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有哪些?计算机软件保护法令第3条第1款,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成果而能够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才能的设备履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许可被主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句子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含源程序和方针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相关程序文本视为同一作品。
这就是说: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有哪些第一,程序能够在家算计设备内履行;第二,指令是构成程序的最小单位,程序是由一系列的指令所组合,而指令是指核算机完结一个根本操作的指令;第三,程序有两种表达方法,一种是由计算机能承受的代码编写的二进制指令方法,这种方法表达的程序叫方针程序;第二种是用某种符号或句子编写的代码方法,这种方法表达的程序叫源程序。计算机程序一般可分两大部分,即体系程序及使用程序。
体系程序是指具有通用性强,能向用户供给使用方便特性的软件程序,例如操作体系、编译体系及东西类软件。使用程序除一些比较成熟的具有必定通用性的软件程序外,大部分由用户根据实践使用需要自行开发或许托付软件程序员开发。
计算机软件的文档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法令第3条第2款的规则,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用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材料和图表,以用来描绘程序的内容、组成、规划、功用标准、开发状况、测验成果及使用方法。文档一般表现为程序规划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规正文
一、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二、登记申请第一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第二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第三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
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五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第六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条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
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第八条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
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二)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明。第九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条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 X 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三、审查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一)最终的司法判决;(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批流程图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批流程分为受理、审查、登记三个阶段。
四、登记公告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
3.法律对软件著作权有哪些限制
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1、时间限制:财产权保护期为25年;可以延长25年,不超过50年;身份权不受限制。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4.软件著作权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那么软件著作权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
软件著作权范围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软件的发表一般意味着软件本身开始脱离的直接控制,在多数情况下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开始。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将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定为开发者。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修改软件实际上是开发的延续。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利用某种介质将软件复制,仍然是目前使用软件较为普遍的形式。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如在互联网上传输软件供他人下载使用。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0、许可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11、转让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5.我国有关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法规
计 算 机 软 件 法 律 法 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4、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1992)
7、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1996)
8、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1996)
9、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5)
10、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1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4)
12、国家版权局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1988)
13、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应出示合同审核登记号的通知(1989)
14、国家版权局公告(第9号)——指定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2002)
15、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1号)——指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2002)
16、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
18、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19、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1)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
21、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国软件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2004)
22、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
23、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2000)
24、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
25、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1)
2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
27、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2000)
28、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2001)
29、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1)
30、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01)
31、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试行)
3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6.软件著作权,软件有哪些侵权行为呢
软件侵权行为: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10种软件侵权行为的存在形式,分别涉及对软件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讲,软件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
7.软件著作权登记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
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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