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对实名举报人保护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新《行政监察法》对于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新《行政监察法》第6条增设了保护举报人信息条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泄露举报事项、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新《行政监察法》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 是保密的 但是 实际情况有时是这样:有时有关工作人员会泄露出去,因为勾结了各种情况,让举报人身处险境。 这就是所谓的理论和实践的不同了
2.对于举报人进行保密适用哪种法条
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新《行政监察法》泄露举报事项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行政监察法》对于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作出规定,对实名举报的,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让举报人身处险境,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理论和实践的不同了。
新《行政监察法》第6条增设了保护举报人信息条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如何才能做到保护举报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第七条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第八条确因受到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以上规定,你可以就因举报而受到种种不公正待遇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予以查实处理,如果对方打击报报复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以以涉嫌打击报复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由受理举报的检察机关向你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的举报权利。 。
4.对于举报人进行保密适用哪种法条
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行政监察法》泄露举报事项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行政监察法》对于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作出规定,对实名举报的,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让举报人身处险境,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理论和实践的不同了。
新《行政监察法》第6条增设了保护举报人信息条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5.巡视组对举报人的安全保障条例
巡视组级别太低,自己本身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更不用说举报人。对举报人的安全保障主要是各级检察院最为负责完善。
(一)检察机关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检察机关接受的举报材料有严格的保密规定。
2.检察机关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保密。不 准泄露和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3.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交给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5.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
(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检察机关如何处理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三)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专设举报奖励基金,由举报中心管理,专款专用。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在案件判决生效后,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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