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职工培训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劳动法上关于员工培训方面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关于员工培训方面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员工培训具体案例:
钟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中介服务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钟某从事咨询师工作。入职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双方签署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注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专业培训,花费培训费2万元,钟某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后方可离职。
工作满2年后,钟某以个人原因辞职,中介服务公司以钟某未满服务期为由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并从其最后2个月工资中扣除了违约金12000元。钟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介服务公司予以返还。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而是上岗前就公司的业务概况、开展业务的工作技巧、开展业务的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必要的岗前培训,且没有证据证明真实发生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故裁决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岗前培训非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不可滥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一些简单、必要的岗前培训而并非是专业技术培训,也未为此支出相关的培训费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滥用服务期协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企图是行不通的。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北京市十大劳动争议仲裁
2.劳动合同中培训费是如何规定的
违约金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是一方当事人违约时, 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承担方式。
1.关于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对于何谓“专项培训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综合立法背景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这里的专项培训应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 专项的出资培训。如果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并没有实际产生培训费,或者 产生的培训费用并不是专项的培训费用,则用人单位不可据此与劳动者约定 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培训,一般包括入职培训、上岗培训、安全卫生 培训、技术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培训等。
那是不是只要用人单位因前述培训实际产生了培训费用,就可以与员工 约定违约金呢?《劳动法》总则和第六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单位对职工进行的 安全卫生培训、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培训以及提高职工岗位素质培训是用人单 位应尽的义务。笔者认为,即使这部分培训使用人单位实际产生了培训费用, 也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同样,对于劳动者进人公司时的人职培训、轮 岗培训、调整岗位后进行的调岗培训,一般也不能认定为是用人单位提供了 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
2.关于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合同法》对于专业技术培训是脱产培训还是在职培训,并没有进行 规定,对于培训的时间也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对培训类逛和培训时间进行选择。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可以约定眼务期的出资培训应该是专业技术培训。 但何谓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出资为管理人员进行的MBA教育,对销售人 员进行的有关营销技巧方面的实战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 法》对于专业技术培训并没有进行具体的阐述,还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及 相关解释来具体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 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 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 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从上述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于培训费和违约金的数额 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将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不得超过培训费用范围内,因此, 培训费用究竞可以包括哪些内容,就值得HR予以关注。培训期间支付给员的工资属于培训费用吗?培训期间员r:的交通费、住宿费属于培训费用吗? 安家费是培训费用吗?
可以明确的是,培训费用必须是因培训而实际产生的费用。应该理解为 用人单位为员工培训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可以包括培训期间的交通费、住宿 费、教材费等。如果职丁脱产学习,或者因为参加学习而不能或无法完成工 作任务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晕和考核标准,适当调整其培训期间的r资和 奖金发放标准;对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的员工,如果按时完成了工作任务, 单位应该照常支付其工资。为此,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属于培训费用,不能作为违约金的组成部分。至丁安家费,山于其表述不明确,界定不清楚,非常容易产生争议,因此,用人单位在培训协议中,应避免使用“安家费”的字眼,应该将其支出明确为培训费。
2.关于违约金数额
《劳动合同法》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上限设定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违约金的数额是与员工已经履行的服务期 限成比例递减的,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其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趄 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求劳动法合同法中所有关于员工培训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请问与企业培训相关的法律条例有哪些
您好,1、核心法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明确因为培训所签订的类似于《培训协议书》之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培训协议书》对劳动期限、待遇、岗位进行约定,也就对单位与职工所签的《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作了调整。《培训协议书》无疑是聘用合同的组成部分。
所以,《培训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一样,其内容要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培训协议书》一般均由单位起草,如果不注意协议书具体约定的有关事项,导致合同无效,则单位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承担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责任。
3、培训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考虑到职工参加培训要花费精力和时间,采取扣发部分工资和奖金的做法。按照《劳动法》第46条“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如果职工脱产学习,或者因为参加学习而不能或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量和考核标准,适当调整工资和奖金发放标准。
4、职工单方解约时培训费的承担问题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单位的利益,由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交通费”、“教材费”的范围和标准,在《培训协议书》中要作明确约定。
但在实际中,有些单位对所支付的款项用语不统一,采用“培训费用”、“补助金”、“培训补贴”等,有些事业单位甚至使用“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的名义,这样无疑将造成混乱和争议。5、服务年限的约定问题为保证职工接受培训后安心在单位工作,用所学技能和知识服务单位,达到单位出资培训职工的目的,而在《培训协议书》中规定“5年”、“10年”的服务期限,是现实中经常采取的方式之一。
而按照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这种约定实际上是没有多少实际效用的。无论是《劳动法》的规定,还是劳动部制定的《劳动合同书》格式以及人事部门制定的《聘用合同书》格式,均对职工的解约权有充分保障。
按照规定,职工单方解除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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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煤矿新工人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内容
1.享有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
2.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3.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和拒绝冒险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4.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7.有及时报告险情、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8.因工受到伤害时,有依法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并享受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9.发现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生产行为时,以及因监督、制止违规生产行为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可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投诉举报。
6.您好
劳动法没有关于培训的法律条款,但是劳动合同法有培训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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