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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9:30
本文关于新版gsp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药品GSP有那些条款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试行) 1、为统一标准,规范药品GSP认证检查,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7.1〉及《药品经营质量规范实施细则》,制定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132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37项,一般项目95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局认证中心在审核现场报告时,如认为有的一般缺陷项目对药品经营质量影响较大,则通知企业限期整改。

5、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抽查比例30%;一个分支机构不合格,视为一个严重缺陷。 6、结果评定: 项目 结果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10% 通过GSP认证 0 10-30% 限期3个月内政改后追踪检查 ≤2 ≤10% ≤2 >10% 不通过GSP认证 >2 0 >30%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试行) 条款 检查内容 * 0401 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0501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0502 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 0601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060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0603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起草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执行。 0604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0605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括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 0606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0607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的验收。 0608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质量工作。

0609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0610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0611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 0701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验收、养护等组织。

企业药品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应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0702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

小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 0801 企业制定的制度应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体系的审核、质量责任、质量否决、质量信息、首营企业和首应品种的审核、质量验收的管理、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特殊药品的管理、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等内容。

* 0802 企业应定期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有记录。 0901 企业应定期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

100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 1101 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1201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1101项的相应条件。 120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1401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1402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1403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1501 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1502 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503 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1504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应不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1601 企业每年应组织在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602 企业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1701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

2.药品GSP有那些条款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试行) 1、为统一标准,规范药品GSP认证检查,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7.1〉及《药品经营质量规范实施细则》,制定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132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37项,一般项目95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局认证中心在审核现场报告时,如认为有的一般缺陷项目对药品经营质量影响较大,则通知企业限期整改。

5、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抽查比例30%;一个分支机构不合格,视为一个严重缺陷。 6、结果评定: 项目 结果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10% 通过GSP认证 0 10-30% 限期3个月内政改后追踪检查 ≤2 ≤10% ≤2 >10% 不通过GSP认证 >2 0 >30%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试行) 条款 检查内容 * 0401 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0501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0502 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 0601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060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0603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起草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执行。 0604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0605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括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 0606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0607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的验收。 0608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质量工作。

0609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0610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0611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 0701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验收、养护等组织。

企业药品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应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0702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

小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 0801 企业制定的制度应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体系的审核、质量责任、质量否决、质量信息、首营企业和首应品种的审核、质量验收的管理、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特殊药品的管理、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等内容。

* 0802 企业应定期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有记录。 0901 企业应定期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

100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 1101 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1201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1101项的相应条件。 120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1401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1402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1403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1501 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1502 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503 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1504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应不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1601 企业每年应组织在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602 企业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1701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

3.新GSP新规规定

"每一独立的药品库房或仓间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平面仓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平面仓库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药品货架或药品堆码垛高度的2/3位置 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的货架层高在4.5米至8米之间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4个测点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上、下位置;货架层高在8米以上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6个测点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3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的上、中、下位置;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上层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最上层货架存放药品的最高位置。

具体相关文件可以联系泰安德美机电获取,泰安德美根据新GSP药品规范,为药品仓库提供冷库安装,温湿度实时监测系统安装,可以完全满足药监局的要求,提供手机报警,断电报警,声光报警,远程上传,还有运输药品车方面的实时传输。并且为药店提供阴凉柜等相关GSP要求。

推荐一下,在百度上搜索“泰安德美”有公司的网站,可以查看相关产."。.。

4.新GSP新规规定

新修订药品gsp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着重规定计算机管理的设施、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实施持续、有效的实时监测;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设施设备。

药品gsp提高了对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要求,特别规定了此类药品运输、收货等环节的交接程序和温度监测、跟踪、查验等要求,强化了高风险品种的质量保障能力。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储存药品的仓库应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温湿度进行实时监测与记录,并对超出规定范围的温湿度进行有效调控。

药品常温库温度为0-30度,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度,冷库温度为2-10度,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一、温湿度的自动监测和记录

(一)企业应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通过对库房环境温湿度的自动监测和数据采集,对库房温湿度实行24小时连续、自动的监测和实时记录。

(二)系统应由管理主机、测点终端、运行软件等组成,通过主服务器实时显示和监测各监测点的温湿度状况,至少每5秒钟要更新一次测点数据,至少每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温湿度的实际数值。

