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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出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6:12
本文关于商务部出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6月1日后国家都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2009年6月1日,共13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6部,地方级法规7部。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

卫生部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64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82号

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地方级的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山西省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修订)

辽宁省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2009)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江西省新余市 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四川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贵州省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陕西省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银川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10年以来主要颁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因为电子商务比较广泛而且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过其他先前颁布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 比如《合同法》、《电子签名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亩案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公用电信间接通及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等.

3.7月1日以后新出台法律法规有哪些

据中国法院网统计,7月1日起,将有51部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3部,涉及交通、金融、国资管理、网络著作权、食品安全等诸多方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我国第一个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条例》明确了车祸受害人的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打破了以往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先分清责任再赔付的滞后做法,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

《条例》还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保费挂钩,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例》建立“通知与删除”程序,权利人认为网站所涉及的文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书面通知该网站,要求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 从7月1日开始,外国公司通过在中国组建投资性公司可以投资中国A股,《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明确,允许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

为确保证券交易安全,打击坐庄行为,7月1日起,证券账户开立实行实名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资料。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严管国有资产“家底”,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我国首部调整畜牧生产过程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配套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以及《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的出台,拟从立法层面解决人畜共患病等问题,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

这些法规规定,饲养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取得许可证外,还应具备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必须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由农业部公告才可以推广等。 7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2006)》设定了公证机构复查这一争议解决途径,明确指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或者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此外,国家林业局《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实施办法》、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等国家级法规也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

4.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网络购物类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08年4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

电子支付类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

5.国家最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律条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汇编》全文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已建、在建和拟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证机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 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应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 认证机构资产情况; (三) 运营管理规范; (四) 风险承担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申请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书面批复后,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使用密码的申请。

第三章 认证机构密码核发与授权 第八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审批密码及相关产品的配用申请。 (二)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设置独立的密钥管理中心,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业主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实施指导和管理。

(三) 获准使用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规定。 (四)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密码系统的安全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审查认证。

第四章 认证机构安全技术和标准评测认证 第九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制定的密码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测试认证,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 认证系统的安全性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管理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电子商务认证证书的格式标准,核发相关的标识。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登记核发的证书必须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 认证机构登记注册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经营范围的核定,按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提供证书服务时,可以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认证系统在建成后,必须通过国家信息产业、密码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标准化等主管部门的审核、评测和验收后,才能对外提供数字证书服务。 第十七条 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运营和安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第六章 认证机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申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在持有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权收回证书或宣布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保护证书申请单位和个人非公开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建立认证系统的备份机制和应急事件处理程序,确保在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发生时认证系统和用户证书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承担由于认证机构原因的证书失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章 认证机构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泄露企业或个人非公开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个人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认证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条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暂扣认证机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 在认证系统的运营或对外提供认证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 认证机构擅自转让认证技术或相关产品的; (三) 未经许可,擅自建立分支认证机构或扩展业务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 外组织或个人参与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运营管理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

商务部出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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