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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梳理

时间:2021-04-20 06:54
本文关于干货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梳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资产证券化适用哪些法律

转来的,仅供参考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载体(SPV),即SPT型的银行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

二是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非银行类资产证券化模式。

以上两类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SPT型的银行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适用如下法律法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

非银行类的资产证券化主要适用《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2.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过程,逐一阐述了涉及的五大具体法律问题: 1、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由于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包含着大量的债权让与行为,这里的债权必须具备适合证券化的特质。

虽然这里的债务融资有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两种,但担保融资在资产证券化中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作者并不提倡这种做法,然而真实销售也并非易事,它往往需要法院的重新定性。 2、债权受让的特殊目的机构。

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和融资实践,特殊目的机构可以分为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和基金型等不同形式,这些形式分别可以收到不同的税收效果和融资便利,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相关法律限制程度和投资者的熟悉程度,选择最合适的特殊目的机构设立形式。 3、打散债权的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申的重要法律创新之一,如果没有特殊的法律保护,特殊目的机构会面临许多难以消除的风险,只有通过在会计制度、经营范围和法律监管等方面作出努力,才能使特殊目的机构真正做到"远离破产"。 4、打散债权的信用升级和评级。

资产证券化融资有其独特的外部信用升级和内部信用升级方式,经过升级后的资产支持的证券往往具有超过本身价值的信用级别,因此,法律确认了信用评级的法定地位。 5、打散债权的证券化。

各国从不同程度上确立了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合法地位,美国作为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不仅采取多种形式发行资产支撑证券,而且在证券法中对此类证券作出许多豁免规定和要求,为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很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3.财产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财产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规定对证券之债在许多方面有特殊要求。

主要表现在: (1)证券券面所记载的债权与证券本身不可分离,只有证券持有人才可以主张权利; (2)法律规定证券上指定了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必须采用背书转让形式,而证券上没有指定债权人(不特定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就不需要采用背书形式,仅仅只要求交付证券便可实现转让; (3)证券设定的债务人承担单方面的无条件的履行义务的行为。 债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而不追究证券来源的合法性。

如委托银行见到支票就要支付款项,而不追究该支票用于购买物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4)有价证券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可用于抵押。如我国发的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可在银行抵押贷款。

上述就是小编对“财产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意义”问题进行的解答,财产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为证券券面所记载的债权与证券本身不可分离、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必须采用背书转让形式等方面。

4.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包括哪些

(1)欺诈风险:从美国证券市场及其他国家证券市场中的一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由于欺诈的发生而使投资者受损的例子屡见不鲜。

陈述书、保证书、法律意见书、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书及其他类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诈风险的发生。 (2)法律风险:虽然法律函件及意见书原本是为了消除外部的风险因素,但有时法律的不明确性及条款的变化本身往往成为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伴随且起关键作用的一种风险。

(3)金融管理风险:资产证券化是金融管理发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约、技术和结构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发生故障,整个交易可能面临风险。

我们把这种风险称为金融管理风险,主要包括参与者不能按协议进行交易,设备不能按要求运作如电脑故障,以及交易机制出现故障等。 (4)等级下降风险:从已有的证券化实例中人们已经证实,资产证券化特别容易受到等级下降的损害,因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包含许多复杂多样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之一恶化,整个证券发行的等级就会陷入危险境地,从而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除了上述几种风险之外,还存在一些其它风险,诸如政策性风险、财产和意外风险、合同协议或证券失效、对专家的依赖风险等等。所有这些风险都不是彼此独立地存在着,而是相互联系的。

这些证券化风险的影响及发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必须识别这些风险,分析它们的规模,审查减少风险的方法,以及正确估计那些减少风险的手段的有效性。

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哪些法律基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资产证券化属于国家政策重点支持业务,中国银监会、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 监发〔2〇15〕43号)指出:“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加快信贷资 产流转,盘活信贷存量”。

2014年11月公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 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 动产收益权”列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目前东部地区已有不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在 试水ABS资产证券化。

6.哪些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类型

从法律属性看,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表现为债权、收益权和信托受益权几种类型。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

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最新的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昨天公布的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显示, 负面清单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以及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7.怎样掌握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最早起源于美国。

1968年美国国民抵押协会为了摆脱储蓄存款大量提取所造成的流动性困境,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它的推出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20世纪80年代以来,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品种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不仅仅作为商业银行解决流动性不足的手段,并成为在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筹资者有效联结、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有力工具,进而在更重要意义上逐渐成为一种内容丰富的金融理财观念和方式。

