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刑期计算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起计算,法律如何规定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有期徒刑的刑期法律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刑期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刑法第45条规定,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一,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二,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3.刑期计算有哪些规定
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 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4.刑期怎么算
先行羁押日期能够折抵刑期。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5.刑期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国《刑法》规定有刑期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
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15年,最低为6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25年。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3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拘役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最低为1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1年。
管制的最高刑期为2年,最低为3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3年。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最高为5年,最低为1年,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最高可达10 年,最低为3年。
受刑人在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间应换算刑期,称为刑期折抵。各国计算方法不尽相同。
1960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羁押期与剥夺自由或军纪营禁闭的比例是1日折抵1日,与劳动改造、流放、驱逐出境的比例是1日折抵3日。中国《刑法》规定羁押 1日折抵徒刑或拘役刑期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
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行政拘留,后来又被追诉,如果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和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是同一行为,被拘留的期间,应予折抵;如果被判处的是另一犯罪行为,被拘留的期间不能折抵。
6.刑期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应该是说的量刑的方法吧,比如说一个未成年人在街上利用暴力等行为抢了别人500元,在法庭评议期间,法官以及陪审员就要根据他的犯罪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对他进行量刑,当然此时就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对于上述情况,可能认为他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而且他又是一个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那么就可考虑在3年以下,(抢劫罪的量刑有3年以下,3--10年,10--20年)这里是可以考虑减轻处罚的即在3年以下,而且基于他是一个未成年人,主要靠管教,故不至于再危害社会,还可考虑用缓刑.
若他是一个成年人,而且还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用了暴力和胁迫的行为对被害人实施了抢劫,那么在评议阶段时,评议人员可能就要从这些方面考虑了: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无视国家法律存在的前提下,还当着的众人的面在大街上实施抢劫,此时的他的情节是较严重的,而且社会的危害性较大,如果他的悔罪表现较好,法官和陪审员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即在3--10年这一档中利用小于(3+10)/2年的方法来量刑
7.法律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从今天算,他折抵刑期后还剩五个月,如果能消耗掉二个月,只剩下三个月,就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了。 目前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宣判后有十天的上诉期。
建议: 1 、到第八、九天时上诉。上诉不加刑,你不用怕。
上诉后找关系做二审法官的工作,让二审法官尽量把这个案子往后拖,拖到快二个月的时候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2、如果将来二审判决后,他剩余刑期还超过三个月的话,你们应该找关系做看守所长的工作,让看守所多拖些日子。 要知道,即使判决生效了,也不是马上就送走。
犯人并不是一个一个的送,而是一批一批的送,要攒够一批才送交监狱。剩余刑期并不是从判决生效时算,而是从被交付执行刑罚时算。
总之,只要能把多出来的这二个月消耗掉,使他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他就能留在看守所服刑了。
8.如何正确计算刑期的起止日
刑期不是从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刑期的计算还是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的标准,先前羁押的可以抵消一些刑期。
刑期和有关期限的计算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刑法》第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对死缓而言,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刑法》第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有计算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刑法》第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0条)。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也照此计算。
参考自福州律师/fuzhou
9.刑期如何计算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刑法第45条规定,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一,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二,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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