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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卖行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15:54
本文关于寄卖行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寄卖行的管理制度

发短信 加好友 1、开业审批制度:对于某些特种行业,其开业必须事先经过公安机关的行政许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行许可证》。

其主要内容,就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审查经营者是否具备法定经营资格、条件,安全设施、内部治安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开业审查时,公安机关除进行书面审查外,还要进行实地查看,围绕经营人员、设施以及治安管理制度等方面,查隐患、订措施、促整改。

开业审批的目的,在于规范新企业的经营活动,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开业审查、审批,对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发放许可证,准许开业;不具备有关资格、条件,或者内部安全、治安管理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整改的,不予发证,并责令其不得开业。

目前,特行审批保留项目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由市一级公安机关审批)。其余项目虽然取消了行政审批,但仍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2、年审制度:特种行业的年度审验,是公安机关行业管理的重要措施。对开业审批时应具备条件的复审,软、硬件条件、人员是否发生变化。

安全设施是否完备。 3、治安检查制度:对行业、场所、从业人员、经营情况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检查,目的是监督行业单位落实治安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业务指导,防止、发现和堵塞行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

治安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①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如登记、门卫、报情等; ②防火、防盗等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③对公安机关通知查询的罪犯、赃物工作安排落实情况; ④安全防范中是否存在隐患、漏洞,发现问题,应及时发放隐患整改通知; ⑤对先前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⑥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登记管理制度:为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掌握流动人口情况,凡经营特种行业的必须坚持 登记制度。

旅馆的住宿登记,以掌握旅客基本情况为原则,登记方法力求简化。接待境外旅客的,还应符合国际惯例。

刻字业对克制单位公章要进行登记。刻制机关、团体单位须事先到公安机关备案;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对收购的物品要进行登记。

5、嫌疑报告制度:旅馆业阵地控制的重要手段。利用良好的群众基础,主要是职工的报告,在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体工作制度和要求 因行业的不同有不同的要求: (一)旅馆业 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物安全,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流窜犯罪分子,一般应建立下列制度: 1、登记验证制度。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进行登记旅客有关情况,查验旅客身份证件。

对没有证件的旅客,必须问明来历,按规定的项目登记清楚。对投宿的外国人,一般应查验护照等有关证件,并作登记。

通过验证和登记,可以注意甄别祉件、介绍信等证明的真伪,以便发现违法犯罪人员。一般情况,旅馆使用的旅客住宿登记表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填写登记的项目:旅客住宿登记表,要求装订成簿,定期交公安派出所审查。

接待外国人往宿的,要填写《境外宾客临时住宿登记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2、旅客财物保管制度。

为了保障旅客的财物安全,旅馆应设立旅客财物保管室或设置保险箱(柜),确定专人为旅客免费提供财物保管服务。旅馆应根据为旅容提供财物保管情况,制定相关的旅客财物保管制度,慎防犯罪分子冒领财物,以及为违法人员存放危险物品,而酿成治安灾害事故。

在保障旅客携带财物安全方面,因旅馆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旅客财物损失的,旅馆应承担赔偿责任;属旅客不遵守旅馆治安管理制度而造成财物损失的,由旅客自己承担责任。因此,对投宿的旅客,旅馆服务人员应主动提示旅客保管好携带的贵重物品。

另外,对旅客遗留的物品,除违禁品和可疑物品应立即送公安机关处理外,其余物品应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查找失主认领。经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3、门卫、会客制度。旅馆应设立门卫,住宿旅客凭住宿证出入,防止违法犯罪分子混入旅馆进行作案。

4、查房值班制度。旅馆应定时进行查房,了解旅客的情况和安全防范情况。

查房工作可与客房服务结合起来进行。值班人员应注意防人、防盗,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情况,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制订《旅客住宿守则》或《旅客须知》。以此告示旅客住宿旅馆应出示有关证明,限制旅客不得违反旅馆安全管理,严禁旅客在旅馆内进行盗窃、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窝赃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携带燃、易爆、剧毒、放射牲物品和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旅馆。

6、情况报告制度。旅馆业职工发现旅客中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行迹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等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

(二)旧货流通业 为了控制销赃犯罪活动,及时发现犯罪分子,查破案件,旧货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1、制订营业守则。这类企业的营业守则中,应包括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不得违章收购、典当、寄售、拍卖,严禁经营违禁物品等条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单位收购,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没物资和公物的拍卖,只能在指定。

2.寄卖行的审批程序是怎么样的

本人搞错了,以为是典当行,开寄卖行企业规模和设立程序不同。寄售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规模较小,不需要前置审批,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设立。下面是寄售行(或调剂商行)依照相关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范围

1、不允许经营黄金、铂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31条第4款“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余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2、不允许经营机动车和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机动车辆、房地产抵押物品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此,机动车及房地产登记部门,对于寄售行经营行为已确认为不属于协助登记的许可范畴。

3、不允许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许可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典当公司,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地市级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4、不允许挂有“典当”字样进行经营。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其它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机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3.关于非法经营罪、寄卖典当的一些疑问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典当是向抵押私人物品(不动产除外)的人提供资金周转的行业。一般按抵押品的实际价值打折扣借钱,并约期赎回。

4.寄卖行规章制度

寄卖行内部管理制度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后勤部。(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直接责任:1、负责对寄卖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4、负责与本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9、负责对公司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四)后勤部职能与直接责任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直接责任: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5、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6、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7、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库房管理(一)库房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二)仓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稳妥、有序,标签拴挂、粘贴牢固,签章清楚,内容齐全,字迹工整。

