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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09:00
本文关于村民委员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

2.村民委员会管理法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2、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实施; 3、提出和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支持和组织椟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巩固和发展村集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5、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集何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益; 6、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7、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纳税、实行计划生育、接受义务教育及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8、组织村民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非法宗教宗族活动及械斗,促进村际、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协助公安等有关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9、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扫除青壮年文盲,普及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组织健康的文体活动,防止发生贩毒吸毒、私种毒品原植物、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和封建迷信活动,树立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扶贫助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尚; 10、办理本村的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1、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的法定权力,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一部分外,很大一部分散见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之中。③据不完全统计,从历史到现在,共有三十余部法律、二百余中央法规、规章涉及到了村民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仅山东省地方,共有一百余件法规、规章也涉及到了村民委员会。强调的是,此处所说得权力,是相对于村民委员会所管理、服务的本村村民而言。

在赋予权力、义务的法律文件之中,很大一部分是以村委会的义务形式出现的。既然是法定义务,村委会就有履行的职责,而履行义务所面对的对象最终是村民。

所以,村委会在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时,相对于村民,它便是权利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山东省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根据献血要求和血站的安排统一组织献血;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根据献血要求和血站的安排组织献血。”

上述分别是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政府规章三个法律层次的法律文件赋予村民委员会义务的例子。在村民委员会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而对本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组织村民献血时,必然要做出一定的行为,那么相对于村民来讲,村委会有权利要求村民履行行为,便自然成为一个权力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这是法律对村委会成员的最基本的要求。

为此,《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提倡将那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身体健康,工作能力较强,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根据四川省《选举规程》第四章:“提名确定候选人,县级人大常委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大及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1、被依法立案侦察暂未定论的; 2、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劳动解除不满3年的; 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非法生育未满五年或处理未完结的; 4、近年来侵占国家集体资产受到处理的; 5、近年来参与打架斗殴或聚众赌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6、因作风生活问题,造成家庭、社会影响较坏的; 7、参与邪教组织或带头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8、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

截止至2020年国家没有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相关要求规定:1、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4.2017年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年满18周岁。3、必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此外,依照《宪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扩展资料: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多少人组成合适,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为便于组织,便于协商,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尽量减轻村民的负担。

为了便于决定问题,成员总数应当是单数。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5.村委会主任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第三十八条 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扩展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1、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的意义

1、法定代表人是建立法人制度的内在要求。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其本身不具有自然状态上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只有通过自然人才能得以体现和实施,自然人代表法人的行为最终由法人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鉴于此,客观上就要求在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一种法律制度,以协调解决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法人的意志。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建立解决了法人的意志如何通过自然人实施的问题。

2、法定代表人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仅能够对外代表商事主体行使职权,而且也是商事主体内部的最高行政首长,全面负责商事主体的经营管理,同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商事主体,对内是最高行政首长,有利于理清责任,实现权责统一。

3、法定代表人是维护投资者利益,贯彻投资者意志的重要保障。

现代商事主体制度要求,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商事主体的经营管理,而应当通过选派管理人员,将投资者的意志在商事主体中贯彻执行,即使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的决议,也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所领导的公司管理机构予以执行。

同时,法定代表人因直接掌管着商事主体,如果不履行忠实义务,往往会给投资者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定代表人在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法定代表人

村民委员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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