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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20:42
本文关于精神卫生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我国关于精神病方面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一部规范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和促进精神障碍者康复的法律,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并设专章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医务人员、监狱等场所,社区、家庭、新闻媒体、心理咨询人员等在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责任。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一条提出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赋予患者相关的司法救济权,将司法手段作为保护患者人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重要的“兜底”保障措施。让患方成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主体,是法治社会的进步,也将推动建立完善的沟通渠道。

2.精神卫生法该法律的责任是什么

为杜绝“被精神病”的情况发生,草案对与之相关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提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其所在行政机关、本人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还提出,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的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利的同时,还针对中国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等问题做了相关规定,并拟立法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康复和救助等问题。

3.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是哪一年颁布

201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一部规范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和促进精神障碍者康复的法律,于2011年6月公布草案,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

2、新法规定,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3、为了保护、改善和促进公民的身体健康,预防精神疾病发生,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规范精神卫生工作,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精神卫生工作,是指保持和增进公民精神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疾病、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的各项活动。

4.精神卫生法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权益保障一是在总则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二是规定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最有利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并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为患者制定周详的治疗方案,向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治疗方案及有关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等。 预防康复制度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方面,草案设专章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在开展精神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方面的责任;设定了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规范。

在精神障碍的康复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并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出院的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开展康复训练,并对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残疾人组织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等等。 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精神卫生法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了全面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二是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包括诊断时间、诊断医生人数等特殊要求。

三是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草案规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由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诊断、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四是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依法办理出院手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是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精神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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