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童车童床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与儿童玩具认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07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修订版),对玩具产品的技术安全标准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并规定没有达到新规范的儿童玩具不准出厂销售。大商场销售的玩具执行新规范情况较好,但一向问题较多的批发市场中的玩具大多数依然存在标志不全、无年龄警示等问题。
正规的商场的玩具专区中,包装上应该贴有安全标志,如适合儿童的年龄段、使用注意事项等,一些玩具还要标明原料类别。
新规范严格区分了不同年龄段儿童适合玩耍的玩具标准,要求厂商在醒目地方张贴年龄警告图标。
3岁和8岁是年龄分组中比较明显的分界线。
一些玩具因性能、尺寸和特征等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这类玩具应附加“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安全标志,并说明如果被3岁以下儿童使用可能会有哪些危险。对一些小零件和含小零件或者弹珠、小球的玩具,在玩具或者包装上应有明文警告或者直接贴上年龄警告图标。
对于儿童玩的滑板、秋千和吊架、绳索及系在横梁上的类似玩具,要附有必要的说明书:
一是提供玩具的正确安装方法,指出如果不正确安装,这些玩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危险;
二是提醒使用者定期对玩具的主要部件如悬架、固定装置、锚式固定装置等进行检查和维修,并指出如果不进行这些检查维修,该玩具可能存在滑落或翻倒的危险。
2.法律规定多大的儿童可以骑童车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3.儿童安全座椅是法律规定一定要有的吗
在欧洲是规定12岁或者150cm以下的儿童必须使用的,在中国的各个省份也逐渐制定相关的法律,要求使用。比如山东、深圳、上海等地。
儿童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是非常有必要的,车辆中的安全带和安全气囊都是为成年人设计,对孩子就是一种伤害。所以儿童在汽车中等同于0保护,而儿童又比成人要脆弱的多,更容易受伤害,所以一定要给儿童配备儿童安全座椅。
德国作为汽车的发源地,汽车文化十分发达,安全座椅的使用率也非常高,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的立法也比较早,也有一批优秀的儿童安全座椅品牌,比如osann、recaro这些。
4.能列举一些国家颁布的与少年儿童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5.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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