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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时间:2021-04-18 22:30
本文关于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概述,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气象行政执法的概念原则

1、引言 气象行政执法是气象主管机构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对外管理的过程中,气象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法,不仅对于维护气象行政相对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对维护气象主管机构的良好执法形象也是至关重要的。

《气象法》的颁布实施,赋予气象主管机构行政执法权,作为气象行政执法主体机关,如何依法行政,保证气象事业快速有序发展,有更高的具体要求。本文从气象部门实际出发,分析目前气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确立有效的气象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些建议。

2、气象行政执法的解释 气象行政执法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基于气象法律、法规的授权,为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相对人实施处理权、保障实施权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具体体现为在气象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违反活动,它是保证气象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

3、气象行政执法的特点 ⑴ 行政性。气象行政执法是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采取某种具体行政措施。

⑵ 程序性。气象行政执法既要执行实体法,同时执行程序法,任何一方面的欠缺都可能导致行政执法无效。

⑶ 强制性。只要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气象主管机构就可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⑷可诉性。气象行政执法一旦出错,必然会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对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对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提起复议、诉讼等。 ⑸ 服务性。

气象行政执法主体不但是管理者,还是服务者。其服务于气象的公共性,服务于气象的安全保障功能和服务于气象的资源。

4、气象行政执法的依据 气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实施气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按照法律效力等级由高到低的 顺序排列气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的顺序应当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 ⑴ 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执法活动的依据。 ⑵ 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这些法律为气象行政执法提供了程序上的依据。非基本法律有《气象法》,是气象行政执法的实体依据。

⑶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气象行政执法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的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行为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处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等违法行为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⑷ 地方气象法规。

是气象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执法的依据。 ⑸ 气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气象规章。

这些规章对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执法范围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气象行政执法的存在问题 ⑴ 对气象违法行为的性质界定不够准确,存在处罚畏难情绪。

气象主管机构的执法人员面对严格的处罚程序和相对人维权意识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存在处罚畏难情绪,担心处罚程序操作不当引起诉讼,从而出现了该罚不罚的现象。 ⑵ 证据收集欠规范、完整。

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依据对当事人、证人的调查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很少有在收集当事人陈述后,围绕违法行为的再行收集证人证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相关证据。 而作为行政处罚主要判断依据的调查笔录由于只是一个独立的的证据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下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调查笔录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⑶ 行政处罚受到的外部干扰大,执法人员处罚顾虑多。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展,使原先处于城市边缘的气象探测场被高层建筑所包围,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时常发生,面对这类气象违法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因为顾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关系而不敢执法。

⑷ 气象执法岗位专业法律人员缺乏。执法人员虽经过省、市级的培训,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但面对严格的立案、调查、取证、定性、听证、处罚程序没有十分准确的把握。

6、气象行政执法的规范建设 ⑴ 以《气象法》为依据,抓紧完善地方性气象法规体系建设,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涉及气象灾害防御、气象信息制作和发布、雷电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⑵ 更新执法观念,明确气象行政处罚关系。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对行政处罚目的、意义和性质的认识,做到明确气象行政执法权威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气象行政执法与尊重相对人的人权、气象行政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⑶ 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气象行政处罚内容合法。

慎重运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做到执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对违法者的处理幅度适当,避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责脱节等现象。 ⑷ 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技术水平。

要对气象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和整理,对每一类违法行为的性质、特征和重要环节,调查取证的程序、证据的保存和使用等问题加以明确,做到取证准确、及时、合法、有效,确保处罚行为依据的违法事实确凿、证据确实、充分。 ⑸ 全面提高气象行。

2.中国法律体系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编辑本段]民商法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8.海商 9.保险 10.票据 11.租赁 [编辑本段]行政法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4.公安 5.人事、公务员制度 6.纪检 7.监察 8.档案 9.民族事务 10.宗教 11.侨务 12.港澳事务 13.台湾事务 14.教育 15.科技 16.文化 17.新闻出版 18.广播电影电视 19.体育 20.医药卫生 21.人口与计划生育 22.城乡建设 23.环境保护 24.海关 25.旅游 26.气象 27.地震与地质灾害 28.测绘 [编辑本段]刑法 1.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2.犯罪和刑事责任 3.刑罚 4.量刑 5.自首 6.数罪并罚 7.缓刑 8.减刑 9.假释 10.危害国家安全罪 11.危害公共安全罪 1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4.侵犯财产罪 1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6.妨害婚姻家庭罪 17.危害国防利益罪 18.贪污贿赂罪 19.渎职罪 20.军人违反职责罪 21.反革命罪(废) [编辑本段]经济法 1.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 2.计划、投资 3.财政 4.税收 5.金融 6.基本建设 7.标准化、计量 8.质量管理 9.统计 10.资源与资源利用 11.能源与能源工业 12.交通运输 13.邮政电讯 14.农牧业 15.工业 16.商贸物资仓储 17.工商管理 18.物价管理 19.市场中介机构 20.对外经济合作与三资企业 21.对外贸易[编辑本段]社会保障法类 1.劳动 2.社会保障[编辑本段]诉讼及非诉讼程序 1.民事诉讼 2.刑事诉讼 3.行政诉讼 4.知识产权诉讼 5.海事诉讼 6.告诉申诉 7.仲裁[编辑本段]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3.简述我国法律法规体系..

2008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至此,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走出了一条不同寻常的中国特色之路。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路

1978年12月22日,历史铭记。

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公报,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迎来了春天。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迎来了春天。

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宪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国家根本大法的通过,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宏伟的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2年11月14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指出,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截至今年两会期间,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涵盖宪法等七大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

而此时,我们已经将目光投向更远的2010年和2020年。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门类齐全;法律部门内部的法律规范齐备;法律体系内部不同的法律门类之间、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之间,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2020年较之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

中国特色的民主科学立法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至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16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一部法律,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诉求,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是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方式。

公民参与立法,是现代民主社会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令人欣喜的是,征集公众意见、公民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听证会等已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常用方式。

2006年8月,安徽省合肥市农妇姜广元建议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立法,这一建议被列入该省2007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无独有偶,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此次修正缘于66岁农妇王淑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书”。

对于提高立法质量,普及公民法律意识、培植法律信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今后一般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以法律形式固定改革成果

改革的成果需要法律巩固,改革的深入需要法治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一过程中,党和人民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法律的制定又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进步。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此后,我国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一批重要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

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法律根据,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1999年3月14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写入宪法。以制度的力量尊重与保障人权、保护私产等先进的价值观,更加全面准确地表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促进国家的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4.气象局法规处主要的工作是什么

主要职责:

(1)负责草拟全省地方性气象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省气象法规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气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3)组织全省气象部门学习、宣传、普及气象法及有关气象法律法规。

(4)研究拟订全省气象事业结构调整的原则、方案,组织气象科技服务与产业相关的改革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气象行业管理和气象行业标准化工作。

(6)负责组织气象事业发展中有关政策法规的调研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

(7)组织管理全省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归口管理全省气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8)负责全省气象部门农网的管理工作。

(9)负责全省气象科技服务与产业目标的制订,提供政策指导。

(10)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第四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六条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第十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第十四条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第十六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第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

第十八条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气象探测资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第二十条禁。

6.气象服务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5.合伙。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有关的内容,参见本章第二节“法的价值”)。

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

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人们社会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现,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利益关系的反映。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

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

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

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

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第四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六条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第十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第十四条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第十六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第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

第十八条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气象探测资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第二十条禁。

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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