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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瓶车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12:18
本文关于上海电瓶车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2017年3月1号起上海电瓶车 出了那些新规定政策

2017年3月1号起在上海非标电动车将禁止上路行驶了。也就是在这一天所有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本市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产品目录。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

扩展资料: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越江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上海3月起非标电动车禁止上路 车主为上牌排长队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上海市法律有规定电瓶车不可以带人吗

上海市法律有规定电瓶车的载人规定。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关于上海对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助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助动自行车,是指用小型汽油发动机带动行驶并具备脚踏驱动功能的二轮自行车。

第四条 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 (三)制动器、转向器、车铃或者喇叭、前大灯和后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四)车轮直径不大于660毫米,不小于510毫米。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并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包括号牌、行车执照)。无牌照或者牌照失效的助动自行车,不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列入《准许在本市申领牌照的助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助动自行车,方可申领本市牌照。 凡申请将本单位制造的助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产品注册商标、省级以上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经审核合格的助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并定期对外公布。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两次检验为质量不合格的助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产品目录》中除名。

第七条 经销者经销未被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的助动自行车,应当在成交前以有效方式告知购买者该产品不得在本市申领牌照。 第八条 凡申领本市牌照的助动自行车,必须向经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投保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九条 申领本市助动自行车牌照,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并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的,应当向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时,车主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者助动自行车的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 (四)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五)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 第十一条 助动自行车号牌分为以下两类: (一)市区号牌; (二)郊区号牌。

号牌须安装在车把前端固定位置。 第十二条 各县以及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的常住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助动自行车郊区号牌。

除已经领取的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外,本市不再核发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 领取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报废后,其市区号牌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悬挂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准许在全市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悬挂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只准在本市内环线以外的道路上行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缩小助动自行车通行范围。

悬挂非本市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并经交通法规、驾驶操作技术的培训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证,方可在道路上驾驶。

凡持有摩托车或者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 助动自行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

未按规定接受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

未按规定接受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车主必须按规定缴纳牌证等费用,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本市对助动自行车郊区牌照的发放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对已经取得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况,逐步采取报废措施。

助动自行车报废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 (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 (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五)不准带人和拖带车辆; (六)装载物品重量不准超过3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宽度不准超出车把; (七)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八)醉酒时不准驾驶。

第二十条 持有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过户给除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以外的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过户后的市区号牌更换为郊区号牌。 持有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可以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但不得过户给市区常。

4.上海市关于自行车与电动的交通法规

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减轻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减轻责任的条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所以,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减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条件一,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条件二,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一、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即受害人有过错)据广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一份数据表明, 2004年3月份,广州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845宗,死亡140人,受伤1, 014人,损失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发生行人交通事故250宗,死亡40人,受伤240人;发生自行车交通事故141宗,死亡25人,受伤154人。

行人违章成为广州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大多数学者认为,即使侵害人没有任何过错且受害人本身有重大过失时,从事这种高度危险作业的侵害人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有过错时侵害人仍要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侵害人能证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援引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减轻其民事责任。

在汽车交通事故赔偿中应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处理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受害人具有故意,即系自寻伤害时,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在受害人具有过失(一般过失或重大过失)时,不得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即法庭斟酌双方过失比例,减少受害人应得的损害赔偿金。”例如,受害人王*在朋友家饮酒后,醉酒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相向驶来的前车拖拉着后车(发动机故障车)的两辆机动车相遇,双方临近时,王*酒性发作精神恍惚突然摔倒在两车之间,后车虽及时发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因情况突然,距离过近,王*头部被轧当场死亡。

另据现场勘查证明,双方在会车时横向间隔1. 9米,若自行车正常行驶,是可以安全通过、互不妨碍的。经检验,证明被拖拉故障车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主要机件合格,驾驶员在这起事故中无违章行为。

据此判定受害者王*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不负事故责任。本次事故完全是由于死者本人的过错造成的,机动车驾驶员没有任何过错,依据《安全法》的规定,应该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按照《安全法》的规定,在责任认定过程中,无论是对机动车还是对行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并不构成承担责任与否的标准,而构成承担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关于这一点,《安全法》第57条~第66条规定了非机动车及行人的通行规定。

二、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所谓必要处置措施,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最大程度制止或减小损害后果的一切技术行为,而且这些必要的处置措施必须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就已经实施,如果是在事后采取的措施,则不能减轻责任。(一)不问机动车驾驶人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安全法》第42条~第56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通行规定。

按照《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情况下,不考虑机动车驾驶人有没有违章,只要能证明其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即可。但是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违章行为,却会决定其赔偿责任的轻重。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前提下,机动车驾驶人可能无违章行为,也可能存在着违章行为。在双方都有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实务中,要对双方责任作出一个比例,这个比例大小的标准应以双方对应尽注意义务程度的轻重来划分。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机动车驾驶人是否违章呢?是简单地以我国关于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吗?笔者认为,鉴于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不能仅以是否违反交通法规这一点来判断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轻重,而应该考虑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的实现程度。在交通事故中判断车辆对人的过失大小时,对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

就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对他的过失轻重的判断要根据其行驶的道路状况、车辆状况、法规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的自身状况等进行判断,分析当事人当时是否应该回避损害的发生,是否能够回避损害的发生。机动车驾驶人负有的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与行人作为普通人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相比,前者要高得多。

机动车驾驶人在操纵机动车时,在精神上应当保持更高的紧张程度。而对一般行人来说,他们不掌握危险工具,其行为一般不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但法律同样要求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无阻,因而一般不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不能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种高度的注意义务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相提并论,否则,过失的判断标准是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的。例如,发生在日本名古屋的一宗交通事故。

