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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文件

时间:2021-04-19 10:48
本文关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文件,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称为()A行政法规 B行政法 C法律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区别。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是:

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③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创设性规定。

④依照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授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实验性”。

⑤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进入本世纪以来,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十分频繁。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相比,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显得内容庞杂。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行政规章。在我国,行政规章发挥作用的领域甚广且效能颇强。但是,有关行政规章问题的理论研究却显得薄弱,实践中对制定程序等方面必要的法律规制更为缺乏。在此拟就我国行政规章的性质特征及其制定程序等作初步探讨。

在我国,行政规章有法律所规定的明确内容。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行政规章主要指: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从这个范围看,我国的行政规章,应指由法律所授权的一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种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2]法律”(《宪法》第67条)。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

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

4.国家根据法制程序制定颁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被称为什么法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法律一般限于宪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

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

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 [103]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

[104]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

法律专业的惯例和实例是让人民接触公平正义的重要部分;而公民社会则是一个用来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础的社会组织、社群和团伙等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

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法律后果分为两种: 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 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

二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 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

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

5.《什么文件》不属于法,但具有法律效力,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类文件太多,举不胜举啊!

一、什么叫规范性文件?

至今没有权威的定义!但从具体规定来看,它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至少包括较大的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较大的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此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二、老百姓通常认为的法有哪些?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还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

三、比较上述的一、二,即可知什么明明不是法律,却能起到了法的效力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确认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同时确认这些行政机关也可以为了“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决议”、“决定”、“命令”、“公告”、“通知”、“意见”等名称。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在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如“纪要”、“条例”和“意见”等,它们都不属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可以作出的司法解释,因此并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但它们实际上都得到了地方各级法院的遵守。而且地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也不少,例如,2013年《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

事实上,并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都等同于法律、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都等同于行政法规,这个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而要解决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的乱象,最可行的方法莫过于从宪法解释入手,将这些文件直接纳入现有法律体系的范畴。当然,要将上述推论和方案真正付诸法律实践还有待于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目前《立法法》的修订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我们也期待这次《立法法》的修订能够直面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定位和效力问题。

6.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它法律的制订都是以其作为标准的。宪法只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的规范则是在各相关法规当中。

《宪法》是什么: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领土的全境及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

2. 它集中反映了一国之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了革命胜利的成果,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3. 宪法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宪法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

4. 宪法分类也就是宪法的形式分类。正因为宪法分类无关民主和宪政,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几乎可与宪法文件的数量相媲美了。

5.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

6.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7.我国有哪些立法机关

1.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所以,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3. 根据《立法法》,享有立法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分别是:

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六条 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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