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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06:00
本文关于银行借款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贷款的法律知识

一.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

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 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 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 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 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 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 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 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

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 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资格要求 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 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 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 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 贷款证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 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 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 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所谓贷款证, 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 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 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

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 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三.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 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 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同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 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 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 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贷款的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

2.贷款法律制度的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

(2)信用评估。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的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评估项目,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3)贷款调查及审批。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经过上述的调查之后,贷款人根据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贷款申请。 (1)借款合同。贷款人所有贷出的款项均应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还应当详细列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担保合同。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公章(私章),并由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得省略登记程序。

(3)贷款运营。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及按批发放贷款。无论因何原因,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贷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4)贷后检查及收回贷款。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期限届满时,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1)《贷款通则》第34条指出,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其中呆账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2)贷款质量等级。按照巴塞尔协议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分类等级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信贷资产分类的规定,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类,后三级次级、可疑和损失资产为不良资产。

(3)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的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度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报送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当地的分支机构。

(4)不良贷款的考核。金融机构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规定的比例,金融机构应当对所属的分支机构下达考核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具体指标,以督促各部门防范贷款风险。

(5)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有关金融法规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金融机构不得豁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义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义务。 (1)贷款债权不因借款人单方面行为消灭。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机会和方法逃避贷款债务,不得借承包、租赁等方法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2)债权重组。当借款人尚未偿还贷款前,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有关借款人的债务重组活动,参加借款人的清算或债权人会议,中心围绕如何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落实有关偿还债务的具体事项并达成书面协议。

3.贷款的法律知识

一.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

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 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 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 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 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 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 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 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

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 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资格要求 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 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 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 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 贷款证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 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 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 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所谓贷款证, 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 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 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

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 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三.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 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 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同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 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 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 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贷款的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

4.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是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通则。

根据《贷款通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系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呆账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贷款通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

我们国家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的,而是通过以下法规以及高院解释为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1996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1992年8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1998年3月16日) 利率、利息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1999年3月2日) 贷款通则 (1996年6月28日)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1991年4月21日至2012年7月6日)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1990年4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问题的函 (2001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 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5日) 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 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23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5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3月8日)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办法 (1997年9月19日) 储蓄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2011年1月8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0日) 金融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7月2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1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2011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4月21日)。

6.有关贷款的法律常识

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个人贷款资金一般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是个别情况除外:如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等。

同时应注意: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后的管理情况

贷款后,贷款人要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和担保情况进行跟中监察和监控。

同时经贷款人同意,可根据情况展期:例如一年内的个人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银行借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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