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2016年6月最新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看看6月1日起哪些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6月1日起,一批涉及民生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比如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反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的要进行处罚;购买二手车可以参照二手车鉴定规范,还有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管,保障人体安全等。
小编整理了与大家生活有密切关系的新规,供各位网友参考。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加强食品严格监管 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日召开食品国家监督抽验新闻发布会。
食品监管一司巡视员毕玉安介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小麦粉等11类食品抽检工作情况和抽检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一司司长马纯良表示,对于大桶水、配制酱油的监管,包括食用胶的监管,今年四月初已经部署各地从严监管、加强监管,也发了文件。
对于小型企业的监管,我们要指导地方、督促企业实施《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详情】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食品药品行业 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组织制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原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整合,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做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实际需要,《规定》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四品一械”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并对委托执法、授权执法等作了进一步规范;针对执法实践难题,对地方协查、立案前调查或检查取得证据的效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将办案有关环节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接,增加行刑衔接、境外证据要求以及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执法的应对措施等。
【详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通过正确的鉴定评估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手车有多少新伤旧患!《规范》出台后,理论上讲,通过权威评论而生成的信息,购车人可以综合评判。即将实施的《规范》包含近百条款项,内容涉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条件和要求、鉴定评估程序、作业流程、受理鉴定评估、查验可交易车辆、签订委托书以及判别事故车、鉴定车辆技术状况、评估车辆价值等。
记者了解到,该《规范》是中国二手车车辆评估的首个国家标准。并要求对二手车进行量化的技术检测,包括对车身外观、发动机舱、驾驶舱、底盘等部位以及车辆启动、路试等104项检查内容,最终形成一份《二手车技术状况表》。
没有鉴定评估能力的二手车经销商,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二手车进行鉴定评估。【详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将被重罚 新版条例是对现行条例的一种完善。
新版条例有五个进步:一是完善分类管理,对高风险产品监管加强,对一些低风险产品监管适当放开;二是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现行条例规定了16项行政许可,新版条例减掉了7项许可;三是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四是强化日常监管,规范监管行为,增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已注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制度等;五是完善法律责任,新条例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实施重罚,货值万元以上的并处10到20倍的罚款。【详细】各地山东:加强监督管理 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指出,农业、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各级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在农业投入品方面,在蔬菜、瓜果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并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详细】河北:房屋建筑未按规定缴存预储金不得开工建设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没有缴存或没有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详细】西藏:通过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针对西藏现状,《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西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即建立区、市(地)、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同时,即将开展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工作中,对因年事已高而无法带徒授艺的传承人,将对其授予荣誉传承人称号,并争取资金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详情】菏泽: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将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7年。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重新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鼓。
2.2016年有哪些新的法律法规将实施
您好!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 交通法规: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对现有的条款作以下调整:
凡违反交通规则者罚款额为扣分数量的一千倍,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参与交通整治,第一时间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享受被举报违法违规者的罚款的百分之十的奖励。同一违章记录,举报者以时间优先的原则领取奖励。
取消交通事故中保护弱者的条款,对于交通事故中违章一方必须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对方当事人全部损失。
对于酒驾一律吊销驾照,判刑2年,醉驾者五年内不得取得驾照,判刑2年!对于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者除吊销驾照外,判刑5年起。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者,起判7年,致人死亡者,最高可判死刑。
在机动车辆无行驶权时发生事故必须负全部责任,在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的行为,扣三分,罚三千。行人在非人行横道横穿时与车辆发生事故,行人全责并赔偿对方损失。
二,银行业。
鉴于现银行业乱象,法律作以下规定,谁的错误谁承担损失。由于银行故障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储户有存取款时,发现问题必须当面提出质疑,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储户承担。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人民币,否则视为违法,罚款拒收额的一万倍。同时欢迎举报,将以罚款的百分之十作为奖励。
