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保护投资者日,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基金的每个开放日是什么意思
开放日就是开放式基金封闭期满,投资者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的正常工作日。
对于一只开放式基金来说,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个工作日都应该可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转换、赎回等业务,当该基金不断地申购,规模不断地扩大,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基金公司有可能在某一期间,采取暂停办理申购、转换等业务的措施,以控制基金规模的过余扩大。
基金公司也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这期间的工作日,基金处于不开放状态,即暂停办理申购、转换、赎回等业务的状态,而其它工作日,基金则处于开放状态,即可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转换、赎回等业务的状态,这种工作日就是开放日。
扩展资料:
购买基金的注意事项 :
1、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要明白购买基金是一种投资理财行为,既然是投资则必然有风险,且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因此要合理分配自己的财产之后再进行基金投资,如留足生活必须资金、应急预备金等。
2、投资基金最好是一个长期的行为,切忌不闻不问,投资基金的时间短则1年以上,长达10-20年,在此期间,基金的情况都在变化,基金经理的更换、基金的分红、市场的变动等都会影响投资收益,甚至亏损,所以投资基金虽然比股票省心但也不是一劳永逸的。
3、投资者在投资某一基金是应越早越好,对于工作繁忙、手头无多余钱财的普通工薪族来说,基金定投是个不错的选择,基金定投操作简单,办理定投后每月即可自动扣款。
4、基金有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频繁的赎回基金会导致以上费用的增加,从而使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开放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
2.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投资者保护三大流派
1、契约论。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
2、法律论。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法系差异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进一步,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一不完备法律理论。2002年7月,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正引起欧美经济学界与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兴趣与关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见解,可以进一步诠释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受到了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用于法律分析虽剐开始,但极具潜力。该理论的出发点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内在不完备的,事实上,法律上的不完备问题比合同l中的要更为深刻。不完备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上,不完备法律理论很好的解释了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3.基金认购日期以确定日算还是以购买日算
基金份额确定日期为T+2日,这里指的是证券市场交易日。比如:2010年1月20日,是周三,在当天15:00前申购确认成功,则在1月22日,也就是周五可以查询申购到的具体份额;如果是2010年1月22日,是周五,在15:00前申购确认成功,则要到1月26日,也就是周二才可以查询申购到的具体份额。
因为1月23日和1月24日不是交易日,不能算在内。你的中小板基金可能申购后刚好碰到了非交易日,所以过了3天都还没有确认。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新基金募集期,在募集期结束以前,都不会看到认购的具体份额,要等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看到基金份额,这个时间会在3天至一个月,最迟在40天后可以看到基金份额。
开始生效是指:当天15:00前下单且确认成功的,则当天就生效;当天15:00之后下单的,则要在第2个交易日生效。请特别注意:这里指的日期都是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日,如遇到非交易日,则须把这期间非交易日的天数加在内。放心,只要申购确认成功,钱是不会无缘无故的赔的,这些交易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在网上赎回后,如果你选择的是红利转投,则不会有钱打到你的银行卡上,但你基金的份额会比原来有所增加;如果你选择的不是红利转投,则分红的钱会打到你的银行卡上,一般在分红后4-7个交易日打到你的银行卡上
4.开放日赎回是什么时候
对于一只开放式基金来说,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个工作日都应该可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转换、赎回等业务。但是,当该基金不断地申购,规模不断地扩大,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基金公司有可能在某一期间,采取暂停办理申购、转换等业务的措施,以控制基金规模的过余扩大;有时,基金公司也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这期间的工作日,基金处于不开放状态,即暂停办理申购、转换、赎回等业务的状态。而其它工作日,基金则处于开放状态,即可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转换、赎回等业务的状态。这种工作日就是开放日。下面给出基金开放日的定义。
基金开放日就是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销户、挂失、过户等一系列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开放日是基金允许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投期间的交易日。基金开放期间的买卖交易,只能在基金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目前我国的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办理时间为9:00~15:00。
5.什么是投资者保护指
“耶鲁-CCER中国投资者信心指数”主要包括:信心指数,牛市指数,熊市指数这三大指数体系。
其中,牛市指数为看多市场的指数,熊市指数为看空市场的指数,而信心指数则是反应整个市场未来波动性的指数。当信心指数低于50,就认为市场信心不足,指数波动性有加大可能;反之信心指数高于50,就认为市场信心比较足,市场有企稳上行趋势。
调查对象广泛包括券商、基金、银行、保险、专业财经媒体等金融机构与个人,保证了调查数据的客观普遍性。经多次验证,与中国股市存在较强的相关性,有一定的预测参考作用,为广大投资者和研究者解读中国股市提供了一个全新、独特的视角。
其中,耶鲁大学投资者信心指数体系是由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罗伯特 希勒博士发起设立,他2000年的著作《非理性繁荣》被《纽约时报》评为最畅销书,并获选《商业周刊》最佳商业图书。 该书解释了投资者心理因素与股市表现之间的联系,并独一无二地预言了当年纳斯达克股指的暴跌,对公众的市场观点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而书中断言美国投资者信心过高的重要论据,“牛/熊指数”和“投资者信心指数”,就是在该项目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编制的。本指数体系的业务范围覆盖全球所有大的经济体,已历20年,是全球历时最长和最权威的测量投资者信心和投资态度的定量研究。
6.证券法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手段
着力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保护基金制度成为投资者“保护伞”
损害赔偿制度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救济
“股市黑嘴”误导
投资者需赔偿
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权”又“限权”
立法前沿
修订后的证券法在10月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加强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权”又“限权”,势必会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构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修订证券法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这一点证券法修订案在有关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方面均有体现。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案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立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
过去,许多股民因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权益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此次修改证券法,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证券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了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资者因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法行为而影响投资信心。
完善证券投资咨询业虚假信息归责制度
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出现了一些“害群之马”。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案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力
为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证券法修订案完善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调整了被监管对象和增加了监管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适应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
修订案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有权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等等。
依法追究证监机构人员滥用职权行为
证券法修订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大授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权力行使的制约条件。
修订案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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