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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生效日期

时间:2021-04-17 19:48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生效日期,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关于法律的生效时间规定形式一般有

关于法律的生效时间规定形式一般有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不作规定,何时实施何时生效、由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至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该法生效的时间与法律颁布的时间相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该法生效的时间,但所规定的生效时间晚于法律颁布的时间,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而该法颁布的时间是1989年4月4日。

3、法律文件中没有明文规定生效时间,该法按惯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

4、法律颁布之后先试行一段时间,通过试行发现法律的缺陷或不足,以便立法机关进行补充修改,再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正式的法律文件,公布实施,在试行期间,试行法律同正式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扩展资料:

法律终止生效时间,法律规范终止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亦称“法律的失效时间”。一般有三种情况:

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与新法律的名称和涉及的问题相重叠的旧法律失去效力。这种情况,一般都在新法中作了明文规定。如198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某一法律制定时即规定了该法的生效期限,或者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适用。如果期限届满,或者特定的条件已不存在,该项法律便自然终止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九八五年发行国库券条例》只在1985年内生效,1985年以后该条例自然终止生效。有的法律,由于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3、相应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定、命令。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或某些条款,从宣布之日起或从该项决议、命令所规定的时间起,原有法律或原条款即停止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6年宣布1986年以前制定发布的有关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359件自行失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的生效时间

2.我国法律的正是生效日期

1、《刑法》最早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直至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 ,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后又从1999年——2011年先后通过八次修正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2、《民法通则》自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3、《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4、《刑事诉讼法》最早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后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

5、《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1年4月9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6、行政法有很多,包括地方上的,不特指单一一部法律,不知道你要问的是不是《行政处罚法》,或还是《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条例》自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3.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时,其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法律公布之日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叫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一)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

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三种:

1.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

3.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它法律的生效施行。

(二)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通常有:

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有法律自然失去效力。

2.新的法律公布生效时,明文规定原有的同类法律废止。

3.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失去效力。

4.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生效期限,期限届满自行终止效力。

5.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即停止生效。

法律规范终止生效还可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三)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也有一些例外。在刑法的适用上现代各国通常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各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法》第52条第2款规定 民商事仲裁中,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民商事仲裁中,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中,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仲裁中,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主要是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因此既是一般的合同,更是特殊的劳动合同,所以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对此,司法者采取了合同效力或劳动合同效力论的观点。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45号)第十一条规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节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持上述两种观点的均有,不过以无效力论为多,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法律法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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