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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汽车法律法规介绍

时间:2021-04-19 19:12
本文关于欧洲汽车法律法规介绍,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欧盟和各个国家汽车贸易的相关法规

南方网讯 欧盟汽车新法规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它将会给欧洲汽车市场带来怎样的变化? 新旧法规并行1年 从10月份开始,欧盟新法规已正式实施,但旧法规有12个月的过渡期,期间,新旧法规将相互共存。

在新法规第10章中规定,旧法规于9月30日到期,新法规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但是,对于实行旧法规的现有的销售店,可以有1年的过渡期,而对于新建的销售店,则要执行新法规。 新旧法规共存会引起一些麻烦,如果一个厂商要建立新的销售店,那么,按新法规,销售店可以选择品牌专卖或区域销售,如果选择品牌专卖,那么,销售店可以把整个欧盟大市场当作其销售区域,这样一来,现有的区域销售商的市场会受到侵占。

当然,如果新销售店选择区域销售(大部分销售商不愿选择),以上矛盾就不会产生,因为新的区域销售商要在与旧的区域销售商没有区域和时间上冲突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入该区域。新法规禁止区域销售商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而在旧法规下,区域销售商可以随便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前提是这些业务所属区域还没有区域销售商进入。

不过,按照过去的经验,在过渡时期,制造商一般不会建立新的区域销售店。 在新法规下,还会增加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而过去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被制造商严格限制。

在新法规下,只要具备资格就可以被授权修理某一车型,其数量则完全由市场决定。 在过渡期间,一些经销商,特别是一些合同要到期的特许经销商将集中精力争取拿到特约维修权。

但是,一些被申请的制造商却表示,目前仍未起草有关要获得维修权的判定标准和依据,而且要等到2009年才能出台。 难道制造商没有义务从10月1日起授权特约维修店吗?在旧法规下签订的旧合同尽管在过渡期仍然有效,但是,这仅仅局限于制造商与现有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并不代表整个销售体系仍维持原状。

在新法规下,制造商有权要求区域销售商销售汽车和提供零部件,但是,不能强制要求区域销售商提供维修服务,而是允许第三方维修汽车。因此,制造商授权特约维修店不会违背旧合同,即使在过渡时期,任何人想成为授权特约维修店都是允许的,数量也不受限制。

因此,制造商以没有起草判定特约维修店的标准和依据作为托词而拒绝授权特约维修店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们对现有的特约维修店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已实施多年,他们要做的只是根据新法规做一些修改而已。 新法规使欧洲接近美国 在讨论制定新法规过程中,汽车制造业对维持旧的品牌专卖和区域营销法规提出了三条建议:一、旧的销售法规被广泛采用且运行良好,一句话,旧法规并没有不合法之处,为什么要修改呢?二、为什么让欧洲的销售系统向非欧洲汽车制造商更开放,而非欧洲的销售系统却并没有对欧洲更开放?三、现有的销售系统对国外车商已足够有利,如美国,为什么欧盟委员会还要改变它呢? 对于第一条,欧盟竞争委员会通过两年的彻底调查和分析证明,旧法规给予制造商的权力大大超过了经销商和消费者,从而使欧盟在欧洲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计划无法实现,不同市场的汽车差价居高不下。

至于其他地方实行品牌专卖和区域销售的情况如何则与此无关。 第二条包含的意思很明显地表明旧法规是一种保护主义的表现,因而是违反竞争精神的,它可以被看作是阻碍贸易发展的非关税壁垒。

第三条是建立在表面现象之上的,特别是对于大多数市场实行的特许销售模式,这是经销商获得新车零售权的首要渠道,然而,正如欧盟委员会确认的,这种销售功能和服务系统更多的是建立在经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的,主要问题在于不是经销商,而是制造商决定经销商可以做什么。 根据以上三点,我们不妨比较一下在旧法规下欧洲与美国的不同: ●在旧法规下,欧洲的特许经销商不能把新车卖给中间商——购买热卖车型转手倒卖以获利的非特许销售商;他们只可能卖给代表个人消费者且与他们签订了特殊订单的中间人。

而美国的销售商不会受到这种严格的限制。 ●在美国,制造商直接销售汽车是被销售法禁止的,所有新车的销售必须通过经销商。

在欧洲则没有这种限制,制造商有权把汽车直接卖给任何人。 ●多品牌销售在欧洲被严格限制,竞争品牌只允许在分开的销售区由分开的销售人员销售,多品牌销售店在欧洲很少见。

多品牌销售在美国限制不严,多品牌销售店十分普遍。 ●在美国经销商能很好地得到经销法的保护,而且经销法由各州单独制定。

特许经销商在政界组织了十分强大的游说团。在欧洲经销商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特别是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也有权中止销售合同。

