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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5:00
本文关于保险代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保险法细则

有肯定有啊! 你所说的从业人员是不是指寿险业务员? 如果是提醒一点:业务员就是保险代理人,简单的说就是你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险公司和你签订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形成代理关系。

[编辑本段]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2.保险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什么呢

1.保险代理以保险人的委托为前提,以委托合同为依据。

没有保险人的委托,就没有保险代理。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

因此,保险代理除了要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外,同时,也要遵守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 3.保险代理必须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违反规定进行保险代理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代理人承担。 4.无论单位或者个人,只要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都可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5.保险人可以委托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的单位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个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 6.保险代理人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3.保险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险代理是一种保险中介活动,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保险代理以保险人的委托为前提,以委托合同为依据。

没有保险人的委托,就没有保险代理。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

因此,保险代理除了要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外,同时,也要遵守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 3.保险代理必须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违反规定进行保险代理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代理人承担。 4.无论单位或者个人,只要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都可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5.保险人可以委托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的单位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个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 6.保险代理人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4.保险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险代理是一种保险中介活动,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保险代理以保险人的委托为前提,以委托合同为依据。没有保险人的委托,就没有保险代理。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保险代理除了要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外,同时,也要遵守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

3.保险代理必须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违反规定进行保险代理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代理人承担。

4.无论单位或者个人,只要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都可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5.保险人可以委托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的单位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个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

6.保险代理人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5.调整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的主要法律有

民法

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人委托而存在的,是保险环节中关键的一环。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准则。它不仅包括专门以保险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保险活动的有关法律条文。保险立法的目的是加强对保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6.保险代理手续费有哪些法律规定

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用于展业的经营支出,依法可以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因此,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搞假代理,对其自行办理的保险业务,也以代理人名义或者经纪人名义支取代理手续费或者经纪人佣金,以增加保险公司税前列支的数额,开设小金库。这是违反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条规定,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加强本公司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7.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包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代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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