5.上海市法律有规定电瓶车不可以带人吗

上海市法律有规定电瓶车的载人规定。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6.上海2019年非机动车新规是什么

上海市电动自行车新规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个规定就是要给电动车上牌照,这个方法现在已经在各地开始实施了,这这个规定实施以后,又接着颁布了另一项新的规定,就是电动车车主如果在买电动车之内的一个月,就主动去登记上牌,并且提供车主信息的话,在费用上可以适当地减免一些。这个规定的出台,也可以说是鼓励了很多市民,积极主动的去上牌。

新规中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比如说在骑电动车的时候是禁止牵引动物的,那么一些平时喜欢骑着电动车去遛狗的人们要注意了,以后就不能再骑车遛狗了,因为这样做是违法的。还有禁止,禁止私自改装电动车等都列入了新规之中。猛的一看,倒有点像开汽车的感觉。

新规当中还对电动车载物也有了新的规定,电动车上的货物不能比电动车更大。那货物具体应该怎么算大小呢?首先高度从地面算起是不能超过1.5米的,宽度也不能超过车把宽度0.15米。货物的长度前面也不能超过车轮,后面也不能超过车身后面的0.3米。而且新规还对电动车载人也有了严格的要求。新规规定,电动车上只允许成年人携带12周岁以下的儿童,禁止携带12周岁以上的成人。经常有这种行为的人,以后也是要注意的。

在新规中还有一条就是要将低速电动车和高速电动车进行划分。最高车速不能超过25KM/h, 车重没有超过55公斤的,才算是低速电动车,如果超过的话那就是电动摩托车了。我们现在的电动车应该都算是电动摩托车了吧,而且电动摩托车也算是摩托车的一种,摩托车也是要考驾照的。

从2019年4月15开始,所有不符合规定的电瓶车都不可以上路了,而且以后要想骑电瓶车项目也要考驾照交保险了,不然被查到就是罚款2000 1次

另外电瓶车规格也被彻底的。划分为两大类,机动车跟非机动车,也就是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要求时速不能超过25公里,还要具备脚踏能力至于电动摩托车就需要跟汽车一样考驾照上保险总体来说是好的电动车上。就不能随便违章了,开车的车主也不需要再担心那些随时都能违章的电瓶车了

7.上海市关于自行车与电动的交通法规

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减轻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减轻责任的条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所以,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减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条件一,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条件二,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一、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即受害人有过错)据广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一份数据表明, 2004年3月份,广州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845宗,死亡140人,受伤1, 014人,损失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发生行人交通事故250宗,死亡40人,受伤240人;发生自行车交通事故141宗,死亡25人,受伤154人。

行人违章成为广州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大多数学者认为,即使侵害人没有任何过错且受害人本身有重大过失时,从事这种高度危险作业的侵害人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有过错时侵害人仍要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侵害人能证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援引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减轻其民事责任。

在汽车交通事故赔偿中应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处理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受害人具有故意,即系自寻伤害时,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在受害人具有过失(一般过失或重大过失)时,不得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即法庭斟酌双方过失比例,减少受害人应得的损害赔偿金。”例如,受害人王*在朋友家饮酒后,醉酒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相向驶来的前车拖拉着后车(发动机故障车)的两辆机动车相遇,双方临近时,王*酒性发作精神恍惚突然摔倒在两车之间,后车虽及时发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因情况突然,距离过近,王*头部被轧当场死亡。

另据现场勘查证明,双方在会车时横向间隔1. 9米,若自行车正常行驶,是可以安全通过、互不妨碍的。经检验,证明被拖拉故障车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主要机件合格,驾驶员在这起事故中无违章行为。

据此判定受害者王*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不负事故责任。本次事故完全是由于死者本人的过错造成的,机动车驾驶员没有任何过错,依据《安全法》的规定,应该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按照《安全法》的规定,在责任认定过程中,无论是对机动车还是对行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并不构成承担责任与否的标准,而构成承担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关于这一点,《安全法》第57条~第66条规定了非机动车及行人的通行规定。

二、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所谓必要处置措施,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最大程度制止或减小损害后果的一切技术行为,而且这些必要的处置措施必须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就已经实施,如果是在事后采取的措施,则不能减轻责任。(一)不问机动车驾驶人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安全法》第42条~第56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通行规定。

按照《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情况下,不考虑机动车驾驶人有没有违章,只要能证明其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即可。但是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违章行为,却会决定其赔偿责任的轻重。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前提下,机动车驾驶人可能无违章行为,也可能存在着违章行为。在双方都有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实务中,要对双方责任作出一个比例,这个比例大小的标准应以双方对应尽注意义务程度的轻重来划分。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机动车驾驶人是否违章呢?是简单地以我国关于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吗?笔者认为,鉴于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不能仅以是否违反交通法规这一点来判断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轻重,而应该考虑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的实现程度。在交通事故中判断车辆对人的过失大小时,对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

就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对他的过失轻重的判断要根据其行驶的道路状况、车辆状况、法规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的自身状况等进行判断,分析当事人当时是否应该回避损害的发生,是否能够回避损害的发生。机动车驾驶人负有的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与行人作为普通人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相比,前者要高得多。

机动车驾驶人在操纵机动车时,在精神上应当保持更高的紧张程度。而对一般行人来说,他们不掌握危险工具,其行为一般不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但法律同样要求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无阻,因而一般不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不能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种高度的注意义务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相提并论,否则,过失的判断标准是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的。例如,发生在日本名古屋的一宗交通事故。

上海电瓶车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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