●欧洲法规要求销售和服务一体化,旧法规在道义上对这条给予了强大的支持,制造商可以把要求特许经销商提供服务的条款写进相关的合同中,而这些在美国没有严格的规定。 欧盟委员会看到了这些差别,因此要改变旧法规,其目的是引入竞争,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

新法规将使欧洲的汽车销售和服务在多个方面更接近美国。 如果汽车制造商选择品牌专卖,经销商就有权在整个欧盟市场建立销售网点,这样最终将产生真正的泛欧洲销售集团,就像在美国已存在的销售集团。

2.欧盟和各个国家汽车贸易的相关法规

南方网讯 欧盟汽车新法规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它将会给欧洲汽车市场带来怎样的变化? 新旧法规并行1年 从10月份开始,欧盟新法规已正式实施,但旧法规有12个月的过渡期,期间,新旧法规将相互共存。

在新法规第10章中规定,旧法规于9月30日到期,新法规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但是,对于实行旧法规的现有的销售店,可以有1年的过渡期,而对于新建的销售店,则要执行新法规。 新旧法规共存会引起一些麻烦,如果一个厂商要建立新的销售店,那么,按新法规,销售店可以选择品牌专卖或区域销售,如果选择品牌专卖,那么,销售店可以把整个欧盟大市场当作其销售区域,这样一来,现有的区域销售商的市场会受到侵占。

当然,如果新销售店选择区域销售(大部分销售商不愿选择),以上矛盾就不会产生,因为新的区域销售商要在与旧的区域销售商没有区域和时间上冲突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入该区域。新法规禁止区域销售商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而在旧法规下,区域销售商可以随便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前提是这些业务所属区域还没有区域销售商进入。

不过,按照过去的经验,在过渡时期,制造商一般不会建立新的区域销售店。 在新法规下,还会增加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而过去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被制造商严格限制。

在新法规下,只要具备资格就可以被授权修理某一车型,其数量则完全由市场决定。 在过渡期间,一些经销商,特别是一些合同要到期的特许经销商将集中精力争取拿到特约维修权。

但是,一些被申请的制造商却表示,目前仍未起草有关要获得维修权的判定标准和依据,而且要等到2009年才能出台。 难道制造商没有义务从10月1日起授权特约维修店吗?在旧法规下签订的旧合同尽管在过渡期仍然有效,但是,这仅仅局限于制造商与现有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并不代表整个销售体系仍维持原状。

在新法规下,制造商有权要求区域销售商销售汽车和提供零部件,但是,不能强制要求区域销售商提供维修服务,而是允许第三方维修汽车。因此,制造商授权特约维修店不会违背旧合同,即使在过渡时期,任何人想成为授权特约维修店都是允许的,数量也不受限制。

因此,制造商以没有起草判定特约维修店的标准和依据作为托词而拒绝授权特约维修店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们对现有的特约维修店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已实施多年,他们要做的只是根据新法规做一些修改而已。 新法规使欧洲接近美国 在讨论制定新法规过程中,汽车制造业对维持旧的品牌专卖和区域营销法规提出了三条建议:一、旧的销售法规被广泛采用且运行良好,一句话,旧法规并没有不合法之处,为什么要修改呢?二、为什么让欧洲的销售系统向非欧洲汽车制造商更开放,而非欧洲的销售系统却并没有对欧洲更开放?三、现有的销售系统对国外车商已足够有利,如美国,为什么欧盟委员会还要改变它呢? 对于第一条,欧盟竞争委员会通过两年的彻底调查和分析证明,旧法规给予制造商的权力大大超过了经销商和消费者,从而使欧盟在欧洲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计划无法实现,不同市场的汽车差价居高不下。

至于其他地方实行品牌专卖和区域销售的情况如何则与此无关。 第二条包含的意思很明显地表明旧法规是一种保护主义的表现,因而是违反竞争精神的,它可以被看作是阻碍贸易发展的非关税壁垒。

第三条是建立在表面现象之上的,特别是对于大多数市场实行的特许销售模式,这是经销商获得新车零售权的首要渠道,然而,正如欧盟委员会确认的,这种销售功能和服务系统更多的是建立在经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的,主要问题在于不是经销商,而是制造商决定经销商可以做什么。 根据以上三点,我们不妨比较一下在旧法规下欧洲与美国的不同: ●在旧法规下,欧洲的特许经销商不能把新车卖给中间商——购买热卖车型转手倒卖以获利的非特许销售商;他们只可能卖给代表个人消费者且与他们签订了特殊订单的中间人。

