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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2:18
本文关于新闻传播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新闻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些是核心的,《宪法》《刑法》里面也有相关规定,还有其他的例如《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等,可以到中国法律法规库里面找一下。

具体的新闻法律目前还没有。对于新闻工作者主要以新闻出版署指定的规章为主。如《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

2.我国目前的新闻立法

一)我国新闻立法现状 我国新闻方面的立法相当薄弱。

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新闻立法”的议案,1984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新闻立法工作开始启动,直到现在,新闻方面的专门立法仍迟迟没有出台。目前,我国新闻方面的法律体系仅由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立法组成,政府出台了一些新闻管理条例和规范性的文件,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新出台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等,也对新闻传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 关于新闻侵权的民事、刑事制裁措施也较为分散,更多方面只能靠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

这就造成了我国新闻立法方面存在着效力层次低、缺乏统一制度安排且作用机制单一的问题。因此,探讨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澄清影响新闻立法的模糊认识,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完成新闻立法,毫不懈怠地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实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新闻法制的不足 虽然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针对新闻活动颁布了大量法律和法规,但我国的新闻法制仍有大量需要完善之处。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这是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主要不足之处,新闻活动还有相当部分没有法律予以规范。

1、法律位阶不高,约束力不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是一个由高到低的系列。其中部门规章的层次较低,法规以上才是司法机构判案的主要依据,规章及规章以下只能作为司法参考而不能当作主要的、适用的法律依据。

效力和级别不高、体系不完善是目前新闻法制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7月1日)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也就是说,由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才算的上是法阶较高的国家基本法律。反观现行的针对新闻传播活动的诸多法规,多为国务院各部委制订的行政规章, 而非由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订,而“国务院部门立法是从属性和受制性尤为突出的立法”。

[ 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P323] 因此,总体看来,我国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规和制度从法阶上讲不高,从法律效力上说偏低,而且许多地方还没有同我国行政法体系接轨,在对新闻活动具体事务和纠纷的调整中,更多地充当的是司法参考的辅助性作用,导致这些规章制度的约束功能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 2、部门立法相冲突 如前所述,我国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数目众多,且“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

从法理上讲,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这个由高到低的系列必须在立法精神上一脉相承,并统一于国家最高法律的宪法;但从实践中看,各种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各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保证不了同等的违规情况承担同等的责任,从而在法治的执行过程中造成了执法标准的偏差。 3、执法成本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提高新闻法治效率,尽快完成新闻立法,将降低在新闻管理时交叉混合式管理的决策成本,减少新闻管理部门的执法成本,有力地消遏新闻侵权行为的数量以及国家和当事人在新闻纠纷问题上的消耗。

4、现行新闻法制是弥补型法制 于对新闻立法没有整体规划,在许多基本性质问题上未作明确而深入的界定,无法从全局的高度指导新闻法规的具体制定,而在实际操作中又容易出现争端,这就造成了我国新闻立法只能是在新闻活动的实践中,哪一方面出现问题,就相应进行弥补式的法规建设,不利于对新闻业的有效管理。没有宏观完善的新闻政策或新闻法而代之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构成了我国新闻传播规范中的软肋。

5、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平衡 我国现行的新闻法中,对新闻传播活动为主体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比较完备,而授权性规范则比较薄弱。一是有些权利还没有进入法律范畴。

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的权利,如采访权、报道权,法无明文。不是说我国新闻工作者没有这些权利,而是说这些权利还没有成为法定权利。

新闻工作者在其正当权利遭到侵犯时,难于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二是有些已被法律承认的权利也很不完善。

如舆论监督虽已写入法律从而成为新闻活动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舆论监督对象应当对此承担何种义务以及当舆论监督权利遭到侵犯时应当如何请求法律救济等还是空白。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如果没有对违反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法律规范就不具备贯彻实施的条件。

一部完善的法律,一套优良的法律制度应是权利和义务完整、平衡的体系。只有这样,它才能为公民所接受,才能行之有效。

3.法律有关的新闻有啥

吴睿鸫:年收入30万免个税与法律相悖:应当说,广东省对服务业高端人才渴求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笔者觉得,省政协所提议对高级人才特殊的个税优惠政策,无异是将个税政策当作了奖品,随意发放,此举实在让人难以苟同。

一方面,与现行法律相悖。按照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3月份起,全国个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也就是月免征额度为2000元。

