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股份制公司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股份制公司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股权表现形式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股东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设立方式及流程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募集。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企业指三人或三人以上(至少三人)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主要是:①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②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③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共同分担;④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机制的基础上。
2.股份制公司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股权表现形式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人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设立方式及流程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募集。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制企业
指三人或三人以上(至少三人)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主要是:
①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②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共同分担;
④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机制的基础上。
3.股份制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集团”)本部和纳入公司管理范围的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各级下属分、子公司(下称“各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及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其他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合同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公司,各个国内下属企业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来执行;国外子公司按照规定另行制定各自的财务制度以及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公司应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发生的各类业务及时做好完整的、手续齐全的、计量准确的原始记录,并运用恰当的会计语言予以真实记录。
第六条公司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销售和收款管理、采购和付款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费用性支出管理、非费用性支出管理、财务预算管理、担保控制制度、关联方交易控制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成本控制制度、销售价格控制办法以及其他重大的资产处置和重组决策等等。上述各类业务的管理制度或办法为本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财务核算办法概述第七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会计政策,公司本部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33号令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财会[2006]3号文颁布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财会[2006]18号文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统称“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第八条公司会计核算按月、季、半年度、年划分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自每年的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第九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记账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计量基础;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条件下,对某些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会计要素,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果资产在取得后发生减值,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条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作为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十一条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不该当期承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必须按照配比原则,确保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第十二条公司对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作为当期费用;支出的效益及于本年度和以后的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则资本化计入资产,采用适当的方式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公司严格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反映,保持应有的谨慎性,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可分别根据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恰当的核算方式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司按规定开设会计账册,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十五条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相关和可比适当。
第三章货币资金第十六条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第十七条对于外币现金和存款,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收到外币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期末汇率折合的金额与账面记账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对于上述汇兑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属于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于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于本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股份和股权的法律规定
股权的法律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份的法律规定: 一、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三、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第一部股份公司法规是什么
1993年3月18日,经国务院授权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关于股份制经济的法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
4月,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统一管理,中国证监会是其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5~6月,国务院、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股份制企业试点规范化系列文件。
其中由国家体改委在1992年5月15日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章文件,它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及组织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至此,大陆股份制发展和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法规确定与组织机构建设的有关措施规范正式确立,并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步发挥出了其重要作用,基本上改变了我国股份制建设和证券市场管理上的政出多门、力量分散、制度薄弱的状况。
6.《公司法》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你好,吴律师为你解答。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修改了修改了12处条文,下面为您一一解读新公司法修改过的内容。一、新公司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解读: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二、新公司法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解读: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公司。
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首次至少必须缴付1股。三、新公司法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对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主要是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等。
四、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解读:因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货币出资百分三十也自然失去意义。
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再为拿技术出资但是碍于需要百分之三十的现金配套而在设立公司上为难。修改后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均可成为现实。
五、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九条。解读: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验资的规定将彻底成为历史,设立公司的费用大大减少,除了登记费用外,设立公司基本没什么其他费用。
六、新公司法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股东出资将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缴足认缴的出资后,直接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即可,不需要进行验资。
缴纳注册资本不需开户、验资,程序更为简单。七、新公司法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解读:股东出资需要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事项不再包括其出资额,只需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八、新公司法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解读:取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进行创业。九、新公司法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解读: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原来主要区别之一是最低注册资本的不同,公司法修订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有限公司为人合性、股份公司为资合性,另外一个区别则是人数不同以及设立方式不同。十、新公司法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需要考虑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在发起人未缴足前不得再次募资,即不能引入其他股东。十一、新公司法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而不是原公司法规定以实际出资额要向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十二、新公司法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7.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有: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
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人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5.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6.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不得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8.股份制公司管理规定
股份制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篇:股份制企业设立登记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设立登记制度
股份制企业章程制度
股份制企业组织机构制度
股份制企业各种委员会运行制度
股份制企业岗位制度
股份制企业职责分工制度
第二篇 办公事务管理制度
一、办公管理制度
二、印章信证管理制度
三、文书管理制度
四、会议管理制度
五、机要保密管理制度
六、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七、统计管理制度
八、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九、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篇 营销企划管理制度
一、营销战略管理制度
二、广告策划管理制度
三、营销事务管理制度
四、市场营销信息管理制度
五、客户开发管理制度
六、促销管理制度
七、行销价格管理制度
八、店铺、直销、特约、代理、连锁经营管理制度
九、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十、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十一、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第四篇 股份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一、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二、生产组织管理制度
三、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四、产品开发生产管理制度
五、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六、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七、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八、外协生产加工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篇 股份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一、人事综合管理制度
二、人力资源规划管理制度
三、甄选聘用管理制度
四、人事考勤管理制度
五、人事考核管理制度
六、人事调整管理制度
七、员工提案管理制度
八、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九、工人协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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