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招标代理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款中即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民事责任,又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0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具体法律文献可参考中招协以及比比网相关栏目。
2.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又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又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1)《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泄霹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中即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民事责任,又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赔偿责任和中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有: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对于罚款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处以不同罚款额,取消代理资格,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期限,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除《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外,在其他一些法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责任也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3.招标与投标法律哪些法规
《招标投标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及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各阶段的行为规则;
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
1.2.3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熟悉)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招标代理机构类别与资格认定
4.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5.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1.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6.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呢
1)《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款中即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民事责任,又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赔偿责任和中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有: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对于罚款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处以不同罚款额,取消代理资格,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期限,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除《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外,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7.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又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又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1)《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泄霹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中即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民事责任,又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赔偿责任和中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有: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对于罚款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处以不同罚款额,取消代理资格,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期限,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除《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外,在其他一些法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责任也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8.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 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又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又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1)《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款中即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民事责任,又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赔偿责任和中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有: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对于罚款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处以不同罚款额,取消代理资格,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期限,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除《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外,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
9.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 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又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又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1)《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泄霹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款中即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民事责任,又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赔偿责任和中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有: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对于罚款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处以不同罚款额,取消代理资格,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期限,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除《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外,在其他一些法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责任也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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