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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信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21:18
本文关于关于诚信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有关于诚信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 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扩展资料:

守则释义:

守则共12句,分为总述(第1,2句)、政治诚信(第3,4句)、学习科研诚信(第5,6句)、交往诚信(第7,8句)、经济诚信(第9,10句)、就业诚信(第11,12句)五部分。

单句采用五言形式,为“2+1+2”句式,即“名词(副词)+动词+名词(副词)”。在音韵上,偶句押韵,押ing(in)韵。

总述两句,总领全文,论述诚信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传统文化的精神追求,是为人处事之本、养德修业之源。

分述

在政治信仰方面,从忠诚报祖国、铭记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政治立场等角度出发,倡导大学生在政治生活中以诚信为价值取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勇担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自觉践行政治信用。

在学习科研方面,从追求真知、创新学术科研、真实评优评奖、严守考试纪律等角度出发,号召大学生坚守诚信学习品德,杜绝学术欺诈、考试作弊等不良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科研风气。

在人际交往方面,从师生交往、同学交往、网络交往等角度出发,提倡大学生以诚实守信的人格素养作为人际交往的基础和前提,构建和谐人际关系。

在经济生活方面,从大学生日常花销、校园兼职、助学贷款等角度出发,要求大学生科学理财、守信还款,自觉抵制恶意拖欠助学贷款等不正之风,将诚信作为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在就业创业方面,从求职自荐、签订协议、踏实工作、履行义务等角度出发,号召大学生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将诚信理念贯穿职业生涯始终。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关于诚信的法律案例2条

案例1:山东众志集团以其下属的沂水县神蚁酒业有限公司需要大量蚂蚁原料为名,打着“养殖黑蚂蚁,轻松赚大钱”的宣传口号,广泛发动农民参与,按合同规定,该公司除了采取蚁种送货上门、技术指导上门、回收上门的三上门服务外,还保证蚁种成活率和繁殖率,并且还不定期回收,导致数以万计农户上当受骗。

评析: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在上述案例中,合同本身早已不再是双方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订立的协议,而成为骗子行骗工具,也就是说,针对类似事件,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周到、仔细,比如对签约对方注册资金、公司经营状况、信誉度等进行深入了解,或者要求合同对方提供覆约保证金,均是减少合同风险必要考虑。合同当事人要尽可能地增加信息来源渠道,达到与订约当事人信息畅通、对称,并尽可能地掌握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同时增强防范意识,避免因为盲目信任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2 1999 年10月2日,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5年,形势变化随时变更;年租金1500元,村里将13千瓦用电权借给郭某使用。2000年7月初,郭某因租赁的房屋年久失修,加之遭受水灾,屋顶漏雨,间墙倒塌,村里又无力维修,故提议出卖。

村委会经研究同意将租赁房屋卖给郭某,双方协商价格为3万元,但郭某表示征求家中意见后再定。郭某征求家中意见后,口头表示价钱太贵不买。

此后,张某提出购买此房,村长托人询问郭某是否购买,否则就要卖与他人,郭某仍表示不买。村委会便与张某达成协议,将此房以3.2万元的价格(包括17.2千瓦用电权)卖给张某,张某预付了定金 l万元。

但因郭某租赁房屋未到期,郭某提出继续使用房屋,并不同意归还13千瓦的用电权。村委会经研究决定,以2.8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张某,用电权由原定17.2千瓦变为4.2千瓦,张某必须允许郭某租用房屋到合同期满,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某。

2000年9月2日,村委会和张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郭某也未提出异议。房屋产权转移后,张某维修了房屋。

2000年9月21日,张某与郭某达成协议,郭某迁出承租的房屋,张某向其支付损失费2000元。村委会也退给郭某预交的承租费3000元。

事后,郭某以村委会将争议房屋租给他,却于2000年8月未经其同意而维修了房屋,并将争议房屋出卖给张某,其是承租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理由,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争议优先卖给他。村委会答辩称:郭某提出购买争议房屋以后,双方议定价格为3.2万元,但事后郭某表示不买,才以3.2万元之价卖给张某。

