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卫生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研究,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卫生法律法规论文1000字
卫生法律法规之执业医师法(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顾网 点击数:492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4-20 11:34:59 本专题主要介绍的是关于卫生法律法规的知识,并且包括了卫生法律法规意义,卫生法律法规政策,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论文等内容,而且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
2.企业信息化的管理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大力推动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的企业信息化,发挥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渗透和改造作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高工业化水平,实现技术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目标 1.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研究开发设计水平,实现创新过程电子化;改造生产工艺,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管理方式系统化;改进信息系统,实现知识管理网络化;改变营销手段,实现商务运营电子化。使我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总体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2.到2003年底,大中型企业建立内部网和企业网站的比率达到100%;企业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的覆盖率达90%,大中型企业应用企业资源计划(ERP)等管理系统的覆盖率达80%以上,小企业不低于30%;有一批计算机应用基础较好的企业建立较完善的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实现生产和管理的集成化和信息化;改进营销手段,重点企业集团应用电子商务,实现商务运营电子化和网络化。 3.建成与我市及华南地区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相适应的,比较配套、完善的业务体系;并通过企业信息化促进广州软件产业、集成电路、移动通信、光电子等产业进入国内先进行列。
二、工业企业信息化的主要任务 (一)用信息技术及网络技术改造、规范和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实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建立以ERP、CRM(客户关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管理体系,实现管理系统的集成化和信息化,加强企业内部网的建设,大力拓展对广域网和外部网络的利用,实现信息快速传送和网络化管理,以信息化促进管理规范化。
(二)用信息技术提高设计能力、改进制造过程,实现技术创新。要用信息技术(数控数显、变频、自控等技术)改造、提升大型连续加工工业的过程控制水平,实施程序化控制和自动化管理。
用信息技术提升产品设计开发效率和工艺制造水平,做到设计、制造一体化,缩短产品设计和制造周期,增强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增强产品的市场应变力和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三)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品,实现产品创新。
重点抓好用信息系统集成和技术改造,提升成套设备和组合加工设备的技术“含金量”;用嵌入式软件技术(专用IC)提升工业产品的智能化水平,使主导产品从模拟走向数字,从单机走向网络,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和竞争力。 (四)用电子商务技术改造企业物流系统和采购、销售系统,实现企业营销创新。
构>信息技术平台,形成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支撑业务体系,推进企业信息化。 (五)推动信息产业化。
开发生产移动通信、数字视听、集成电路三大产品。建设光电子产业、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制造业、软件产业三大基地。
促进我市软件产业、技术业务业和数控技术等三个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企业信息化的工作重点 (一)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管理和营销管理的信息化。
1.通过财务系统的信息化,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快资金的周转率,降低财务成本。使出资者和管理者及时、准确地掌握经营者的资本运营及财务状况,规范经营行为。
2.通过财务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立赊销审批制度、客户的资信档案制度、应收账款分类建档制度、呆坏账损失核销制度、应收账款指标考核制度等五项制度,着重按应收账款的账龄、金额大小、还款期限等方面加强监控,不断减少赊销风险和成本。 3.大力推进电子商务进程,扩大企业营销区域及效果。
以信息技术手段规范企业的营销管理,保护企业利益。通过应用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库存信息、资金信息,实行以销定产的管理模式,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快速应变能力。
(二)以机电、医药及轻工行业实施信息化推进工程作为切入口,推进全市制造业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工程。 全市不同的制造行业必须根据自身的现状特征去确定各自的企业信息化工作重点。
其中,机电行业以重型机械、船舶、输变配电设备、信息化装备、电梯、包装机械、数控机械、环保机械、热能动力设备等制造企业为重点;医药行业要紧密围绕实现中药现代化推进企业信息化,重点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产品创新、改造生产装备,改善企业管理;轻工行业则要针对众多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声二、市场前景良好的现状,紧密结合提高名牌产品的营销手段和拓展市场来进行。重点是企业管理信息化、应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新产品设计、电子商务和生产过程自动化。
1.利用信息技术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对企业流程进行重组,在财务、生产、采购、销售、库存、配送、物料等环节,逐步建立起与资源计划系统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生产经营中动态的、错综复杂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分析和处理,对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事先计划及测算、集中控制和事后反馈,从而达到合理利用企业资源、降低库存、增加企业应变和竞争能力的目的,做到以销定产。
推广应用CIMS/MRPⅡ(制造资源计划)/ERP技术,在企业内部形成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互动,。
3.卫生法律法规的特征有哪些
(1)卫生法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人体健康。
我国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民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规范人们卫生行为。
(2)卫生法具有诸法合体、多种调节手段并用的特殊形态。
在运用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保障上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在实施上有明显的导向性。卫生法既表现为专门以医、药卫生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规范文件,也表现为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医、药卫生的规范性条文。
(3)卫生法中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紧密结合。
卫生法的具体内容与医学等自然科学相联系并成为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医药卫生工作本身作为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把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医药卫生工作中,就必须用立法来强化医药卫生技术规范,形成操作规程、技术常规及医药卫生标准等法定性技术规范供人们遵照执行。
(4)卫生法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重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健康问题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关注,反映健康领域内具有社会共性的问题及共同要求,成为世界各国卫生立法中的共识,在加强国际间卫生立法合作交流,以及相互借鉴立法经验、法律条文的同时,要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如知情权、人格权等,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它彰显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铮铮誓言。
正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主线进行构思和编写,做到以卫生职业教育特点为基础,设置采用模块与综合化相结合的结构。
根据各专业执业考试和将来工作性质特点不同,灵活选用不同的模块和综合化内容学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尽力做到前瞻性研究与理论探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勾画出国家卫生立法的大体框架;
同时做到既吸收了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解释,又注意到卫生法学基础、医学科学发展引起的法律问题与相关法律法规。
如《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食品法律制度》、《转基因食品法律制度》以及国外护士资格认证的相关条例等内容。
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在《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中增补了《探讨防范医疗风险的制度》,在《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中增加了《执业药师管理法律制度》和《执业技师管理法律制度》内容,
同时把《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等章节都纳入教材中,其他章节有的依据最新卫生法的修订而增加了新的内容。
突出保障人体生命健康合法权益内容范围及各类人群健康权益特征和要求。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编纂思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卫生法律法规
4.求民族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文件)