(三)物品出入库须双人在场,入库、出库手续当场办理,齐全、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出(入)库后补办手续。(四)库存物品设专薄逐次序时登记,妥善保管出入库票据,按期进行票物核对、帐物核对、帐票核对,月末与财务和业务部门共同点库对帐。

(五)物品入库出库应严格把关,不出纰漏。寄卖品入库时,认真查点核对,做到有单有物。

入库后,应按顺序放入,不得随意散放,非经有权人批准不得随意出借、拆看。三、员工行为规范管理(一)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热情为客户服务,认真对客户负责的思想和“服务促业务,服务出效益”的观念。

加强学习,努力创建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文明礼貌的员工队伍,塑造优秀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声誉。(二)服务用语规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语言文雅、礼貌,在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在办公和营业场所须保持安静、和谐,不可大声说话,高声喧哗。

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客户吵架,谩骂。(三)服务质量规范:客户临柜时,员工应微笑迎接,主动招呼“您好”。

当遇到客户咨询,应主动招呼,并详细给予说明,做到多问不烦不燥。遇到客户对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时,应虚心诚恳且站立服务。

认真负责,按章操作,熟悉业务,杜绝差错,正确收付现金,计算利息,为客户保密。(四)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要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自代班代岗。

营业时间,不准带领无关人员进人营业柜台内。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服装洁净得体。

六、安全保卫管理(一)根据公司的要求,按规定的保安项目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周密细致地为公司安全服务。(二)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防盗、防爆等工作。

(四)在开展业务时如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赃物,应当产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五)保障寄卖者生命财产安全,如有异常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

(六)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5.寄卖行规章制度怎么做

寄卖行内部管理制度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后勤部。(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直接责任:1、负责对寄卖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4、负责与本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9、负责对公司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四)后勤部职能与直接责任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直接责任: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5、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6、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7、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库房管理(一)库房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二)仓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稳妥、有序,标签拴挂、粘贴牢固,签章清楚,内容齐全,字迹工整。

(三)物品出入库须双人在场,入库、出库手续当场办理,齐全、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出(入)库后补办手续。(四)库存物品设专薄逐次序时登记,妥善保管出入库票据,按期进行票物核对、帐物核对、帐票核对,月末与财务和业务部门共同点库对帐。

(五)物品入库出库应严格把关,不出纰漏。寄卖品入库时,认真查点核对,做到有单有物。

入库后,应按顺序放入,不得随意散放,非经有权人批准不得随意出借、拆看。三、员工行为规范管理(一)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热情为客户服务,认真对客户负责的思想和“服务促业务,服务出效益”的观念。

加强学习,努力创建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文明礼貌的员工队伍,塑造优秀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声誉。(二)服务用语规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语言文雅、礼貌,在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在办公和营业场所须保持安静、和谐,不可大声说话,高声喧哗。

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客户吵架,谩骂。(三)服务质量规范:客户临柜时,员工应微笑迎接,主动招呼“您好”。

当遇到客户咨询,应主动招呼,并详细给予说明,做到多问不烦不燥。遇到客户对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时,应虚心诚恳且站立服务。

认真负责,按章操作,熟悉业务,杜绝差错,正确收付现金,计算利息,为客户保密。(四)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要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自代班代岗。

营业时间,不准带领无关人员进人营业柜台内。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服装洁净得体。

六、安全保卫管理(一)根据公司的要求,按规定的保安项目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周密细致地为公司安全服务。(二)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防盗、防爆等工作。

(四)在开展业务时如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赃物,应当产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五)保障寄卖者生命财产安全,如有异常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

(六)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6.求教 典当寄卖行 所需手续和必备因素 不胜感激

我不知道你问这个做什么用,是自己开公司还是求职用,还是你要委托他们卖东西。

不过你问的是有问题的典当和寄卖是两码回事的东西,他们严格来说是互相不能涉及的业务。

典当行是由商务部主管,要向省服务业委员会审批的,每年几个名额,其中治安支队也会监管的。

而寄卖行只需要在工商局拿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了,目前并没有什么相关的行业法规。

而运作上典当行它是靠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挣钱的,只有当物绝当,才会对绝当物进行销售,而且只能是3万以下可以自己销售,3万以上要委托拍卖行进行的。

而寄卖行是根据旧货市场衍生过来的,就是受托卖旧货物,争取中间费用。不过由于监管不严,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去指导这个行业,它们大都做也和典当行一样的业务,甚至是发放小额贷款,争取高额利息。但寄卖行很明确不能悬挂带“ 当 ”字牌匾,这是误导是违规的。

7.与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

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

1、拍卖法

2、拍卖管理法

3、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拍卖管理办法》

4、拍卖规则

5、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7、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8、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9、解读:最高法院出台规范执行拍卖司法解释规定

10、评估拍卖司法解释出台

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1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办法

13、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4、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15、关于谨防虚假拍卖信息的声明

16、相关法律法规分科拍卖相似条文类比汇编

8.寄卖行的办理

寄卖行,变相的就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典当”业,此业不能办成个体,只能办成企业,具备法人类型的,在经营范围中也不能核成“寄卖行”,必须核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规范用语“典当”。

在登记注册中,有一些规定,因是特种行业,需要办理“特行许可证”,具体的根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典当管理办法》中: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

寄卖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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