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有关商品住宅房楼道口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住宅商品房楼与楼之间距离法律规定应是多少
不符合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
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
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
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
2.国家有关于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预售条件中规定的(一)至(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和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任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销售委任书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麻烦采纳,谢谢!
3.请问有关房地产待须明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规多了,请律师帮助你。
中 国 房 地 产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 综合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法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下发住房补贴专户管理操作九大程序 部门文件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地方性文件 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 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06年-2010年) 关于扩大北京市廉租住房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房地产预售项目抵押信息公示的通知” 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中国房地产 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思源集团 March 3, 2010 开发管理 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城市供水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部门文件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地方性法律法规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 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房地产 (法律法规政策汇) 思源集团 装修管理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幕墙工。
4.请教一下有关房子的法律法规
1、你与开发商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已经生效,依据买卖合同,开发商有交付房屋并协助给你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
2、”请问开发商违背了什么法律法规(请详细说明,谢谢),我该以什么名义要求其赔偿?“:(1)如果你已经拿到房产证:
A、你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这房子已经是你的私人房产,开发商想”把整栋房子拆掉,做别的用途“,应是侵犯了你的财产所有。
B、此种情况下违背的法律法规是:
《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你可以侵权为由起诉,在开发商未拆之前请求停止侵权,在已经拆除后请求赔偿购房款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装修款+其他所有损失。
(2)如果你还未拿到房产证:
A、这房子的产权你还没有实际取得,但你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不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你办理房产证,属于合同违约。
B、此种情况下,违背的法律法规是:《合同法》
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可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开发商:如果房子还没有被拆除,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反约定迟延办理房产证给你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为你办理房产证;如果房子已经拆除,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房款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装修款+其他所有损失。
5.现行的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前段时间我刚好整理了一些相关法规装订成册,用于员工学习,发给你希望有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6)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33)4、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6)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54)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59)7、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65)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67)9、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4)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76)11、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83)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87)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90)1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92)15、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104)16、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8]18号)…………………………………………………(108)17、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9]30号)…………………………………………………(110)18、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39号)…………………………………………………(114)19、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121)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126)21、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133)22、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XXX)………………………………………………(134)23、XX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指导价》的通知(XXXX)………………………………………………(154)24、XX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0)其他: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⑷、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⑸、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⑹、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⑺、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⑽、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6.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有哪些
为了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的管理,维护商品房市场的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中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各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多部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购房者遇到法律困难时可以进行参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该法共有七章,分别为:总则;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由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关于商品房销售的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98年7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销售条件、广告与合同、销售代理、交付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于1994年11月15日由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5年8月7日由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并于2001年7月23日修正。
该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制定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6年1月8日由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并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该规定对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中介业务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关于房地产广告管理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该规定于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并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该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于2002年3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旨在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管理列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和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广告的管理。
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在与购房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
关于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1992年7月20日由国家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8月10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商品住宅价格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1994年11月11日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并于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确立了管理原则,对价格评估、监督与监测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该规则由建设部1995年9月8日建房[1995]517号发布,自1995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商品房销售的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的面积分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抵押管理的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建设部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于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8月15日颁布实施的。 该办法对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抵押房地产的处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3年3月24日第1267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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