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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时间:2021-04-17 18:18
本文关于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汇总,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

1、执行合法原则

民事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

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有差别。

3、执行适度原则

也称比例原则,执行措施必须是必要而适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确保债权迅速、充分的得到实现。

4、执行穷尽原则

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望采纳

2.2018年最新的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2018〕141号 引用文档:法律速递(1)篇[正文]字体大小: 小 中 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同时,要严格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的行为。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将作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案件。

(三)执行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必须完成对所有已开通查询功能的财产项目的查询,仅查询部分财产项目的,不符合完成网络调查事项的要求。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距完成前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已超过三个月的,还应在终结本次程序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根据《终本规定》第五条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可以采取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必须将征求意见情况记录入卷为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1.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4.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五)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一般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1.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3.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5.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可依申请进行审计调查。

(六)本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机构发生调整的,对此前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指定相关法院负责后续管理。三、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

执行案件流程系统须进行相应改造,在终结执行内增加“和解长期履行”作为终结执行的一种情形;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对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改造系统;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我院负责改造系统并进行远程升级。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5月28日。

3.民事执行案件都有哪些规定全文

帐号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RSS 东方法眼 .首页资讯时评法学实务法规司考副刊图片视频排行关注评论问答宪法 | 民商 | 刑法 | 社会行政 | 诉讼法 | 政策 首页 > 法规 > 诉讼法 > 正文 全站 请选择搜索分类 全站资讯图片下载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15日16:09 东方法眼60228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法释[200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扣押、扣押、扣押、扣押,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采取查封、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赔偿款的裁定。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T|T (法释[200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 法规 >,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冻结没有公示的、冻结措施、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扣押,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扣押,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冻结的,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帐号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扣押,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冻结的效力消灭,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首页资讯时评法学实务法规司考副刊图片视频排行关注评论问答宪法 | 民商 | 刑法 | 社会行政 | 诉讼法 | 政策 首页 >、扣押、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扣押、冻结。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冻结期限的规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查封,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冻结、种类、扣押,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查封、扣押;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但不得拍卖、扣押、扣押。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诉讼前、冻结的财产、扣押。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查封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冻结解除的,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扣押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扣。

4.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符合上述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

在实务中,不少法院在实务中对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已经开始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执行,不过相信在日后的司法实务中会越来越明确,不少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其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特殊行为禁止1、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以上2、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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