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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低保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0:30
本文关于温州低保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关于低保的法律法规

低保是国家财政划拨的给予贫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专款专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违反政策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或者联名到其监督机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2.关于农村低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申报中需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3.民政局有无发放低保的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

您好!有,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办一张卡,每月会打到卡里

民政局(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残废等级评定的审核报 批工作。

(三)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复员干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 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 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军供站的工 作。

(四)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放救灾款 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 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开展减灾活动。

(五)负责社会救济工作,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 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 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组织救济工作;负责符合社会救 济条件的失业救济期满尚未再就业职工的救济工作;负责 扶贫工作。

(六)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和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八)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 保护政策,指导社会福利生产,审批和管理城乡社会福利 企业。

(九)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开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动。

(十)拟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 批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规划、设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拟订社团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组织和涉外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社团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殡葬和 公墓事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指 导和监督有奖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希望能帮到您

4.低保政策法规对城市居民低保的做出了哪些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城市低保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实施办法,对城市居民低保中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1、对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条件 (1)必须是城市居民。 (2)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必须是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具体的讲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2)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最低工资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家庭人员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还包括抚养费或者扶养费,但不包括抚恤金、补助金赡养费。

城市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 (一)一般标准----低保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具体标准-----由各地县级以上政府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

(三)标准的确定方法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调查的; 2、近期购买冰箱、空调、数码相机、计算机、摄像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家中有小汽车、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 3、家庭成员有移动通讯工具,并正在使用的;家庭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家庭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累计达1000元以上的; 4、3年内购买商品房、建房、高标准装修住房或家庭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 5、一年内家庭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6个月或间断居住时间不满8个月的; 6、家庭一年内平均月用电量超过50度的、水费一年内月平均超过15吨的,家用电话费支出超过30元的。 7、家庭饲养高级宠物的;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因吸毒、赌博、嫖娼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8、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9、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打工人员; 10、家庭实际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11、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含2次)以上拒绝介绍就业的; 12、拒绝履行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 13、在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14、家庭成员买断工龄后,扣除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剩余部分超过5000元的; 15、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合法收入或合法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从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6、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收入难以核定的; 17、威胁、恐吓、打骂低保管理人员或故意无理取闹、干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正常工作的; 18、家庭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领取2份(含2份)以上保障金的 1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未满6个月的; 20、其它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申报城市居民低保是有一定要求的。

首先,申报人需具有非农业户口。低保政策法规中,对于城市居民申请低保有一些限制条件,依据一些条例来确定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其主要参考的就是经济收入。

若家庭中已经有多位人员领取社会保障金了,不论申报成员实际收入怎样,都不能再进行低保办理了。低保政策是针对于贫困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

5.法律规定低保金应该怎样发放,什么时间发放

您好!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该法第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因此,城市低保户的低保金,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在银行为其开设的专门账户,直接发放到低保户。

谢谢阅读。

6.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每年公布1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温州市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低于温州市区当年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城乡低保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二)城乡生活困难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指经收入核定机构核定确认的家庭。……………………由于法规太长,不易粘贴,建议你去网站(华律网法律法规库)查看法规全文:laws.66law.cn/law-132746.aspx。

7.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每年公布1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温州市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低于温州市区当年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城乡低保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二)城乡生活困难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指经收入核定机构核定确认的家庭。

……………………

由于法规太长,不易粘贴,建议你去网站(华律网法律法规库)查看法规全文:

laws.66law.cn/law-132746.aspx

温州低保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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