资产证券化已经继股票、债券之外,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产品。截至2003年底,美国的按揭资产证券化余额已达5。

3万亿美元,非按揭资产证券化余额接近1。7万亿美元,两项总和占美国债务市场22万亿美元的32%。

通常,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重新组合,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进而提高金融资源(主要是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发起人、SPV(特别目的载体)、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等诸多方面。

尽管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多样,但其核心理念是一致的,具备以下特点: 1、各类资产支持证券都由具备有保障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支持,其中对资产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可能性和数量的估计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

2、实现目标资产的破产隔离,只有实现了破产隔离才能保证该资产不受证券发起人破产影响而确保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能够用于支付证券持有人的所得收益。 3、资产证券化是结构融资方式,通常为表外融资,而实施方法较为复杂。

4、标的资产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的分散度,整体上信用评级较高,融资成本或资产处置成本较低。 5、将具体的、分散的资产进行标准化的技术处理,便于分割和流通,组成复杂。

发起人将待证券化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并以销售的方式转移给SPV作为其基础资产;然后,SPV以该基础资产预期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支撑,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者抵押支持证券(MBS)并用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购买基础资产费用,并最终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偿还投资者。 目前,可用作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帐款、租赁应收款以及公共事业收入(如水、电、煤气等)。

在上述过程中,SPV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一个独立于发起人之外的空壳公司,实现对风险的隔离,一方面隔离因发起人破产而带来的造成SPV内用于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损失的风险,当发起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后,发起人的债权人将不再拥有对于这部分资产的追索权,这样就保证了标的资产的安全性,此过程被称为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机制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影响。有些情况下,还会引入第三方提供信用加强来进一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或者,SPV也可能对所取得的基础资产通过内部信用增级(如超额抵押等)提高证券化后资产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

信用增级的方式包括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的方法有:通过现金流分层实现信用增级,即将所发行证券分为不同的级别,优先级证券将首先得到偿付,从而将优先级证券的风险转移给次级证券持有人,提高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将不同质量、不同现金回收期限的资产组成离散的的资产包,从而通过整体的现金流实现更高的信用级别;或者由发起人提供更多的连带责任,诸如担保和追索权。

外部信用增级则主要通过第三方对标的资产进行担保等增级过程。最后,要由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对项目进行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一般要求投资级以上的评级。

SPV另一方面的作用是通过方案设计可以将这部分资产的风险从发起人那里转移出去,可以设定“如果SPV内的资产不够偿还投资者的投资,那么投资者不拥有或只拥有部分不足额部分资产的追索权”,从而将原来由发起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到投资者身上。 在实践过程中,SPV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特设公司(SPC)和特设信托(SPT)。

这两种方式在国外都很常用,特别是其中的SPC方式应用更为普遍,但在中国都有一定的法律和制度障碍。 目前,国际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代表性的模式有三种:一是美国模式,也称表外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二是德国模式,亦称表内业务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立一个机构,由这个机构运作证券化业务,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银行,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三是澳大利亚模式,也称准表外模式,是上述两种模式的结合类型。

资产证券化业务隶属信用风险市场范畴,是建筑于信用市场充分发达的基础之上而产生的。从信用产品发展变化的历史来看,是一个不断的从个体,非标准化的产品向综合,标准化的产品过渡的过程,如单一的贷款到企业债券到信用违约互换到一揽子信用违约互换,再上升到ABS、MBS、CDO代表着信用产品的高级。

8.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程序涉及那些

1、确定要证券化的资产,组成资产池。

企业要首先分析自身的融资需求,根据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的目标。

2、组建特设机构,实现真实出售。

一般由这些资产的原始权益人设立一个独立的实体--特设机构SPV,然后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这些资产本身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但是由于各种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证券化途径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卖给这个特设机构。将项目资产的未来收入权利转让给SPV的目的,是将项目公司本身的风险与项目资产隔断,从而实现“破产隔离”,以利于SPV机构获得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授予较高资信等级(AAA或AA级)。组建SPV是ABS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预先评级。

接下来特设机构SPV必须与银行、券商等达成一系列协议与合同以完善交易结构。然后请信用评级机构对交易结构进行预先的评级,也就是内部评级。

4、信用评级,发行评级。

在完成初次评级以后,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降低融资成本,就要通过破产隔离、回购协议、机构担保等技术手段,提升所要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即“信用增级”。之后,再次聘请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公告。接下来,将具体的发行工作交由专门的证券承销商。

5、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向原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款。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干货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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