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新的小作坊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是怎么规定的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对食品小作坊进行取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进行取缔,主要是指对非法的食品小作坊,即是否具备必要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加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进行处罚,主要是指对违规的食品小作坊,除了上述情况外,主要针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八项基本条件:1.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2.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面积能够满足生产要求,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等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卫生防护设施;3.主要生产加工设备应符合品种、数量及质量安全要求,加工工艺布局应基本合理。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等工序之间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4.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无传染性疾病,并具有健康证明和健康档案;5.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建立了岗位质量责任、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加工制作过程质量控制、质量责任追溯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6.用于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其材料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7.食品标签符合规定;8.具有相应的食品检验能力。
3.怎样才算是作坊 法律相关规定吗
2009年9月1日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国家标准(GB/T23734-2009)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4.对食品小作坊进行取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进行取缔,主要是指对非法的食品小作坊,即是否具备必要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加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进行处罚,主要是指对违规的食品小作坊,除了上述情况外,主要针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八项基本条件:1.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2.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面积能够满足生产要求,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等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卫生防护设施;3.主要生产加工设备应符合品种、数量及质量安全要求,加工工艺布局应基本合理。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等工序之间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4.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无传染性疾病,并具有健康证明和健康档案;5.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建立了岗位质量责任、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加工制作过程质量控制、质量责任追溯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6.用于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其材料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7.食品标签符合规定;8.具有相应的食品检验能力。
5.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后,个体小作坊型式的食品加工生产经营者如何办
首先,在质监局办理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这个是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的前置许可,即必须先办这个证才能在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其次,办理完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小作坊食品加工许可证办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困难:1、生产场地: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场地的选址,工艺流程,要求人流物流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配备消毒设备,通风系统,采光等都有严格要求。2、生产人员: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要求必须要有实验室,满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化验员执证上岗,所以需要企业自己去培训化验员.3、设备设施:取证有明确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要求.而小作坊对这些设备的投入费用一般都很难承担.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1、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复印;4、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无国家标准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5、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6、周围环境平面图;7、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8、设备布局图;9、工艺流程图(附关键参数说明);10、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影响批复及验收报告或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11、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产品比对实验报告、委托检验协议及报告;12、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13、各项质量安全产管理制度文本及清单;14、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及有权使用证明(购买凭据、合同或企业自我承诺书);15、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清单及文本;16、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17、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检验证明或报告;18、申请书格式文本;19、各项企业质量安全记录(与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相对应);20、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如:员工健康证、检验员证等)。扩展资料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应具备的条件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申请人身份证明;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四)经营场地证明: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营业执照。
6.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新食品安全法是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规模小、经营形式灵活多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对其来 讲可能过高。
同时食品安全法授权地方制定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一些地方立法中规定的特殊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中很难设定违反后的法律责任。 为了使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符合其生产经营的实际,更加符合各地规定的管理方式,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专门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实践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在日常的食品生产经营中占到不小比例,各地应当加快制定其生产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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