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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房地产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16:12
本文关于延安市宝塔区房地产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延安市宝塔区交通违章法律规定处理要带上什么资料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2.

1952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合法及有效的,政府也确认其效力。但在司法实务中上世纪50年代的房产证明只能作为参考,因为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对房产进行过确权,如果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房产就按公共财产处理了。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1955年),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对公共房产进行管理和分配,私有房产仍允许买卖,但应在政府房产管理机构登记,发给房产契证。

第二阶段(1956年-1965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阶段。将私有制土地和房屋通过社会主义改造逐渐转变为集体所有制,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第三阶段(1966年-1978年)房地产权属登记全面停滞。

第四阶段(改革开放至今)依法建制、创新发展。1982年,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出台,重新开启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工作。随后这些年,相继制定和颁发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日趋规范化、法律化。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男子持1952年房产证讨窑洞未果 告政府败诉》

刘占荣有1952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和“契正契线”,还有一份“陕甘宁边区房窑证”,但那三孔窑洞的主人却早已换了人。关于延安祖上留有三孔窑洞的事成了刘占荣家人的心病,每每谈及,大家都不免遗憾或抱怨。

刘占荣于2010年12月22日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延安市人民政府和其法定代表人、市长梁宏贤,认为延安市人民政府向刘宝山后人等住户颁发的房产证侵害了刘德本后人刘占荣的权利,要求撤销此前颁发的相关房产证。

2011年8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延安市人民政府给刘宝山等人颁发的房产证,并承担这一行政案件的诉讼费。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刘占荣,只有原来的土地使用证撤销了,土地管理部门才能重新确认刘家对这处房产的拥有权和继承权。

但很快,律师告诉刘占荣,延安市人民政府上诉了。2011年10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签发行政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2年4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刘占荣败诉。理由是刘占荣的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

2012年7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拿到中院裁定的第三天,不服裁定结果的刘占荣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要求省高院介入对此案的认定审理。三个月后,他接到了一份法律文书,本以为是省高院的开庭通知,但信封打开后他傻眼了,里面装的是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书认为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前面做出的行政裁定正确,刘占荣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故“依法予以驳回”。

延安市中院和宝塔区法院都谢绝了记者的采访,他们的理由是判决依据都在判决书里。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城南分局负责人杨勇答复记者说,上世纪50年代的房产证明只能作为参考。他说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对房产进行过确权,但刘家后人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刘家的房产所以就按公共财产处理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持1952年房产证讨窑洞未果 告政府败诉

3.法律房地产权属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一般来说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转移不动产所有权需要两部 一个有效合同 然后登记公示 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5号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

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交通违章法律规定处理到什么地方处理

1、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2、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博爱医院斜对面。

电话:0911-2212693。

3、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南二十里铺林业小区楼下。

5.请问有关房地产待须明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规多了,请律师帮助你。

中 国 房 地 产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 综合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法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下发住房补贴专户管理操作九大程序 部门文件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地方性文件 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 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06年-2010年) 关于扩大北京市廉租住房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房地产预售项目抵押信息公示的通知” 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中国房地产 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思源集团 March 3, 2010 开发管理 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城市供水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部门文件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地方性法律法规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 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房地产 (法律法规政策汇) 思源集团 装修管理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幕墙工。

6.延安市规划局没有网站吗我想知道规划局下属都有些什么单位

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 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负责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和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拟定并指导实施本市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二、制订和编制全市城乡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审核、报批各县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市区详细规划,实施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定位放线等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综合执法工作。 四、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制度实施细则。

制订全市建设标准、定额等文件,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安装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及办法;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相关工程设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八、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九、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定村镇建设规划标准,修编村镇通用建筑图,指导村镇建设的改革与发展。

十、负责城市建设抗震设防的设计与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的规划管理与实施工作。 十一、监督指导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全市建筑各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政秘科 政策法规科 用地规划管理科 建设规划管理科 建筑业管理科 质量安全管理科 办公地址:延安市宝塔区东关 联系电话:0911-2311867 邮 编:716000 挂靠机构:延安市房产管理局 延安市房产管理局(延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全市房产行业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行政机构,挂靠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房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应实施方案、配套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规范房产市场;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单位和中、省驻延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根据全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房产开发建设及房改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市本级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拟定城市自管公房和私有房屋的管理工作;拟定住房建设、房产开发、房产交易、中介、评估、房屋产籍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承办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城市房屋权属,管理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指导各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六、依法履行房产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规范房产市场秩序,查处房产交易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七、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核发《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

八、负责全市房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办理房产开发企业备案登记手续,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商品房销售活动。 九、监督指导住房资金归集、管理和营运工作。

十、指导各县房屋拆迁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政秘科 房政房产科(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房改科 房产经营开发科 办公地址:延安市宝塔区东关 联系电话:0911-2938179 邮 编:716000 ********************************************************* 资料来源---- 。

7.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桥沟村拆迁后,土地怎么用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延安市宝塔区房地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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