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纯水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自来水法律法规
自来水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自来水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一百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划定公布水质水量保护区时,应填具申请书,载明水源概况、保护区范围及划定之理由,并检附标示地上建物及界限之地形图为之 (平地比例尺不小于五千分之一,山地比例尺不小于一万分之一) 。 自来水事业应在前项划定公布之水质水量保护区范围设置告示牌。
第 3 条 为审议水质水量保护区之划定,各级主管机关得邀集有关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审议委员会审议之。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成水质、水量调查及纪录之项目及频率。
第 5 条 自来水用户依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装设用户用水设备,其设计图说应经自来水事业审定后始得施工;工程完竣,依自来水用户用水设备标准检验合格后,始得供水。 第 6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私有土地内埋设水管或其他设备,必要时得请求当地警察或相关机关协助。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时,应于开始施工七日前以书面为之,叙明水管或其他设备经过处所、预定兴工与竣工期限、主办单位及通讯地址。但因紧急措施而施工者,得以口头通知之。
第 7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营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供水区域。 二、供水期间。
三、供水条件。 四、用户用水类别及其定义。
五、用户用水设备之装设及维护。 六、用户用水事项之申请程序。
七、水费与其他费用之计算方法及收费方式。 八、窃水与违章用水之检查及处理。
九、其他有关事项。 前项营业章程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应于实施前十日张贴于营业处所,并公开于资讯网路或刊登新闻纸。
修正时,亦同。 第 8 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如下: 一、配水管尚未敷设到达者。
二、当地出水或配水系统供水能力已达饱和尚未完成扩充者。 三、供水有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克服者。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 9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得于事先通告周知停水者,应于二十四小时前,将有关停水情形刊登新闻纸,并以电子媒体或资讯网路公告。
第 10 条 本法第六十七条所称消防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火警时消防用水。 二、消防机关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三、消防机关列管检查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筹建或整修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四、平时消防演习、试车及检查救火栓用水。
本法第六十七条所称市政公共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公告环境清洁用水:包括公厕、洗街、洒水、防疫及其他有关公共环境清洁所使用者。 二、公园绿地用水:包括绿地、行道树、水池及其他有关公园绿地所使用者。
第 11 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所定自用自来水设备工程计划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置目的。 二、水权取得。
三、供水范围。 四、工程内容。
五、设计图。 六、主要器材规格。
第 12 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所定自用自来水设备工程计划经核准登记后,申请设置自用自来水设备者开工时,应通知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派员勘查。 第 13 条 申请设置自用自来水设备者依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于工程完成后,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竣工报告及竣工图,报请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查验;经查验不合格者,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 14 条 依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查验合格之自用自来水设备,直辖市或县 (市)主管机关应于查验合格后十日内,发给自用自来水设备登记证。 第 15 条 本法第七十五条所称主要事项如下: 一、所有人及管理人。
二、设置地点。 三、供水范围。
四、出水量及水质。 五、水权取得。
六、必要设备。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 16 条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自来水事业之水质、水量或器材之检查,得委讬其他机关或民间团体办理。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2.二级水保护条例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1、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2、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 (二)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四)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六)向水体排放污水; (七)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八)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九)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区环保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5、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6、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县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7、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县环保部门,由县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8、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9、成立专门机构对全县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3)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控; (4)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 (5)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10、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县水利部门责令停止破坏。
3.中国有没有关于 地下水使用 的法律法规
地下水资源与保护的法律法规虽然已包括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中,但并没有具体和明确化,也没有地下水资源交易的法律制度等。
匮乏的水资源已经成为部分地区发展的制约因素,在一些地方,为了获取水资源,人们不惜过量开采地下水,而企业向地下含水层排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多年来大量开采地下水,已成为一些地区,特别是华北、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解决水资源严重不足的途径,时至今日地下水严重超采和污染的后果已经凸显,到了亟须治理的关键时刻。
据此前媒体报道,全国地下水的年均超采量达到215亿立方米,占地下水供水量的20%,地下水超采区的总面积近19万平方公里。而据北京市水务局此前公布的数据,从1999年起,北京年均超采地下水5亿立方米,已累计超采50亿~60亿立方米地下水。
建议要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尽快制定有关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权交易、水位调控、水质保护、节水及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及标准。
4.国家对安装净水机的政策法规
1、范围 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基本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以下简称“饮用水处理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规范评价(2001)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 3、术语和定义 3.1饮用水处理装置 由一个或若干个饮用水处理单元组成的能改善水质的系统。 3.2过滤 通过半透性材料从水中分离颗粒物的过。
3.3微滤 以孔径为(0.02~10) ?的滤膜为过滤介质,以压力差为动力,能浓缩和分离悬浮物的一种过滤技术。通常简称为MF。
3.4超滤 以孔径为(0.001~0.2)?的滤膜为过滤介质,以压力差为动力,能浓缩和分离固体可溶性大分子或胶体物质的一种过滤技术。通常简称为NF。
3.6矿化 向水中添加一种或若干种对人体有益矿物质成分的过程。 3.7消毒 去除、杀灭或灭活所有类型的致病微生物的过程。
3.8离子交换 在溶液中存在的离子交换固体介质之间有可逆性交换的化学作用,而对固体结构无任何改变的过程。也可简称为IE。