后因与郭某的合同未到期,郭某不同意迁出,村委会才以2.8万元之价将房屋卖给张某,并允许郭某使用房屋到合同期满。在买卖成交及产权转移过程中,郭某均表示不买,且村委会多次征求过意见,郭某均表示不买。

故郭某现提出房屋优先购买权没有道理,不应支持。 [判决] 法院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是被告而是原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原告的确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但是,原告在本案中实际上通过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并且与第三人达成补偿协议,从被告处取得预付租费等行为表明其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可以说,原告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学者们众说纷纭。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因此其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但是,应当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作为合同法甚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属性,其外延将随着社会变迁而相应发生变化。

我国《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 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

法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要以诚实信用为最高指导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以及裁判违约责任。具体说来:(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地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进行欺诈、胁迫;双方当事人不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企图通过损害第三方或集体、国家的利益而获利;双方当事人不得借订立合同企图规避或违反国家法律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告、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当事人的有关商业秘密、技术资料。

3.诚信有关的道德与法律规范

摘要:我国诚信中出现的问题,最根本的是人们有关诚信的道德出了问题,这表现在人们没有绝对诚信的道德自律,从而带动道德他律以及法律他律失灵。

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有进一步开放市场,完善市场。 关键词:诚信经营;道德;法律 随着社会整体诚信意识的提高,我国各类经营者已经从市场化初期的诚信崩盘中逐渐恢复了过来。

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各类经营者的整体诚信状况仍然令人担忧。让人防不胜防的商业欺诈行为每天都在大量上演,有的甚至借助电视传媒、影视名人堂而皇之欺骗消费者。

因此,诚信经营还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而要研究诚信经营,自然回避不了对规范经营者内心世界和外部行为的道德与法律的研究。 一、从一组调查看国人的道德问题 今年年初,我们为了完成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民法律意识与和谐社会研究——以河北为中心”,对河北省的11个地市进行了大量调查,其中一项调查的题目是:你家的小猪生病了,你拿到集市上去卖,你会怎样?(1)你是会告诉买方真实情况呢?还是隐瞒小猪生病的事实。

(2)买你猪的人是熟人,你会怎样?(3)买你猪的人是邻村的,但他不认识你,你会怎样?(4)买你猪的人是外乡人,你会怎样?对于第一问,有60%的人选择了告诉人家真实情况。对于熟人,有将近90%的人选择告诉对方真实情况,或者既不告诉对方真实情况,也不让其买。

对于邻村的人,不诚信的农民人数急剧上升,有将近30%的农民选择欺骗对方。对于外乡人,选择欺骗的比率一下子上升到了55%以上。

首先,人们的道德自律出了问题。我们常说,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发挥作用。

道德自律是内因,如果道德自律出了问题,则道德他律或者强制性更强的法律的功能就要大打折扣。道德自律可以分为基于信仰的道德自律、基于理性的道德自律和基于习惯的道德自律等。

基于信仰的道德自律主要是依赖于信仰来完成的。宗教信仰是信仰的典型表现,我们说“宗教是麻醉人的精神鸦片”,是有其真理性的。

但是,宗教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毫无是处的,宗教戒律是以绝对律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摩西十戒,它规定的“不得诈欺”等戒条是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准讨价还价的。因此,信奉某种宗教的普罗大众,虽然没有康德式的主体自觉,照样可以形成绝对律令式的道德自律。

基于理性的道德自律除去康德式的主体自觉为自己立法之外,往往与人们的算计相关(此理性为实用理性而非价值理性)。在这里,一个人之所以约束自己不去欺骗他人,不是因为不得骗人是自己遵守的绝对律令,而是因为骗人对自己不利。

至于基于习惯的道德自律,由于道德主体的自律已经融会到了习惯之中,其行为发生于不知不觉间,因此,自律者可能并不感觉到他是在遵循道德而行为。 其次,道德他律失灵。

道德他律失灵,最根本的原因是道德自律出了问题,如果每一个个体都像康德说得那样为自己立法,严于律己,根本就用不着道德他律。道德他律失灵,还与传统的道德他律方式有关。

