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中国证券投资保护者,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投资者保护三大流派
1、契约论。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
2、法律论。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法系差异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进一步,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一不完备法律理论。2002年7月,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正引起欧美经济学界与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兴趣与关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见解,可以进一步诠释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受到了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用于法律分析虽剐开始,但极具潜力。该理论的出发点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内在不完备的,事实上,法律上的不完备问题比合同l中的要更为深刻。不完备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上,不完备法律理论很好的解释了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2.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表示,风险处置是保护基金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发展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上透露,风险处置是保护基金公司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处于收口阶段。
下一步,保护基金公司将通过开展对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估的方式,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监测。 陈共炎表示,目前保护基金公司正在设计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估指标体系方案,具体设想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证券公司包括公司治理、内控、信息公开、客户资产管理与账户管理、禁止行为、客户权利、投资者教育和服务等在内的几大方面指标进行设计,通过保护基金公司下设的投资者调查中心与投资者呼叫中心所收集的证券公司相关信息,对每一家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保护状况进行评估;第二层次,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编制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保护指数,对整个行业的投资者保护状况进行评估。
会上,陈共炎还介绍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现有各项职能的运行情况。陈共炎表示,保护基金公司成立以来,全力参加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基金的审查与拨付。
在实施过程中,保护基金注重借鉴国外经验,不断简化审计、拨付流程,提高收购效率。截至2008年6月底,保护基金公司共计拨付基金169笔,累计收购完成95%以上。
其中,用于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48笔,用于收购个人债权121笔; 二是加大专项审计力度,保障基金的合规使用。截至2008年6月底,保护基金公司共组织400多人次完成了对22家被处置证券公司47项次审计检查,有效地保证了保护基金的合规使用; 三是积极参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提高债权受偿水平。
在25家使用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中,已有23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中,保护基金公司共担任18家证券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委员,担任15家证券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
3.证券公司应该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由谁代扣代收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思》的重要举措。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支出。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是监管制度的创新,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3、基金的监督管理及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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