(三)系统测定温湿度数据的准确度应符合:温度±0.5℃,相对湿度±3%。

(四)系统记录的监测数据应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各测点数据通过网络自动传送到管理主机,系统采用可靠的方式进行数据保存,保存方式应能防止用户自行改动数据。

二、温湿度监测设备的设置

(一)每一独立的药品仓间(或库房)、储存设施均应设置温湿度监测设备,用于对环境温湿度的自动监测和数据采集。

(二)平面仓库一般每300平方米不应少于1个监测设备,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应增加1个监测设备;自动立体仓库应均匀分布在库房的上、中、下位置,数量不应少于9个。

(三)监测设备的设置应考虑到仓库结构、出风口、门窗位置以及药品储存区域等因素,防止对监测数据造成的影响。

三、温湿度的调控和记录

(一)仓库应设置能有效调控温湿度的设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控制节点指令输出功能。当库房内温湿度平均值接近规定的上下限临界值或超出规定范围时,系统应能实现就地及指定地点声光报警功能。

(二)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系统的提示,及时启动温湿度调控设备或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温湿度的有效调控,直至库房环境温湿度达到规定的范围。温湿度调控过程应予以记录。

四、系统在供电中断情况下应能保证继续工作,正常监测、记录各测点温湿度状况,并在断电情况发生时在指定点声光报警及对指定人员通讯提示。

五、冷藏库(或冷冻库)应至少安装2个监测设备,当温度超出规定上下限时,能实现即时启动温度调控设备进行温度调控,并在指定地点声光报警和对指定人员通讯提示。

六、设立分支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对下设分支机构的各类仓库建立统一的自动温湿度监控平台,通过互联网或局域网实现远程的实时监测、数据采集、记录、设备控制以及异常状况报警等功能。

七、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备应至少每年定期进行校准或准确度校验并记录。温湿度监测、调控及设备校准记录保存应不少于3年。

八、系统应能实现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时监管的条件。

5.GSP认证的制度

一、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药品批发和连锁企业应制订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质量管理制度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二、进货中质量管理1、为确保进货质量,采购环节应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货1) 确认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2)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3) 对与本钱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4)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核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5) 签定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6)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

2、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接进行审核的内容。1) 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2) 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3) 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3、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的质量条款:1)在工商购销合同中:①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②药品附产品合格证;③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2)在商商间的购销合同中:①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②药品附产品合格证;③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④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4、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1) 记录内容应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2) 药品购进记录保存时间: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三、药品验收与检验的质量管理1、药品质量验收1)质量验收内容:⑴药品外观性状检查;⑵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②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紧急阿、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③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④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家该共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2)作好验收记录。

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3)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4)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2、药品检验1) 对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

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2) 药品抽样检验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数的1。

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3)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作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

记录保存5年。3、验收、检验仪器: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四、储存与养护中的质量管理1、药品储存中的质量管理。1) 储存的药品,应按编号集中堆放。

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每月填报效期报表。

2) 药品与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3)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

药品离墙、屋顶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库房散热器 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 。4)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

色标应按如下规定:待验药品区和退货药品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区、零货称取区和待发药品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5)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区,由专人保管并作好退货记录。

经验收合格。

6.gsp规定应当怎样合法销售药品

首先要有合法的销售资格,看你是零售企业、还是批发企业、还是医疗机构。

这三种 都需要办理合法的证照比如零售和批发就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医疗机构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然后就得要合法的购进渠道。购进渠道有批发企业、生产企业。

批发企业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生产企业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

最后,购进的药品要是合法的产品药品要有注册批件,相当于人的身份证,然后得有卖你的这批药品的出厂检测报告。另外药品还要验收质量,看有没质量问题,有没超过有效期。

另外销售药品也有限制,比如你是零售企业,你的销售对象是 患者,那么销售处方药,你还的索取处方才行,另外不能卖终止孕娠药品,另外销售含麻黄碱类药品有数量限制等。如果你是批发企业,你销售对象也是批发企业,那么也要收集对方证照。

如果是零售企业也需要收集对方资质证照。审核后 签订协议 然后才能销售给对方。

具体还有很多要求。你可以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新版gsp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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