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万福生科造假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万福生科财务造假违背了哪些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规定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的规定: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 1.发行人、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对此作出了详尽规定: (1)对虚假陈述中个人责任的认定 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③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解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①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③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④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⑤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⑥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3)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②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④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解释】《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中明确规定,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4)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①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③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⑤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万福生科造假的原因及方式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带来的社会影响:
一方面经济利益的驱动是产生财务造假最根本的内部动因。通过财务造假,虚增利润,达到上市要求,募集大量资金。如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对于净利润等相关指标都有最低额度规定。万福生科通过财务造假上市成功,公开募得资金总额42 500万元。如此巨大收益使得铤而走险,不惜财务造假以达到政策要求上市。另一方面,上市成功能极大增强声誉资本和社会资本是又一重大诱因。通过上市,和产品的知名度增加,更容易获得客户的尊重和信任,而家个人也获得了自我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的认可。不少上市成功之后,董事长的身份和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和银行的“座上宾”、媒体的焦点人物。
3.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对谁伤害最大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处理结果出炉 “不退市”成最大利好。
据了解,证监会拟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龚永福终身市场禁入,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也被处以重罚。其中,证监会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对保荐代表人等终身市场禁入及罚款。同时,暂停平安证券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
4.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带来了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万福生科造假事件中的受害者及其所受损害的利益?(1)投资人。
包括公司其他股东,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持有公司股票),在造假案始末,随着造价面纱的层层揭露,万福生科的股票在12。09。
19被停牌并立案调查,到12年10。29日复牌,股价直接封死跌停。
短短一年内,从发行价25元到跌停,股东的权益大打折扣,其他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更是血本无归。而在13年03。
4在此复牌后,其股价一字跌停也是居跌幅首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多是缺乏市场信息的非专业人士,手中的股票变得一文不值,投进去的钱只能是泼出去的水,哭都来不及。
更有甚者,会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啊。(2)债权人。
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被停牌,债权人自然无法按预期利率收到利息,企业现金短缺,负债率高一旦面临破产,债权人只能得到部分赔偿,惨啊。?万福生科造假事件中的受害者及其所受损害的利益(3)公司员工。
上市公司造假被查甚至面临被停牌退市的风险,员工面临最严重的就是失业以及对再就业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就业是民生之本,没有工作就没有收入,将会影响员工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稳定。
(4)其他待上市公司。因其造假案被“撤回”IPO申请。
(但从另一方面看,这样更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5)中国资本市场。
恶劣的上市公司造假事件无疑是对资本市场莫大的嘲讽。 在本来就十分不成熟的资本环境以及法治落后的半市场经济环境中,将眼中影响投资者的信心,以及同行公司的上市。
(6)造假者与协助造假者。毫无疑问,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
在造假手段中得到的“丰厚利益”,远远小于事情败露后得到的惩罚。他们是自己害了自己,包括万福生科及其控股股东龚永福,部分高管,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和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分,罚款,没收造假所得收入,蹲监狱,以及对公司声誉的恶性影响。
5.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什么时候被发现的
2012年9月14日万福生科由2113于涉嫌违反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收到了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的《立案稽查通知》。
2012年9月17日其股票停牌,接受了湖南监管局的立案稽查。
2012年10月26日万福生科公布了《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5261报告》,报告称经过初步自查公司在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7,590,816.61元4102、虚增营业成本145,558,495.31元、虚增利润40,231,595.41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2012年10月29日万福生科股票在当日开市起复牌,当日股价跌停。
2012年11月22日深圳证1653券交易所根据更正报告所述内容,由于虚假记载金额重大,导致2012年上半年由盈转亏,且未披露事项对万福生科业务有重大影响,判定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版1.4条、权第2.1条、第7.3条、第11.11.2条的相关规定。故对万福生科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公开遗责的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6.会计造假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会计造假直接侵犯了国家和有关方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会计造假一般体现在企业或单位的财务活动中,除了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以外,谁来为这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那?以往对这个问题很不明确,1999年10月31日公布的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会计责任主体,其目的就是要理顺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负的责任,更加明确了责任人。
一旦事发,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业务""不了解情况"等借口来推卸或减轻罪责。
7.造假产品按法律条文怎样处
对生产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假贩假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性质、事实和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等级的处罚规定。
对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持续18个月以上;被质监执法部门一年内两次处罚后又违法;且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经出厂、销售、经营性使用而拒不追回等情况;实施严重处罚。 对法律法规规定 “逾期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执法部门必须先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
这6种不予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具体情况是: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3。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4。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于生产者制假贩假的违法行为;只要其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以及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等11种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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