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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08:06
本文关于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农业机械在田间作业时应遵守哪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和建设的重要方针之一,生产必安全,安全为了生产。

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不可缺少的福利事业。宪法中也规定,将“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作为劳动职工的福利。

因此,在任何生产工作中首先要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与此同时还要保证机器设备及其他物资财产不受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完成生产计划。

在农业机械化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同样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防止因为工作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油料、农药及其他物质发生火灾、中毒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使机器设备、房屋、设施及其他物质财产遭到损失和破坏。1 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1.1拖拉机田间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各种拖拉机组根据所配机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要求,都规定了安全操作项目。

1.1.1拖拉机与农具的联结要可靠拖拉机与农具的连接方式,分牵引式联结和悬挂式联结两类。无论何种联结方式,都应采用硬性联结,以免相互撞击。

拖拉机的牵引杆与农具挂接点之间的插销上,要用开口销等锁定。特别是在地面起伏较大的作业区工作,更应经常检查其可靠程度。

目前,除定型的复式机具外,为了提高拖拉机动力的利用系数,还在推广“一机多挂”等经验,此时除要求主要农具与拖拉机间联结可靠外,还应备注所增配的农具的挂接方式和部位。1. 1.2规定联系信号机组中参加操作的人员较多时,如驾驶员与农具手之间,机务人员与辅助人员之间,要根据机具的操作特点分别规定明确而简便的联系信号,通过手势、鸣笛、灯光、彩旗等信号表示机组的转动、起步、停车、过沟变速等操作变化,以防在噪音较大、工作劳累的机械化生产中,动作失调,引起事故。

而且规定统一信号,还可收到减少辅助性时间消耗、提高生产率的效果。1. 1.3保证安全保护装置完整可靠较复杂的农具和需农具手操作的农具,通常对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设有护罩或挡板等防护装置,有的还专门配有乘坐位置。

所有这些装置都应在作业前配全,且固定牢靠,不允许凑合应付。同时也要求机组人员遵守在机具上的活动范围,禁止在运转中调整那些没有专门调整手柄的部位或排除故障,清除工作部件的泥土和杂草,也禁止从机具上跳上跳下或超员乘坐。

1. 1.4注意水田作业的特点拖拉机在水田作业时,一般处在地块不大、沟埂较多、泥脚较深等不利的工作条件下,在作业中因前轮的导向性能变差,应注意操作尽量避免转小弯和死弯,以免在转弯处留下大坑,或损坏农具,同时也应尽量避免倒退(特别是在发生陷车时),否则将愈陷愈深。轮式拖拉机通常需更换水田叶轮或高花纹轮胎进行水田作业,由于水耕时土壤比阻较大(牵引负荷较大)。

而拖拉机的附着性能又随行走装置的改变有所提高,此时拖拉机前跃的机会增多,因此在工作中应注意其负荷变化,从安全作业出发不能依靠拖拉机负荷性能,强行通过。1.2 固定作业的安全技术脱粒、清选及农副产品加工等固定作业,其工作条件虽然比牵引作业好些,但也要对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首先,应对参加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按照工艺要求明确任务,规定操作分工和行动路线,统一信号,统一指挥。另外,机组在作业点应根据地形、风向和辅助性工序的需要,选择合适位置,可靠固定,所有外部的传动装置都要配合防护装置,并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操作人员要按作业特点配备口罩、风镜、紧身工作服等安全用品。冬季,机组中的动力部分(如拖拉机),需烤车启动时,最好在前一个班次停车熄火前,开离作业点,下一个班次前经过烤车发动后进人作业点挂结,否则需在烤车前将易燃物(如草堆等)移远些,然后派专人看管,烤车后将火彻底熄灭。

2 做好安全生产的措施2.1加强领导,依靠群众安全生产问题需要纳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加强责任制,使安全和生产统一由专人负责。抓紧日常的安全教育,使群众认识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组织,各级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检查和监理人员。

把安全生产列入社会劳动竞赛的项目中去。组织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评比,奖罚分明。

2.2 经常教育,严格训练对机务人员进行经常的安全技术教育,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最积极的措施。安全技术教育应当同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使每个工作人员能从政治责任感来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同时,这项工作还必须贯彻到每个生产环节中去。

结合不同作业阶段,不同作业项目,不同类型机具和不同的作业人员(特别是补充的新手和实习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介绍注意事项。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的同时或者在农闲技术培训期间,也应结合安全技术训练,使之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和安全防护的要领,掌握在发生不同事故时能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懂得一些急救常识。

对安全技术教育和训练的结果,应进行登记和检查,并列为技术考核的内容。2.3 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把安全生产的内容纳入岗位责任制内,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组织保证。

首先是实行各级领导的生产责任制。要对安全生产统一负责,即负责生产的领导干部同时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务队长、。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销售维修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

3.为什么说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第一部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

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第563号令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我们农机化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好贯彻落实好《条例》,要履行行政法现赋予的职能。

一、要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后的农机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她全面总结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成效和经验,构造了统一、完整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条例的公布施行,是农业机械化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机化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是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重要保证。我们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好、贯彻落实好《条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学习好和贯彻落实好《条例》作为推动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

二、要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冶理的方针。对涉及农机安全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等相关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规定了农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所有者、操作维修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了农机淘汰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报废和回收制度。规范了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服务行为。我们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要逐条的全面学习、深刻领会。

三、认真履行《条例》赋予我们的监管职责

我们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加强农机使用安全的源头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做到标志统一,执法规范,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进行免费安全检验,保证农机安全技术状态完好,及时消除农机事故隐患。要依法处理好农机产品质量和维修质量投诉。要强化农机报废、回收的监管工作。做好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要主动与财政、公安交警、质检、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联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争取支持,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4.现行的农机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4、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5、农业部41号令《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推广法》;

7、《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9、《云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案(试行)》。

5.破坏农业安全生产违反那些法律法规

破坏农业安全生产,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关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其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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