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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09:54
本文关于电梯维保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我是一名电梯维修保养工,我想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2.电梯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 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 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 安全操作规程; (三) 日常检查制度; (四) 维保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 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 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 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 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 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 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 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 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 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 。

3.电梯维保内容及规章制度

电梯维保条款

1、保养范围

1. 通过电梯维护保养、应急修理,保证维护保养的电梯能够安全正常使用,每月定期1次检查调整各安全部件及活动部件,并进行定期清理润滑(详见附电梯保养检修工作单及电梯维修单)。提供全年度的应急修理服务,维护保养中所需单件价格在100元以下的零配件,负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年度检验前后的维修整改工作。(电梯年度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2.本公司提供服务

2.1按照本协议签订之日的国家法规,实施保养;

2.2对于用户有关电梯故障停机或误动作的应急修理,做到24小时立即回答,原则上2小时内赶到现场,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填写抢修记录,以备检查。

3.甲方职责

3.1.1甲方应按电梯操作规程,安全、合理、正确地使用,避免出现人为的损坏;

3.1.2甲方尽可能为乙方人员提供有关保养、维修的各种方便,以便尽快地使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3.1.3使用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3.1.4在保养合同期内,甲方人为造成的事故或使用不当引起的机械配件及电气零件严重损坏等情况,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承担乙方的修理人工费;

3.1.5前述电梯附件均为甲方财产,应由甲方负责保管并负责电梯轿厢内清洁卫生工作及轿厢照明;乙方只负责提供一切有关电梯维修保养服务;

3.2 乙方职责

3.2.1以顾客满意为最高目标,提供一流、优质服务;

3.2.2每月巡回检查保养电梯1次;

3.2.3定期向甲方报告保养设备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并

做好详细记录;

3.2.4提供各部件润滑(运行系统,传动系统)以及整机运行情况检查;

3.2.5检查调整各项零部件及安全保护系统;

3.2.6指导甲方操作及正确使用设备;

4.下列内容不属于服务范围

4.1任何属于故意的不可抗拒或意外破坏或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内的任何其它原因造

成的电梯的修理和零部件更换;

4.2为了装饰目的进行的各种整修或更换照明及其它;

4.3因天灾人祸等事故造成的损失或任何延误,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4.4由于现行的适应于电梯设备的法令、法规变化而必须进行的工作,而这种法令法规的变化生效于本合同签订日期之后,对于这种变化,本公司不负责提供免费服务。

5.其它

5.1保养协议范围内的电梯发生项目修理时(含大修项目),甲方应承担维修所需零部件及适当人工费用;

4.电梯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国务院2003年第373号令公布实施,2009年第549号令进行了修改。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参考欧标EN81-1 1998年版。

《自动扶梯和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

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6067.5-201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 安全规范

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

GB/T 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 7025.1-2008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

GB 12974—2012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液压电梯

JG 5071—1996液压电梯

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

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1962年制定,1964年第一次印刷的《电梯技术条件》,此书由上海电梯厂起草,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提出,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局1962年1月6日批准试行,1963年4月1日试行!

电梯维保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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