传统中国的道德他律,是依靠熟人间的相互监督来实现的,而熟人之间之所以能够实现这样的监督,是因为他们共存于一个利益链条上,那一个人如果胆敢在熟人间进行欺诈等行为,就有可能被从这个利益链条中驱逐出去,从而因贪图一时之利而影响自己将来更多的利益,因此,中国人的道德他律归根结底是基于利益而形成的,是利益在对道德主体形成他律。 二、由道德问题而引出来的法律问题 法律与道德互为表里,道德主要规范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主要规范人的外部行为。

亚里斯多德在讲法治的时候,对人性有一个基本认识,那就是,当人为善的时候,人是所有动物中最好的动物,当人作恶的时候,人又是所有动物中最坏的动物,而一个没有道德底线的人,恐怕经常应该被归于最坏的动物一类。美国的联邦党人认为,如果人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法律了;如果人人是魔鬼,法律也将没有用处。

这就是说,规范人的外部行为的法律还要与规范人的内心世界的道德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 “在道德命令同个人对自我的关系上,道德命令被定义为召唤,亦即号召人们以一种对社会负责任的方式发挥自己的潜力,充分施展自己的创造才能,从而获得真正的幸福和内心的满足。”

康德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未必就有合道德性。法律是给人的行为划定的底线,而不太关注人的思想是否高尚。

一个妙龄女郎完全可以出于为了获取巨额遗产的目的嫁给一个年过八旬的百万富翁,也可以为了一夜成名而嫁给一个行将入土的明星科学家,只要这个女郎达到婚龄,出于自愿,法律会支持其行为。而道德,在这里可能就要对这个女郎的行为提出谴责。

因此,道德对于人的要求要高于法律的要求。 正是因为道德对于人们提出了比法律更高的要求,人们按照更高的道德要求去行为的时候才不至于突破法律为我们提供的行为底线。

这是因为,人性中总是充满着两种倾向,向上的倾向和向下的倾向,人们受向上的倾向牵引,才不至于被向下的倾向拉下万劫不复的深渊。因此,道德底线被突破了,给人们的行为提供底。

4.关于守信的法律条例

诚信是保证社会发展的为政之道和基本的立国立民之道。

中华民族具有诚信的传统。两千多年前,孔子主张为政以德。

为政者做到敬事而信,信则民任焉。对于为政者而言,只有做到诚实无欺,讲究信用,才能不失信于民,得到百姓的拥护和信赖。

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是社会的管理者,是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市场经济的监督者和裁判者,应当公平、公正,充分考虑到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政府及政府官员失信,会影响并加强社会的诚信危机。

诚实守信原则包含着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的核心,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因此,诚信促使人们在利益面前保持理智和必要的克制。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关键,而且有示范作用。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经过科学评估,并认真考虑公众的合法利益保护。

5.诚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哪些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企业合同行为的基石

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由于它的超乎法律条文规范的抽象性,贯彻公平正义的精神以及随时间、空间而变化的不确定性以及补漏的法律功能,故有“帝王规则”、“帝王条款”之美称。它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更是如此。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表述,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确立行为规则、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等五大功能。它的重要作用首先表现为降低交易费用,节省交易成本。交易费用是指为了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缔约的费用等。尤其是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交易的范围和方式日新月异,交易的数量也飞速增长,交易的风险自然会随之加剧,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做出行为,才能降低交易费用,节约交易成本。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可促进交易迅捷。合同行为是在法律规范之中的经济行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解释上产生异议乃至纠纷,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损失,甚至会产生交易失败的更大损失。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合同条款、填补合同漏洞、促使合同成立、避免合同因存在缺陷而宣告无效的结果,从而可促进交易的迅捷。最后,它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调整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其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的经济功能。

二、签订合同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只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以外别无其他。其实不然,合同成立前,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失,过错方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诚信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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