三,酒店餐饮
为促进食品安全,加大对餐饮的惩治力度,对酒店餐饮的违法行为,及不合格的食品安全对当事企业作以下处罚:凡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企业罚没上一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同时对举报者以罚款的百分之十的奖励。
四,零售业
为规范市场行为,对销售不合格,过期食品,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涉事企业也将罚没上一年度的全年的销售额,对于举报人以百分之十的奖励。
五,其他犯罪行为
对于执行法律的警察本身就是法律的象征,凡是对警察有攻击行为者,一律视为袭警。袭警者将被判刑5年起。如造成警察受伤者10年起判,最高可判死刑。
公民在遇到生命财产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自卫措施。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为加大反腐力度,行贿者将于受贿者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当行贿者在一年内举报受贿者的犯罪行为,可免受行贿罪处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的免罚条款,及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所有犯罪行为一视同仁。凡满十二岁以上者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制裁!十二岁以下者违法,父母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取消无期徒刑,凡罪行累积判刑达到三十年者,一律判处死刑。凡抢劫者起判二十年,并有伤害他人行为者,一律判死刑。对盗窃罪起判十年,在盗窃中被发现而反抗者,一律视为抢劫。
同时为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将视公民的两倍处罚。
为实现民主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凡在本国公民一视同仁,无论高官平民,富商贫民,所有执法者违法,加倍处罚。
真是做梦啊!怎么可能实现!希望有一天能够实施。
另外,《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持有人可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其中,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规定。
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政策,将来无论是生一孩还是二孩,生育假都会延长。至于到底能延长多少,就要看各地的规定了。
谢谢阅读!
3.2016年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并从2017年开始实施
2017年高考改革最新方案正式版出台了,据了解,《2017年高考改革方案》将于9月4号正式颁布。
全国高考改革方案初定为考语数外三门(注:指全国卷,下同),外语一年两考,再让学生选考三门,按五级制评价。 高考改革方案具体如下: 1、高考命题杜绝繁难偏旧,基本以2013年的试题难度为标准; 2、2016年,英语将正式退出新高考(也就是6月7、8两天将没有英语考试),但是学生的会考成绩计入高考总分(A等100分,B等85分,C等70分),学生可以多次报考会考,最终以最好成绩为准; 3、在2016年之前,高考英语分值逐年降低:2015年,英语120分,相应的,语文 将提高到180分;2016年,英语100分(会考),语文 提高到200分; 4、除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以外,其它加分政策都将取消; 5、志愿填报也有微调:考前填报,但从明年开始执行平行志愿,第一志愿可以同时报2个,第二志愿可以同时报3个。
2017年英语分降语文 分增,2016年,高考文史类、理工类总分均为750分。语文 (文理同卷)180分,数学(文)150分,数学(理)150分,文科综合320分,理科综合320分。
英语文 理同卷,实行社会化考试,一年两次考试,学生可多次参加。英语满分100分。
据了解,语文 学科要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考查,充分体现语文 的基础性和作为母语学科的重要地位,注重考查内容与社会生活实践的联系;发挥语文 学习促进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和个性发展。分值将由150分提高到180分。
数学学科要注重基本的数学能力、数学素养和学习潜能的考查,强调通性通法,注意数学应用,考查学生分析、解决综合问题的能力。考试分值仍然为150分。
英语学科要突出语言的实际应用,回归到学科应有的位置上,突出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及课标的基本要求,降低英语学科分数在高考招生中的权重。考试分值由150分降低到100分。
实行社会化考试,一年两次考试,学生可多次参加,按最好成绩计入高考总分,成绩三年内有效。
4.中国工商法 全部法律条例
我国没有《工商法》,关于销售法律条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篇幅过长,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请登录政府网站查询(详见参考资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
5.我国今年都颁布了哪些新的法律,具体内容是什么
1月 解读:惠及百姓生活 87部法规元旦实施 2006年1月1日,将有87部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
其中,国家级法规50部,地方级法规37部,涉及消费、纳税、以及公司、证券、保险、节能等诸多方面。这些法规的实施,将更好地维护公众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元旦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提升到1600元。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三险一金将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即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义务人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中国境内有二处以上工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等情形的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全文] 法规链接:87部法规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2月 解读:30部法规2月1日起实施 合资车要贴中文标识 合资品牌汽车要贴中文标识,首次进口药材经检验合格才能销售,注册税务师可以为企业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了……据统计,2月1日起,将有30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
其中,国家级法规15部,地方级法规15部。 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修订)》指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细则》明确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的法律地位,指出,国家统计局及其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全文] 法规链接:30部法规2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3月 解读:63部法规3月1日实施多角度维护公众权益 3月1日,将有63部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
其中,38部国家级法规涉及当事人权益保护、疾病防控、娱乐消费、金融投资、城市建设等方面。 这些法规的实施,将从多角度更好地维护公众权益。
与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法律始终,“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 《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周岁婴儿的,这四类人不予拘留。
《处罚法》明确了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日。[全文] 法规链接:63部法规3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4月 解读:33部法规4月1日起实施 鼓励创新 4月1日,将有33部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
