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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时间:2021-04-18 10:48
本文关于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内容,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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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经法规重点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 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 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会——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两条例》+《一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监督、机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四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七制度》、《两规范》、《两办法》、《一准则》 (4)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核算 (一)核算的原则: 1、客观2、相关3、一贯4、可比5、及时6明析7、重要 8、谨慎9、配比10、实质重于形式11、历史成本12、权责发生制 13、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二)会计资料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报)应真实、完整 2、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告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一会计年度=一会计区间(年、半年、季、月) (四)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会计核算前提:及时取得原始凭证 2、只有经审核无误的、会法的原始凭证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3、记账凭证是记账的直接依据。

(六)登记会计账簿: 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七)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八)财产清查: 由账簿记录对财物、货币、债权债务进行核对 (九)会计档案管理: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二、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概念: 为保护财产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在单位内部进行相互制约、监督的方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人员职责权限应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不符事项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概念: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

3.财经法规财务法规会计法规有的很么区别

1、《财经法规》分为会计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知识面广,结构严谨,语言通俗易懂,注重法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是一本符合高职高专教育特点的教材。《财经法规》可作为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和财经管理类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社会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和复习参考书。

2、财务法规是指规范企业财务活动、协调企业财务关系的法令文件。 我国目前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制度有企业财务通则、行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等三个层次。

其定义是: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有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在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各种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体现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要求,具有强制性,是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财务收支活动的准则和国家依法进行财政监督的准绳。

在中国,根据重要程度的不同,财务法规有些由财政部颁布,有些由国务院颁布,有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在不与国家统一的财务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带有补充性质的财务法规。财务法规的制定,必须服从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并且要适应经济建设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中国财务法规的数量很多,其中主要的有关企业的财务法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类:成本管理关于成本管理方面的法规。即为了加强对企业成本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而颁发的一系列单行法规。

这些法规作过多次修订补充,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53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195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加强成本计划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1973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和《关于加强国营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在总结现行各项有关成本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对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以及监督、制裁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专项资金管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法规。为了促进企业管好、用好各项专门用途的资金而制定的,包括对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的管理的各种规定。

国家在一些文件中,还规定了各类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关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制方面的法规。

为了督促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国家在许多文件中对此作过规定。如1961年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对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专门列了一章。

1981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1982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都是这方面的重要法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关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方面的法规。

即为了保证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完整和合理、节约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而制定的单行法规。 在固定资产方面,1979年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1980年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产占用费的暂行办法》。

在流动资金需用量的核定上,大都是在历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作出专门规定,并且在历年的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办法中加以补充。 调整国家与企业经济利益关于调整国家与企业经济利益方面的法规。

即为了对国营企业的利润进行合理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调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如1978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1980年作了部分修改),1983年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等。

3、会计法规():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法律、条例、规则、章程、制度等的总称。它是以会计理论为指导,将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方法,用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以达到一定目标的经济管理法规。

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事务的处理以及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中国会计法规的沿革:(1)历史在中国历代王朝的典章制度中,有许多涉及会计方面的规定。

据《周礼》记载,西周时就有设置“司会”的官职和进行月计岁会的规定。秦朝的《效律》,唐朝的《唐律》,都有关于会计工作的规定。

宋朝设置有“会计司”作为国家主管财会的机构。在《宋会要辑稿·食货》中记载:“钱谷簿书,皆依法置造”。

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曾于1914年颁布会计法,嗣后又颁布一些如《国有铁路会计条。

4.什么是财政法规制度

国务院又多个部门组成(28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可以见看,财政部属于其中之一 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共财政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并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订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财政支持企业的支出;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中央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全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 (七)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订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订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十)拟订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出的关于财政方面的规定、条例之类均属之,当然不包括部门出的和地方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出的称之为法律。

5.如何抓好村级财务队伍建设夯实组织基础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认识,做到依法治村.

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的宣传教育,使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大大提高。首先,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把村级财务管理列入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分工负责,解决实际问题。其次,对村干部和财务人员开展财经管理、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切实做到按章办事,为群众谋利益。第三,要对广大村民开展民主教育,把政策、法律、法规、有关制度交给群众,使他们真正懂得村民的权利,增强村民的参政意识,使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以堵塞财务工作中的漏洞。

二、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力求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1.明晰产权、摸清家底,搞好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建立集体资产台账。

2.搞好资本营运,盘活资产,保值增值。

3.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

4.正确处理“村改居”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

建立财务制度是搞好财务管理的重要保证。

四、积极探索新财务管理形式,理顺管理体制。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管理水平。

1.实行会计电算化

六、搞好村级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七、加大审计力度,强化监督职能。

八、抓好村级财会队伍建设,夯实组织基础。

6.财务法规是什么

1、《财经法规》分为会计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知识面广,结构严谨,语言通俗易懂,注重法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是一本符合高职高专教育特点的教材。《财经法规》可作为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和财经管理类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社会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和复习参考书。

2、财务法规是指规范企业财务活动、协调企业财务关系的法令文件。 我国目前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制度有企业财务通则、行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等三个层次。

其定义是: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有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在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各种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体现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要求,具有强制性,是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财务收支活动的准则和国家依法进行财政监督的准绳。

