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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10:12
本文关于重庆市地方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求最近几年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重庆的地方性法规及

2013年颁布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0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01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3-11-2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1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1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1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09-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13-09-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3-08-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0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3-06-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6-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06-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3-05-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5-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04-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04-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3-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04-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2013-01-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3-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3-0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01-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1-0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法院司法拍卖机构名单2014年度》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重庆市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公开征求《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献言献策并于2017年2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二)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三)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附件:1.《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2.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联系人:黄园,)《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及时合理、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人力社保、民政、市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事务机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征收工作经费,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统筹资金、房源,合理制定本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并附具拟征收范围红线图;专项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专项规划的意见;(二)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意见;(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后,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征收项目及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解危改造除外);(二)改变土地房屋。

重庆市地方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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