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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对典当行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22:48
本文关于2015国家对典当行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想知道最新的典当行管理条例,谢谢大家

- 典当行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关于典当铺方面国家有哪些政策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3.是否已经颁布还有什么现行的与典当有关的法律法规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让;属十委托兵当的,应当出兵兴: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10条规定:“典当卒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

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

4.典当行的规章制度

清远雄志企业典当:

当金确定:对当物进行公平、合理估价后,依据不同当物,按不同的折价率,确定当金。

禁当物品:

以下财产一律不予受当:

(1)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资产;

(2)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 赃物和来源不(4) 明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5)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

赎、续当:

(1)赎当 当户赎当须带原当票及当户有效身份证原件,交付当金本息后赎回当物;

(2)续当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满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当交回原当票,结清前期利息并交付新当期综合费。

绝当: 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回或续当,逾期不赎不续。清远雄志企业典当:

当金确定:对当物进行公平、合理估价后,依据不同当物,按不同的折价率,确定当金。

禁当物品:

以下财产一律不予受当:

(1)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资产;

(2)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 赃物和来源不(4) 明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5)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

赎、续当:

(1)赎当 当户赎当须带原当票及当户有效身份证原件,交付当金本息后赎回当物;

(2)续当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满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当交回原当票,结清前期利息并交付新当期综合费。

绝当: 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回或续当,逾期不赎不续为绝当。绝当物品将按《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2、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3、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4、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5、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6.典当管理办法的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 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 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7.典当行业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根据商务部和公安部2005年2月9日联合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第26、27、28条之规定:

一、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三、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2015国家对典当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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