其中,国家级15部,地方级18部,涉及诉讼当事人权益保护、住房、交通、出入境食品的安全以及相关资质认定、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4月1日的生效,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将在另一地得到实现。
《安排》主要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包括内地的劳动争议案件,澳门的劳动民事案件的判决,以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相互认可和执行。[全文] 法规链接:33部法规4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5月 解读:42部法规5月1日实施 强化政府责任 5月1日,将有42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9部,地方级33部,涉及价格、疾病防治、实验室、检验机构监管等方面。
在减轻百姓生活压力方面强化政府责任,是本月法规的一大特色。 5月1日起,经营者违规多收费拒绝退还的,将被没收多收价款,同时还要赔偿消费者损失。
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修订)》指出,经营者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拒不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从重处罚。
[全文] 法规链接:42部法规5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6月 解读:37部法规6月1日起实施 全方位提升安全指数 6月1日,将有37部法律、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7部,地方级30部,内容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对于提高公众生活的安全度具有重要意义;《审计法》的修改增加了审计机关权限,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卫生部首次统一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标准规范。《办法》规定,凡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办法》对卫生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做出规定。
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全文] 法规链接:37部法规6月1日起实施(全文) 7月 解读:51部法规7月1日开始实施 涉及。
6.2016年起有哪些新政策法规实施
A、居住证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大城市落户不是梦 《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持有人可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其中,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B、提倡生育两个孩子,延长产假 想生二孩的可以开始准备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规定。 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政策,将来无论是生一孩还是二孩,生育假都会延长。至于到底能延长多少,就要看各地的规定了。
C、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 买房花销可能变小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 国家统计局12月1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个数分别为33个和40个,分别比上月增加6个和2个。
D、房贷利率下调 部分房奴还款压力减小 今年3月份以前,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6.15%,经过了3月、5月、6月、8月和10月的5次降息后,目前的房贷基准利率为4.9%,降幅达20%。据悉,各家银行的房贷政策大都为次年调,即银行利率调整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利率,因此大部分“老房奴”的月供将从1月份开始调整。
根据最新的房贷利率,以购房者贷款100万元、期限20年为例,按照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购房者需要总共支出57万元的利息,月供6544元。如果按照5次降息前的基准利率6.15%计算,购房者总共需要支出74万元利息,月供7251元。
5次降息后,购房者从2016年开始,月供将减少707元。 E、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23天婚假缩水至3天 据修正案草案,从明年1月1日起将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也就是说,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23天的晚婚假。
7.2017新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7年法律有哪些新的法规条例
全国法律法规
国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
新年一马当先的就是两部与国家安全和国防相关的法律实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国防交通法,与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它共9章60条,明确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则、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则是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7章54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该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8.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的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9号发布,2008年12月15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订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40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 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当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 员长令第11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 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 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年9月25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86)财税地字第008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改。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 10月24日国家税务局文件(88)国税地字第01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 院文件国发〔1987〕27号发布,自当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修改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 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财政 部文件财法字〔1997〕5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 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修改并公布,自当年 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0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43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43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0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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