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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法规手册

时间:2021-04-17 10:12
本文关于房地产法律法规手册,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房地产法律法规使用手册的内容简介

近年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囚房地产交易、房屋拆迁、房屋装修、物业管理等引起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在民事审判中一直居高不下。这一方面说明房地产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对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未有足够的了解。为方便各界人士学习、了解和查阅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我们组织编写了本书。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有以下特点:

1.内容最新最全。本书收录最新现行有效的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解释,分“房地产综合”、“房地产开发建设”、“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转让”、“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抵押(贷款)”、“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权属”、“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公房私房”、“房地产司法解释”十四个专题分类编辑,方便查阅引用。

2.版面体例新颖。为了便于读者查阅和了解房地产法律体系,本书每一专题分为[使用导读]、[适用规范]的体例编写。 [使用导读]旨在指导读者一目了然地了解本专题主要的法律规定;[适用规范]收录每一专题的最新有效法律法规及政策。本书既能满足公民在日常中对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的需要,又可作为房地产从业人员培训用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好像没有出来,下面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供参考。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0届第72号 【颁布时间】2007-8-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newscenter/2007-08/31/content_6635176.htm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

3.房地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颁布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4月4日颁布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1年1月18日颁布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3月5日颁布7.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1999年4月28日颁布8.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颁布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颁布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颁布1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颁布 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1983年6月4日颁布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颁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颁布1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年8月8日颁布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年8月8日颁布 20.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6月29日颁布2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4月18日颁布2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8日颁布23.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2日颁布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25.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1991年7月8日颁布2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颁布27.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7月1日颁布29.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96年1月5日颁布31.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9日颁布33.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1日颁布3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颁布3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1998年12月7日颁布3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颁布3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3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39.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1998年5月12日颁布4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21日颁布4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1月3日颁布4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4日颁布43.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9日颁布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4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3年1月3日颁布46.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2003年1月21日颁布。

4.商品房的销售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

5.我需要跟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书籍

《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一)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收录现行有效的全部房地产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全面覆盖地产法律的方方面面体系清晰、查询方便(二)特设导读、条旨,实用性强,各部分特设“导读”栏目,对本部分核心主体法进行解读: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旨,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三)特色服务,动态增补,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提供有价值的出版意见并被采纳的读者还可获得免费赠书。

6.房地产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一)公司人事管理工作

1、协助公司领导制定、控制、调整公司及各部门的编制、定员;

2、协同各部门办理员工的招聘工作,为各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员工;

3、协助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做好员工的考核、转正、任免、调配等工作;

4、协同各部门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及工作能力;

5、负责员工工资的管理工作;

6、负责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

7、负责保存员工相关个人档案资料;

8、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大病统筹等相关福利;

9、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招聘临时工及对其的管理工作;

10、负责为员工办理人事方面的手续和证明。

二)公司行政管理工作

1、制定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各项制度、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的情况;

2、负责对员工进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及考勤工作的管理;

3、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行政费用总额度,每月制定公司行政费用预算,并严格控制行政费用的支出;

4、负责公司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购买、验收、使用登记及定期检查使用情况的制度;

5、负责公司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严格执行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规定;

6、负责公司文件的管理工作;

7、根据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做好电话、传真和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8、负责公司车辆的管理和调度工作;建立车辆档案,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使用情况,加强对司机、非司机的安全教育工作;

9、负责公司外围环境卫生的管理;

10、负责公司办公地点安全、保卫、消防工作的管理;

11、负责员工食堂工作的管理;

12、负责对外的接待及票务、住宿等工作;

13、根据总经理的指示,积极组织好公司级的重大会务活动和日常的办公会议;

14、负责公司大事纪工作;

15、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16、负责对派出所、安委会、居委会等单位的联系工作;

17、负责办理营业执照、代码证、统计证、税务证等的换发年检工作。

7.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般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基础,

包括《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源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等。

主要涉及房地产所有权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制度、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制度

房地产拆迁法律制度、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产税收制度等方面。

扩展资料: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根据国务院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参考资料: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百度百科

8.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的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应由三步份立法组成:1、综合的法;如《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2、专门的法;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们的实施条例、细则、办法之类。

3、相关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其中最基本的有两部法:1998年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法律法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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