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最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职业病防治三同时的规定17条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规定。
1、设计依据。应包括设计时需遵守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2、建设项目概述。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包括在人员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建筑卫生学要求等各个方面),防护设施和措施的设计参数、标准,以及应当达到或符合的指标和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布置图。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中的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淋浴室等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
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在施工过程和建成后,建设单位拟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拟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拟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管理制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其他依法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对照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查看落实采纳情况,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建设项目中为实施职业病危害治理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工程设施、应急救援用品、个人防护用品等所预算的经费。
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设置或选定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站,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仪器设备,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保证有效实施的说明。
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预测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设计专篇中各种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评价其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有以下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法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4.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哪些
部分已被新法替换,请核实。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 国务院)。
16.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2号)。
17. 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 国务院)。
18.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 国务院)。
1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 卫生部第11号)。
20. 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国务院)。
21.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月起施行)。
22.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国务院)。
24.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4年7月18日修正)。
25. 职业病目录。26.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0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7.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7年11月5日 卫生部等)。28.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3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9.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1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30.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29日)。31.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日 卫生部)。32.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2年1月1日)。33. 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
(1963年10月30日 劳动部、卫生部、全总工会)。34.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 劳动部)35.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1960年7月1日 卫生部、全总工会、劳动部)。36.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年12月24日 卫生部)。37. 有色金属工厂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12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88]中色安字958号)。38.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2001年12月20日 国家经贸委第30号)。3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4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4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
42. 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43. 冷水作业分级(GB/ T14439-93)。
44. 低温作业分级(GB/T1440-9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10月30日 劳动部)。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物品管理条例。
(1984年1月6日 国务院)。51. 矿山安全条例。
(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1982年7月1日实施)。52.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1982年7月1日实施)。53.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54.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89年3月29日)。5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年2月22日 国务院第75号发布)。5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5日 国务院)。5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3年5月12日颁布 2003年7月1日施行)。58.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995年10月1日)。59.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年4月7日 劳动部)。60.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1996年2月6日 劳动部)。61.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62. 安全预评价导则。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5.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1、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48条均有规定。
2、刑法: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条(交通)114、187条均有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内容”。
3、劳动保护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由国务院发布
6、各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如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7、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
9、其他要求:指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
扩展资料:
法律制度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职业安全卫生法
6.职业卫生法规有哪些
一、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
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
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 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多个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卫生部后续发布的其他相关卫生规章,都是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三、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各种卫生要求所做出的技术规定,可视作技术尺度。他可被政府采用,成为实施职业卫生法规的技术规范,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
1965年由原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批准、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是我国第一部与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8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这个标准经多次修订后成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981年,我国成立了包括劳动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内的全国性卫生标准组织,卫生标准工作取得长足的进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职业卫生标准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
因此,我国于2002年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设计应考虑的一般卫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性有害的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则重点规定了化学性的接触限值。此外,新标准有一些重要的变动,除增加了化学物的接触限值外,还采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主体性的限值单位。
生产性粉尘的标准除总尘外,要求主要测定呼吸性粉尘。 四、国际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 职业卫生法规、管理与国家的历史及体制有关,因此它在各国的情况大不一样。
随着欧洲工业化的进程,德国在19世纪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系统,保险职工的疾病、养老和工伤事故,并于1894年7月6日出台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工伤和职业病)。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政府管理职业卫生还是近期的事情,1970年以前尚没有全国性法规,某些州有,但保护的程度在各州间有很大差别。
1970年美国国会颁布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要求为全国工人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
7.我国共有多少部卫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第一部分 法 律(共10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共32部)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共92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7.28)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27)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7.30)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7)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护士管理办法(1993.3.26)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10.8)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7.3.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6.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9.21)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2.25)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7.23)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10.25)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
8.职业卫生法律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但制定了相关法律、法 规、规程等,分别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进行了规范。
(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 基本法律,包括《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 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 法》等。
(2) 法规。主要指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条例和行政规章。
如《矿 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3) 规程。
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职业卫生标准。 如《建筑安装技术规程》、《工厂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技术 规程》、《工业企业噪声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 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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