。 第 十 三 条 全 社 会 都 应 当 支 持 公共 场 所 控 制 吸 烟 工 作 。
公 务 员 、医 务 工 作 者 、教育 工 作 者 等 应 当 积 极 参 与 公 共 场 所 控 制 吸 烟 工 作 。 报 纸 、广 播 、电 视。
4.禁烟的法律法规
禁烟令是北京对北京地区吸烟人群的一项相关禁令,又称《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于2010年5月1日正式在北京施行。届时该市餐厅、网吧以及体育馆等10类场所将全面禁止吸烟。按照规定,各大、中型餐厅应提倡全面禁烟,分区管理中,75%面积为无烟区,25%面积以内设密闭隔离的吸烟区,而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餐厅,在餐厅内要采取控烟措施。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同时,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烟令有哪些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11年在中国全面实施。这意味着中国要在三年内实现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承诺。
2011年3月24日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印发,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据悉,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国家控烟办主任杨*焕已经勾勒出未来五年“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路线图:在室内公共场所看不到有人吸烟、闻不到烟味;所有公共场所看不到和听不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不再有向青少年销售香烟或由青少年销售烟草制品的现象。
限于执法成本不罚个人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如果市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同时将处罚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但在正式规定中,这一双罚制改成了单罚制,即只处罚后者。但是,单位尽到了劝阻的义务以及设置相关标识的义务,将不会被处罚。
北京扩大禁烟
10类禁烟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馆、健身馆;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在内的五项要求。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同时,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禁烟法律有哪些
不知道你要的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国内的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禁烟法令,据说有一半以上的城市或者县制定了本地的地方性禁烟法令,但执行效果都不好,这些法令的标题基本上都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条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属于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而非人大通过的法律。
国外的则多了,据说有超过100个国家制定了国家级的禁烟法律,名称也五花八门,有叫“公共场所禁烟法”的,还有叫“烟草控制法”的,如美国总统签署的“家庭吸烟预防和烟草控制法”,还有的干脆就没有单独立法,而是在“公共卫生法”中单列一个单元,叫公共卫生法(禁烟),这些资料绝大多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中文版,您可以查阅世界卫生组织无烟草行动的资料,也可以查阅美国无烟青少年组织的资料库全球性的控烟公约名叫《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国际公共卫生领域的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目前有171个缔约方,是全世界最受欢迎的国际公约之一,但其实施效果还相当有限,为此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决定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作为今年世界无烟日的主题。
6.禁烟令的政策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11年在中国全面实施。
这意味着中国要在三年内实现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承诺。2011年3月24日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印发,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据悉,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国家控烟办主任杨功焕已经勾勒出未来五年“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路线图:在室内公共场所看不到有人吸烟、闻不到烟味;所有公共场所看不到和听不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不再有向青少年销售香烟或由青少年销售烟草制品的现象。 限于执法成本不罚个人《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如果市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同时将处罚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
但在正式规定中,这一双罚制改成了单罚制,即只处罚后者。但是,单位尽到了劝阻的义务以及设置相关标识的义务,将不会被处罚。
北京扩大禁烟10类禁烟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馆、健身馆;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在内的五项要求。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同时,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7.什么叫控烟条例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02月23日 10:10:11 星期二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网站 (2009 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 一 条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 三 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 四 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 五 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会议室; (八)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 六 条 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 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三)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 (四)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六)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 (七)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 (八)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但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
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无烟客房。 拥有五十个以上餐位的经营性餐饮场所和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应当设置无烟包厢。
第 七 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 (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 (三)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明显的标识; (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 第 八 条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 烟斗。
第 九 条 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 十 条 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 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 十 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 十 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第 十 三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公务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卫生、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 十 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例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工作、休息等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 十 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 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 十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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