这是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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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加强对国家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研究和工作中的现实应用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述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其他人员和会计的监管部门。这里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指《会计法》,还包括《公司法》、《审计法》、《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所得税法》等与会计工作有关的相应法律、法规。
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二是民事责任,由于会计人员一般是被动的造假,不需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企业的法人要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负责,因此民事责任主要由企业的法人承担;三是刑事责任,这是会计法律责任中最为严重的,如果会计违法行为比较严重,造成的后果或者损失巨大,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会计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会计人员责任重大,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加之我国目前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和执行中还尚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加强会计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经济形势的需要。 二、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法》的全面实施强化了企业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减少了会计舞弊和贪污的发生,总体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但是,还是有很多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存在误区,对会计造假的认定存在误解,同时在会计法律责任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的刚力不够,导致会计造假、会计舞弊的行为时有发生。 1、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 一方面,目前的我国的就业压力比较大,为了保住饭碗很多会计人员迫于压力屈服于老板的意识,而将会计的责任抛于脑后。
另外,由于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总负责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很多会计人员认为自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比较小,出了问题会有领导负责。这种对法律责任没有足够重视的态度,直接导致造假账、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2、单位的负责人对自身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不充分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负责人只是把自己放在了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过多的关注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忽略了企业的财务工作,甚至很多负责人不懂会计,对于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决策没能及时的监督和考核,导致企业的财务缺乏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 3、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认识误区 在认定会计法律责任的时候,关键性的一步是确认虚假的会计信息,而目前对于虚假的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是认为应该通过会计专业的角度来判定,一种则是认为要根据法律的角度来确定。两种观点没有达成一种共识,致使对于实际工作中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至今存在着分歧。
4、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保障体制 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会计法律责任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对于责任的追究和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保障机制。我国目前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监督机构跟其他的违法行为是一样的,都是依靠检察院进行监督执行,缺乏一个专门的有力的行政部门,保障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
三、提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几点建议 由于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仅是会计人员,还涉及到单位的管理层,因此要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首先,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意识。
会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执行者,其素质直接关系到财务工作成果的质量,因此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源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提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意识,确保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
提高企业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意识,促使他们学习必要的财务知识,增强会计法制观念,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并通过制定有效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防止和监督会计舞弊的发生。 再次,企业和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保障法律责任违规处罚的有效落实。
虽然制定法律法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决不能手软。上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财务人员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包庇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落实到实处。
总之,企业的管理者、会计人员、政府的相关的行政部门都要加强会计和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企业以及政府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人员,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6.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机构是什么
国家人口计生委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司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宣传教育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六)科学技术服务司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七)财务司
编制部门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工作。
(八)国际合作司
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九)人事司
拟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7.国家卫计委的电话是多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方式如下:总机:010-68792114 媒体热线:010-68792084 咨询健康知识和卫生政策请拨:12320 咨询计划生育知识政策、进行投诉举报请拨:12356 扩展资料 国家卫计委全称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设置与职能如下:1、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2、人事司,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3、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4、财务司,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5、法规司,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6、体制改革司,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7、疾病预防控制局,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8、医政医管局,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9、基层卫生健康司,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10、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11、科技教育司,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12、综合监督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13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
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14、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15、老龄健康司,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
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6、妇幼健康司,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17、职业健康司,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18、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19、宣传司,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20、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21、保健局,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22、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3、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参考资料: 国家卫计委官网-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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