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舆论公关 > 正文

部队法律法规常识

时间:2021-04-17 20:06
本文关于部队法律法规常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请问一个关于部队内部的法律问题

1.我们中队的指导员有没有权利没收战士的私人物品?

答:只能代为管理军人干涉军事训练的私人物品,没有任何客观理由将其没收.

2.他将战士的私人物品没收后,由于他的保管不慎,导致物品损坏,是否需要赔偿!

答:代为保管中,出现的物品遗失,损坏,等都符合他人权益受损,属于责任不到位.必须赔偿.

3.他是否有将没收的物品私人使用的权利?

答:任何单位都没有没收他人私人物品的权力.就算是私人物品扰乱军事也要经过本人签字认同,转保压部将其锁定.签约时间是你们协议的保管时间.

4.在没有第二人在场和知情的情况,他私自将战士的私人物品拿走,是否构成行窃?

答:当没有见证人拿走别人的私人物品属于盗窃,而不是行窃.

2.军人日常管理管辖规定在哪个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一、宪法与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军人的基本权益。

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条文规定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是原则性的条款。

因此,在宪法中只提及军人享有及其家属享有优待权,但具体享有哪些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来。军人所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由各个具体的法律来加以规定,而各项具体法律法规都是依据宪法中的这项规定来具体制定的。

(二)法律中关于军人权利义务的规定1.宪法以外的其他宪法性法律对于军人权益的保护规定主要是政治权利。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对于军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专门性规定。

2.宪法以外的其他基本法律对于军人权益及其保护的规定主要是军人比较重要的权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破坏军婚罪。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强奸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浪网上有统计数据显示,涉军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仅次于房屋纠纷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之后,位居第三。下面就具体谈一下法律对军婚中离婚问题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何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谈到离婚问题,必然涉及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问题。我们都知道,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究竟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条中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3)其他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还有如《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有关军人权利义务的专门法律。

二、法规 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央军委单独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地方有权立法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规对于军人权益及其保护的规定主要是对法律规定的军人权益以外的权益,以及对法律规定的军人权益具体化。

如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三、规章 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中央军委所属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单独制定的军事规章,中央军委所属各总部与国务院所属的有关部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规章,地方有权立法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

规章对于军人权益及其保护的规定主要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军人权益以外的权益,以及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军人权益具体化。如民政部制定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等;总政治部于2001年11 月9 日颁布的《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总政治部与民政部和财。

3.法律法规有哪些基本知识

51、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一项什么制度?有何重要作用? 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我国一项新的与WTO贸易规则接轨的,旨在保护民族经济文化精品的强制性产品保护制度。

它对于保护民族经济文化精品,提高产品质量知名度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出口,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52、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是怎样组织实施的? 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是政府行为。

它通过“依据专门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制定专门的工作制度,进行专门的标准培训,使用专用的产品保护标志,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等环节来组织实施。 53、我县现有哪些产品列入国家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今后申报原产地域保护的重点产品是什么? 答:我县已有龙井茶、金华火腿和小京生等三只产品列入国家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今后我县拟以“浙八味”中药材中的白术、元胡、玄参、芍药、浙贝母等中药材产品作为申报原产地域保护的重点产品。

54、什么是计量? 答:计量是指:“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55、《计量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56、《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有哪些? 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现公布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60项117种。

57、《计量法》中对计量器具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 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 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实行定型或样机试验制度。

③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④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

⑤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⑥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性。

⑦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实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 58、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如何管理? 答: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59、计量检定实施的技术依据如何? 答: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60、违反《计量法》规定应给予哪些处罚? 答: ①责令改正; ②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 ③没收计量器具; ④没收违法所得; ⑤罚款; ⑥责令赔偿损失; 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急求一篇军人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近期,我部队组织了为期八天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此次培训组织及时,内容充实,既提高了我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又让大家彼此间进行了深入地交流。

下面我借这次交流的机会谈一下自己的几点意见: 推进军队的管理相对集中行政事务的处理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我部队成立后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学习法律活动,工作成绩得到了各级政府、群众的充分肯定。

新事物的发展总是要经历各种各样的挫折,作为一个新的军队体制改革也不例外,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深知其中的艰辛与劳苦。回顾过去,每名军人对自己遇到的工作挫折有着深刻的体会,暴力抗法、遭受当事人辱骂等我们都曾经历过。

如何避免暴力抗法,改善我部队容貌,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理清思路,抓住重点。法律执法涉及140多项内容,其中最基本的也是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焦点、难点仍是营部容貌问题,这一部分是我们执勤过程中的难点,遭受的阻力也特别大。

如果调查,不难发现影响我营区形象的重要因素是“脏、乱、差”现象,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七种:外围的营部管理中随意设置户外广告、乱停乱放车辆、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挂、乱搭乱建和乱堆乱放、书报亭和简易亭设置不规范、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等等,造成这些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城市资源管理权分散,形不成拳头,力度不到位,从而造成管理混乱,城市资源被无偿占用。因此,要消除容易引起暴力抗法的主要因素,改善我营区景观,首先要解决好上述的问题。

二、正确对待执法和管理的关系。执法和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部队要以纪律为自己的天职,当然也要把法律放在重要的位置,但对法律而言,执法和管理是相辅相成的,单靠执法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如营部外围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经过我们的努力,这种现象在我营部区主要道路已有很大改观,但实际问题仍未彻底解决,我营区的“先天不足”是造成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的主要原因。

配置不合理,数量少且地点远,出入口狭窄、标志不明显等现象突出,因我营区进入军民较多,管理难度大,加之法律意识不到位,营部外围多占摊位和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十分突出,导致军民关系紧张,面对现实,法律并非最有效的办法,通过管理,通过学习法律后,和老百姓作好沟通和服务,营部和内外环境的恶化虽然得到了遏制,但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在根本问题未解决前,临时性的管理才是最有效、最能避免矛盾的最好方法。 三、礼貌待人,妥善处理与群众的关系。

由于部分军人在过去的军民相处过程中存在“冷、硬、横”的态度,造成了部分老百姓对部队的反感。要文明执勤,上岗,首先要从自己的言行入手,讲文明用语,增强语言的委婉性,凡事以理服人,不做无谓的争吵,把矛盾激化率降到最低。

四、严格执法,加大管理力度。要加强自身教育,提高认识,树立长效管理理念,把营部的治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抓,通过采取定人定岗的方法,将责任落实到人,对确需店外经营、把实际营部外围占道经营的业户要按有关规定划定地域范围,规定经营时间,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是这次培训活动中的几点心得体会,相信在更多的交流中我们会取长补短,也相信通过我们的工作实践,我营区的环境将会有一个大的改观。

5.法律对于军婚的法规有哪些

一、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离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三、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我国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原则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国防法》第五十九条也都作了相应规定。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又一字不差地维持了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质疑,也不可抵触。

根据上面可知道,国家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给现役军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权利。军婚要办理的手续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恋爱史等等。

而且法律上对军婚的离婚也做了特殊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 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四、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1)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2)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3)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

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3、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4、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6、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

7、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部队法律法规常识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课件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