3.9电渗析 以离子交换台膜为分离介质,以电位差为推动力,使水中阴阳离子定向迁移并通过离子交换摸,从而进行离子分离的技术。通常简称为ED。
3.10反渗透 在膜的进水一边施加比溶液渗透压高的外界,只允许溶液中水和某些组分选择必透过,其他物质不能透过而被截留在膜表面的过程。通常简称为RO。
3.11再生 恢复介质从而使其具有水处理功能 的维护过程。 3.12水的总硬度 以CaCO3表示的水中溶解的钙盐与镁盐含量。
单位为mg/L。 3.13软化 总硬度低于17.1mg/L的水。
3.15饮用纯净水 经电渗析(ED)、离子交换(IE)、反渗透(BO)、蒸馏等方法除盐处理后的可直接饮用的水。 3.16消毒效果 饮用水处理品装置去除、杀灭或灭活各种致病微生物的效果。
3.17脱盐率 饮用水处理装置进水含盐量的降低值进水总含盐量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 3.18额定使用周期 饮用水处理单元达到制造商规定的清洗、再生或更换期限前的处理能力。
以时间或处理水的体积表示。 3.19净水流量 饮用水处理装置全部水处理单元在额定使用周期内且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单位时间可生产的最小净水量。
单位为L/h或m3/h。 3.20初始净水流量 饮用水处理装置初次使用时的净水流量。
单位为L/h或m3/h。 3.21额定总净水量 制造商称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可生产的最大净水量。
单位为L或m3。 3.22使用寿命 饮用水处理装置经清洗、再生、更换饮用水处理内芯或维修,仍能正常使用的总时间或总净水量。
单位为月、年或处理水的体积。 3.23进水压力 饮用水处理装置进水口处的水压,单位为Mpa。
3.24大型饮用水处理装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饮用水处理装置为大型饮用水处理装置: a)高度>1700mm,重量≥500kg ; b)长度或者宽度≥2000mm; c)除反渗透或纳滤外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净水流量≥300L/h,重量≥50kg ; d)除反渗透或纳滤外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净水流量≥1020L/h; e)反渗透或纳滤饮用水处理装置净水流量≥180L/h,重量≥50kg 。 4、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4.1.1饮用水处理装置按主要水处理功能分为: a)一般净水器(Y):改善进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b)软水机(器)(R):能够提供饮用纯净水的饮用水装置; c)纯水机(器)(C):能够提供饮用纯净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d)矿化水机(器)(K):具有矿化功能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e)电解水机(D):通过电解方式提供碱性水和酸性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f)消毒净水机(器)(X):具有消毒功能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g)其他净水机(器)(Q):除上述种类之外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4.1.2饮用水处理装置按使用型式通常分为: a)饮用机专用净水器(Z):与饮水机配套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b)龙头式净水机(器)(L):直接安装在自来水龙头上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c)台立式净水机(器)(T):通常安放在台面上或地面上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d)壁挂式净水机(器)(B):通常挂在墙壁上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e)管道式净水机(器)(G):通常作为供水管道一部分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f)便携式净水机(器)(X):便于随身携带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g)乘载式净水机(器)(C):装载在车(船、飞机)上的可移动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h)中央净水机(器)(Y):通常作为供水中心为用户提供所需水质用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4.1.3按供水方式分为: a)连续式:连接到水源能够自动完成连续供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b)非连续式:需要人工进行加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4.2命名 举例:YCZ-KZ3L-801,“YCZ”表示饮用水处理装置,“K”表示矿化水机(器),“Z”表示饮水机专用净水机(器),。
5.关于水资源浪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楼主您好,关于水资源浪费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行政法规(20件)、地方性法规(160多件)和水利部等部门规章(90件)、地方政府规章(170多件)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水法规体系,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水利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使各项水事活动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缓解我国的水资源危机,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在加大政府责任、明确违法界限,强化有关制度、关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刚性规定,扩大了处罚对象、提高了处罚标准,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多的处罚手段和权力,使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工作走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关于政策:
从水资源各地基本情况出发,工农业和社会经济要从根本上摆脱缺水困扰,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人水和谐的目的,需要从开发、利用、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等方面入手
1.加大水资源的开采和利用。2.是提倡节流,3.保护水资源 4.节能降耗,控制水资源污染 5.保护水源,营造绿色水质。
希望可以帮到楼主,嘿嘿
6.地方制定的饮用水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如何
地方制定的饮用水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始于城市,包括有饮用水卫生、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 水源污染防治、二次供水卫生等方面。
如北京市生 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 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吉林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杭州市生活饮用 水源保护条例、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 护条例、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郑州 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 源保护条例、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 生监督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 条例、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 规定、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 定等。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视,各地 也制定了一些有关农村饮用水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如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饮水 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 生学评价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 设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 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 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福建省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 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农 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 收办法、广东省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 办法、海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农村饮 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细则、西藏自治区农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 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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