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舆论公关 > 正文

教材发行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09:36
本文关于教材发行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哪些出版社能够出版发行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图书

任何一个作品都要经过出版社审核才能出版的。

一般出版书籍的流程分为三类: 1、传统的出书方式,找几家图书公司和出版社,合作出书,双方赢利,其合作方式有:一种是买断出版权、发行权,另一种是作者从每本书里抽取百分之几的利。即每买一本给作者中国等。

这一种是出版社发行出版。 2、个人出书发行:首先排版、设计,然后找出版社申请书号(买书号),一本单本书号,在1.5万元,审稿费在几千元。

当然要根据字数而定,这只是起价,如果超过百万字的话,最少也得3万左右。(审定时要复合出版社出的要求)等申请下来后,把整理好的稿件教给出版社,再由出版社的编辑进行审稿,一般情况都是三校一合红。

他们要改三边,将文字的错误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以内。通过后,出版社最后给您版权页的CIP数据以及委印单合同,然后,再拿着委印单给印刷厂,印刷厂根据你的委印单进行印刷。

当然还有丛书号,一般情况3万左右,可以出10-15本类同的书。

2.法律法规对正版和盗版书籍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盗版,也称非法出版物。

当然,外国的书要在中国出版肯定需要版权方授权,要不然就是盗版人家的非法出版物了。通过图书市场发行的书也可能有盗版的。

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取缔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 (一) 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

(二) 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 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识别 零售书店的进销业务人员,如能基本掌握非法出版物的识别方法,一般就可以防止在进销 业务活动中上当受骗。

非法出版物的识别要点是: (一)查看封面、插图和广告。新闻出版署规定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待读者,而黄色书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等刺激性画面;非法刊物还往往在封面上标出挑逗性目录,甚至以目录代替刊名,或目录的字体大于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号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长期销售,这些非法刊物的插图也往往印有色情、淫秽、恐怖、凶杀画面。

(二)查看版权页。其中包括:一看版权页的版本记录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著录是否准确、完整,1991年9月以后出版的图书,版权页(或扉页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记证号的,一般均为非法出版物。

二看是否盗用社名,非法出版物的版本记录,往往盗用边疆省(区)出版社或已撤销出版社的名义,甚至编造出版单位名称。三看是否标明印刷单位,合法出版物的印刷单位一般均为省级定点印刷厂家,非法出版物往往不标明印刷单位,或标以非定点的乡镇印刷厂甚至是地下印刷厂。

四看总发行(总经销)单位是否含糊不清,如有的非法出版物只含混注上“新华书店发行”,究竟是哪家新华书店,不明确标出。合法刊物一般以某个邮局为总发行单位,而非法刊物则不标出邮局发行字样。

(三)查看标准书号,就是核对标准书号的编制、排列是否符合规定,其出版者前缀或地区报刊代号是否有误,校验码是否正确,图书分类号与该出版物的内容是否相符,书号数码有无过多、过少或编码谬误等。 (四)查看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

新闻出版署规定,出版单位委托批发企业进行书刊征订发行,必须使用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因此零售书店对上门征订推销的批发商家,先要查看其推销的图书有无出版单位签发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一般应视为非法经营活动。

(五)查看新书征订单。非法出版物的兜售者一般是采用单页订单形式散发和征求订数,而不使用出版社和批发企业如新华书店发行所。

发货店编印的新书征订单或书目报。同时,还应查看核对印发征订单的书店是否具有总发行、总经销或二级批发的批发许可证,其发货渠道是否合法,图书的定价是否合理,发货折扣是否符合常规。

(六)查看图书的纸质及印装质量。很多盗版书的封面色彩艳丽,有的甚至还印有防伪标记,很难与盗版混为一谈。

但如果认真翻一下图书正文的页面,你就会发现破绽:一是纸张发黄发脆、手感粗糙;二是印刷质量低劣、版心不正、错别字多,透印、粘脏现象普遍,油墨着色时深时浅;三是装订质量很差,折页不正,刀花、短页、连刀页较多;“由于订口不牢,有些书的封面与整个书瓤能分离、脱落。 (七)查看卖书人及售价。

盗版书一般不登正规书店的店堂,因为这样易被查抄,卖盗版书、盗版光盘的人,大多数是推小车、提布袋、摆地摊、叫卖兜售的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游商小贩。由于盗版书从纸张、排版到印刷,成本很低,既不付稿酬又逃避税收,因此兜售者往往以低于标价二三倍的价钱出手,一本定价标着60元的书,15元他就卖给你。

而地摊上那些对折出售的新书,一般大多是盗版书。 三、对非法出版物的取缔 图书发行工作者应在维护合法出版物及出版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应旗帜鲜明地自觉反对和抵制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

发现游商小贩兜售贩卖非法出版物时。应主动报告当地出版或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积极协助打击非法出。

3.擅自印刷、销售非法教辅,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非法印刷处罚规定: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2001年,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生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2012年2月,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发出《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

这些规定的出台既为给学生减负,也意在治理“教辅”乱搭乱售。但是近日笔者暗访发现,这些规定对“教辅”没有任何冲击力,“教辅”仍然泛滥成灾。

4.编写教材的稿费一般是多少

书稿出版:我国现行的稿酬标准

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付酬方式仍为三种,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该规定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有关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一、基本稿酬标准:

1. 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100元;

2. 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元~50元;

(2)汇编:每千字3元~10元;

(3)翻译:每千字20元~80元。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总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二、版税标准和计算方法

版税率:

1. 原创作品:3%~10%;

2. 演绎作品:1%~7%。

三、一次性付酬标准可参照基本稿酬的规定。

根据以上标准,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为付酬方式(便于比较)为例,某作者出版一部20万字的著作稿,印数2万册,以每千字65元的平均标准来算,基本稿酬则是1.3万元,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得2600元,那么这位作者总共可得1.56万元的稿酬,低于参考值1.7万元。若进行折算,这1.56万元相当于1955年的1114元左右,与1993年的20万字稿酬折算成1955年的1160元是差不多的。因此,如今的标准相当于1993年的水平,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新世纪以来,各出版单位的稿酬规定大抵是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进行上下浮动。不少出版社按版税制付酬,但总体不高,超过10%的甚少。若跟以往相比,付酬水平的上升没能跟上物价的上升。除少数大牌作者外,普通作者的付酬标准是偏低的。

5.报纸在各地设立发行站遵循什么法律法规

报纸在各地设立发行站,应当遵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

法条链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1、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2、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3、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教材发行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工程机械车辆上路规定的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