而美国的销售商不会受到这种严格的限制。 ●在美国,制造商直接销售汽车是被销售法禁止的,所有新车的销售必须通过经销商。

在欧洲则没有这种限制,制造商有权把汽车直接卖给任何人。 ●多品牌销售在欧洲被严格限制,竞争品牌只允许在分开的销售区由分开的销售人员销售,多品牌销售店在欧洲很少见。

多品牌销售在美国限制不严,多品牌销售店十分普遍。 ●在美国经销商能很好地得到经销法的保护,而且经销法由各州单独制定。

特许经销商在政界组织了十分强大的游说团。在欧洲经销商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特别是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也有权中止销售合同。

●欧洲法规要求销售和服务一体化,旧法规在道义上对这条给予了强大的支持,制造商可以把要求特许经销商提供服务的条款写进相关的合同中,而这些在美国没有严格的规定。 欧盟委员会看到了这些差别,因此要改变旧法规,其目的是引入竞争,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

新法规将使欧洲的汽车销售和服务在多个方面更接近美国。 如果汽车制造商选择品牌专卖,经销商就有权在整个欧盟市场建立销售网点,这样最终将产生真正的泛欧洲销售集团,就像在美国已存在的销售集团。

3.欧洲汽车排放标准

《欧洲升级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欧盟国家努力实现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为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污染,保护大气环境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推广高效、低耗和低污染的“清洁汽车”,成为今年活动的焦点。欧洲各国一面不断升级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一面大力宣扬新的城市交通观念。但是,绝对“清洁”的汽车目前尚不存在,全面禁止汽车通行也不现实。因此,欧盟从减少汽车油耗和降低尾气污染着手,通过制定法律限制有害气体排放,采用税收政策的鼓励或惩罚,并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等措施,以使城市机动交通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增加车辆的同时逐渐降低污染,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为实现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欧盟要求各国限期减少以汽车尾气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2005年1月起,欧盟将实行“欧洲4级”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增加了对二氧化碳气体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的限制。欧洲新的尾气排放标准将影响欧洲人的用车习惯。以普遍受到喜爱的柴油汽车为例。由于柴油价格比汽油便宜,且柴油汽车的噪音不大,油耗低,尾气的二氧化碳含量也普遍低于汽油车,因此柴油车在欧洲很受欢迎。但专家证实,柴油车排放的其他致癌物质较多。随着明年“欧洲4级”标准的推广,估计欧洲人偏爱柴油车的习惯也将开始改变。

欧洲各界人士主张,应敦促汽车产业和各国政府协调行动,采取鼓励措施为“清洁汽车”开辟市场。世界汽车制造从节油性能到油电混合动力等方面的技术逐渐成熟,但采取新技术、新材料的汽车成本相对较高,因此购买“清洁汽车”的消费者要承受更大的价格压力。

针对这一问题,比利时政府近日决定,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欧洲尾气排放新标准的“清洁汽车”。根据这项法规,从2005年1月起,比利时对每公里排放二氧化碳低于105毫升的新车,减税幅度为全车价格的15%,最多可达3280欧元。每公里排废气105毫升至115毫升间的新车,减税幅度为整车价的3%,最多达615欧元。比利时政府还计划制定其他相关法规,鼓励人们更多地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与人合用私人汽车,目标是到2020年,将私人汽车在城市机动交通中的比例从目前的75%降低到40%,使公共交通的比例从目前的25%上升到60%。

4.欧美汽车介绍

欧美汽车主要指德.法.美.英等国生产的汽车.欧洲车还有瑞典但一般细分为北欧车.其共有的特点是以安全为第一位的设计理念.

日韩车是日本和韩国生产的,因为韩国汽车工业起步是通过引进日本的技术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们的汽车在设计上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其共性特点是价格低廉!配置丰富.这点韩系车表现的更为突出.论技术先进性和欧美车没法比.

国产车就是我国生产的汽车.现在多数是引进技术,生产国外成熟车型.技术多半是比较落后的,一般相当于国外十年前的技术水平,就是同步上市的车型也没法和国外的产品比.有的车型(比如宝马)就是百分之百的进口车到中国按四个轮子,贴上中国某某品牌,少上一部分关税.国产车的特点就是便宜,比纯进口车便宜30%.

现在除大贸进口的车外都是国产进口车,比如一汽大众.一汽马自达.天津丰田.华晨宝马.北京现代等等.平心而论国产车和进口车在技术上还是有很大差距.

但纯进口车到中国都水土不服,因为我国燃油标准比较低,其中含硫量大,胶质含量也大!这一点国产车到能适应,因为外国车到中国生产时都把喷油孔加粗,我国的路况差,进口车型到我国生产时底盘都加高.这么看我们还是买国产车实用!

欧洲汽车法律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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