在中国,根据重要程度的不同,财务法规有些由财政部颁布,有些由国务院颁布,有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在不与国家统一的财务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带有补充性质的财务法规。财务法规的制定,必须服从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并且要适应经济建设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中国财务法规的数量很多,其中主要的有关企业的财务法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类:成本管理关于成本管理方面的法规。即为了加强对企业成本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而颁发的一系列单行法规。

这些法规作过多次修订补充,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53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195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加强成本计划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1973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和《关于加强国营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在总结现行各项有关成本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对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以及监督、制裁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专项资金管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法规。为了促进企业管好、用好各项专门用途的资金而制定的,包括对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的管理的各种规定。

国家在一些文件中,还规定了各类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关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制方面的法规。

为了督促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国家在许多文件中对此作过规定。

7.财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单独核算和报告大病保险业务,实现大病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彻底分开,封闭运行,真实、准确地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大病保险的资金管理,建立大病保险保费收入上划机制,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按照账户类型及用途划拨和使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应设立独立的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及赔款账户,并按照收付费管理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积极推动大病保险业务非现金给付,切实保障大病保险资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费用分摊的相关监管规定,核算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成本,严格区分仅在大病保险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专属费用和按规定分摊公司经营成本的共同费用, 合理认定费用归属对象,据实归集和分摊,不得挤占其他业务的成本,不得把其他业务的成本分摊至大病保险业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据实列支经营大病保险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力成本、硬件设备、软件开发、医疗管理、案件调查、办公运营、宣传培训等费用,不断加强费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险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定期核对财务、业务系统中的大病保险数据,保证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一致性。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大病保险业务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和赔款账户的运行情况、费用列支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公开透明运行。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8.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

管理体制 公司要在行政部门设立法务室;或直属总经理领导,作为总经理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公司视情况可设立专职律师或聘请兼了律师,亦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法律咨询机构。

三。法务管理原则 公司依法治理企业,以法律、法规、制度管理公司。

公司法务部门从法律角度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手段提供法律依据。发挥监督职能,防止公司生产、计划、物资、供销、运输、财务、劳工、纳税、融资等方面偏离国家法律轨道。

公司建立律师审查制。 凡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决定、文本和合同,均须由律师事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或见证书。

法律顾问可对其职责履行负有连带责任。 四。

法务管理 公司应制定普及法律知识的规划,由法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公司全员法律知识培训教育。 公司法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解答员工提出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务部门应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及时掌握法律信息支态,为公司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公司为法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法律诉讼提供专项工作经费。 五。

法律顾问人员 按国家规定,法律顾问须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在国家主管部门注册。 法务人员须忠于职守和职业道德,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活动,保守企业秘密。

法务人员自觉更新知识,了解相关法律信息,以较高专业水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对法务人员作过失、不力行为,公司按处罚规则予以处罚。

严重的通报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则 本办法由行政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颁行。 范文2: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法律事务工作程序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依法维护管委会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管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管委会行政职能中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 管委会投资服务局具体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我委决策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凡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专案,由投资服务局统一负责案件的委托及协助调查工作,各部门务必给予积极配合,确保法律案件处理的及时有效。 第二章 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第五条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第六条 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第七条 应管委会要求,列席重大会议; 第八条 应管委会要求,协助我委制定、审核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受管委会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第十条 应管委会要求,就管委会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意见书; 第十一条 受管委会委托,与相关政府、司法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二条 协助管委会各部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对管委会各部门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并负责在投融资决策、知识产权、金融与税务方面为管委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受管委会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法律咨询流程 1、口头咨询流程 各部门与法律相关的一般问题,可通过电话或当面咨询的方式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 法律顾问应对咨询内容、结果,填写《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口头法律咨询表》,一式两份,交投资服务局、律师事务所各一份备案; 上述口头咨询中,法律顾问认为重大事项,要单次提交投资服务局备案,一般事项咨询每月一结。 2、书面咨询流程 各部门与法律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填写《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咨询传递单》,以书面形式直接或传真方式提交投资服务局,并且要明确说明所需咨询的问题、对该咨询的反馈时间要求、需要注意事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投资服务局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咨询传递单》进行登记后,转交法律顾问; 需进一步核实了解事项,法律顾问可直接与经办人联系; 需座谈或法律顾问认为需要投资服务局协调核实事项,由投资服务局负责安排、协调; 法律顾问将书面咨询结果以《备忘录》、《建议书》、《法律咨询意见》等形式制作书面文件,一式三份,交投资服务局、经办部门、律师事务所各一份备案,其中经办部门备案件由投资服务局转交。

3、电子邮件咨询流程 经办部门将邮件同时发给投资服务局和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将咨询结果以邮件方式同时复经办部门和投资服务局;需要出具书面意见时,由法律顾问将该书面文件提交投资服务局; 电子邮件咨询情况由投资服务局按月进行汇总记录; 第十五条 合同审查 各部门根据合同内容选择与其相适应的表进行填写,将合同后附,报投资服务局,经登记编号,由投资服务局将合同转交法律顾问审核,审核后由法律顾问直接通知经办部门。 1、《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合同审查传递单》,适用于金额不超过50万元经济合同; 2、《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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