而广东省作为一级政府,当然没有权力擅自提高免征额度,出台与国家法律不符的政策。 二、淮北市法律援助工作成绩斐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为夯实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在市、县(区)健全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全市27个乡镇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80%的社区(村)设立了法律援助点,基本形成了由市、县(区)、乡镇、社区(村)四级法律援助纵向网络,并下发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站工作流程,使困难群众能及时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三、法律社会 家庭培养 教育机制:该如何直面刘海洋 :在涉及肇事者法律责任的讨论中,有观点认为,应依据刑法第341条,将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狩猎或者杀害野生动物罪,但该法律保护的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目的是惩处那些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而在“伤熊事件”中,当事人伤害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动物,更不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刘海洋所伤害的那5只熊是动物园花数万元买回来的,为了饲养这些动物,动物园又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来修建场地、配置设备、购买饲料等;并且动物园还利用这些动物来招揽游人参观获取营业收入。这表明,虽然这5只熊仍具有作为野生动物的生理特征,但事实上已被赋予了社会属性即财产属性。

刘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公共财产,应依据“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然后在此前提下考虑对他的定罪量刑事宜。如果刘海洋不具有排除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其行为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谢岳明:法律给了“有偿新闻”一记耳光:8月4日上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原央视记者李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法律给了李敏一记“重拳”,这实际上则是法律给了“有偿新闻”一记耳光。

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有偿新闻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

有偿新闻是任何意识形态,任何社会制度的新闻从业人员都不耻的行为。无论东方、西方,有偿新闻都是新闻职业道德所明令禁止的。

有偿新闻,其实质就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利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有偿新闻是"拜金主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是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它的存在和蔓延,是新闻行业的耻辱。

有偿新闻的危害性可以从三个方面剖析:一是破坏了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因为有偿新闻出于以提供信息服务来获取利益的不正当方式。

不少有偿新闻为了达到某些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不惜夸大,歪曲事实,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二是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

我们知道,大众传媒判断信息的取舍在于新闻价值。有偿新闻选择标准是为了其服务对象需要的宣传效益,将一些毫无新闻价值或者新闻价值不高的东西充塞版面和节目,挤占了真正有新闻价值报道的时间和空间,从而影响了新闻宣传报道的质量。

三是腐蚀了新闻工作队伍。有偿新闻使一些新闻工作者腐化堕落,蜕化变质,既是个人的沦丧,也使所在媒体的公信力遭到破坏。

五、放弃早产儿治疗父亲被判刑 引发法律与道德讨论: 屠才良被判有罪,而且判处有期徒刑完全出乎意料。”为屠才良辩护的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陈俊华律师昨天下午对记者说。

一个多月前,屠才良被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为他放弃治疗自己体重仅950克的早产儿子,而是把孩子抱回家,导致出生才一天的早产儿夭折。(早报6月20日曾报道) 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上周作出一审判决。

陈俊华律师到余杭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的屠才良,并徵求屠对上诉的意见。 整个会见过程中屠才良的情绪非常激动。”

陈俊华律师说,在一个多小时的会见中屠始终认为,自己不是医学专家,也不懂法律,他只是听了医生的话,觉得孩子治不了了,加上自己也没钱治,才把孩子抱回家的。 屠才良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显示,屠的年收入为1.8万元。

据早产儿出生医院相关护士事后证言,早产儿的治疗费用一天要1000元至2000元,而且需要治疗2—3个月。 没钱放弃早产儿治疗被判刑 法院的判决是8月1号下达的,原先被取保候审的屠才良在宣判当天就被收监,昨天离上诉的最后期限还有6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

4.新闻政策与法规和法制新闻

这是你选的专业吗?新闻政策与法规是关于新闻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从新闻传播学、法学和政治学角度对新闻传播行为、新闻媒体和新闻事业的规制进行研究,以新闻政策和传媒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到中外新闻政策理论与制度选择、传媒政策的政治经济学解析、宪政、表达自由与传播法、传媒法基本理论与实务、外国传媒法比较研究、新闻出版法律制度、广播电视法律制度、互联网法律制度、传媒产业法律制度、中国新闻改革与传媒法治等等课题。法制新闻应该只是电视栏目的一种性质吧,是关于法律、法规的新闻节目。

至于学完之后做什么,这个应该看你自己吧。但是这方面的知识很广,只学这两方面远远不够,你如果想从事这方面的工作,还要做更多准备。

新闻传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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