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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侨务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竞赛

时间:2021-04-20 21:18
本文关于上海市侨务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竞赛,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求侨法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410号 2004年6月23日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 第三条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 第五条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 第七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

? 第九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条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设置的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卫生规划,统一管理。

? 第十一条 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五条 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 第十六条 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安置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第十七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 第十八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 ?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需要赴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可以根据归侨、侨眷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十条 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五条 国家保护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有权接受境外亲友的遗赠或者赠与。

归侨、侨眷继承境外遗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有权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

归侨、侨眷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照发。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讲学的,或者因经商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给予保护。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合法使用的土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占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

3.宗 单位来的

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叫宗地号,又称地号,其有四层含义,称为:区、带、片、宗,从大范围逐级体现其所在的地理位置。如:B107—24这个地号表示福田区第1带07片第24宗地。

宗地是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快。通常,一宗地是一个权利人所拥有或使用的一个地块。

一个权利人拥有或使用不相联的几个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应分别划分宗地。当一个地块为两个以上权利人拥有或使用,而在实地又无法划分他们之间的界线,这种地块称为共用宗。

当一个权利人拥有或使用的地块跨越土地登记机关所辖的范围,即一个地块分属两个以上土地登记机关管辖时,应按行政辖区界线分别划宗。

4.外侨办主要是干什么工作

贯彻执行中央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

一、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决策提出建议;充分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二、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承办市领导的出访报批工作;审核、审批我市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报批邀请外国人来访;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APEC商务旅行卡的颁发与收缴、签证、签注工作。

三、负责接待来本市访问的国宾、党宾、侨领、重要外宾和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侨务、引智、港澳事务活动;指导协调市里重要外事活动礼宾事宜。四、负责与外国驻汉领事机构的交涉事宜,统筹协调、管理本市各单位与外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参与处理本市涉外案(事)件;协调处理本市市民境外领事保护工作;代办领事认证;协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汉活动和市内民间组织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调研、管理工作;管理来本市采访的外国记者和港澳记者。

五、负责开展与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友好联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处涉侨突发事件和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承办“华创会”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引进工作;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促进、协调本市与香港、澳门在各领域的合作交流。六、负责海外侨胞、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的来信来访工作,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主管全市华侨华人捐赠、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各项政策落实和侨务扶贫工作;承办本市对华侨华人的文化交流及对外华文教育工作。

七、负责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协调处理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管理本市聘请外国经济专家和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办理本市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来华许可事项;负责市人民政府国际咨询顾问的聘任、联络及相关会议工作;承办授予“黄鹤友谊奖”、“荣誉市民”称号事宜;指导武汉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工作。八、负责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本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及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扩展资料: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是各级侨办的最高领导,主要内设机构包括八个职能司:1、秘书行政司 主要职能: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行政事务;负责有关重要活动的组织、重要事项的督办。

2、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能:承担侨务工作政策、规划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调查研究侨务政策、理论和侨务工作重大问题;收集分析侨务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协助审核有关涉侨法规和政策草案;承办行政复议工作。3、国内司 主要职能:研究国内侨情和侨务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推动开展归侨侨眷的具体工作;承担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的具体协调工作;参与对重大涉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工作;承担协助归侨侨眷代表人士人事安排的具体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4、国外司(港澳台司) 主要职能:研究国外侨情和侨务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推动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联谊和服务的具体工作,承担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联谊的指导工作;承担侨务对台工作;承办境内华侨华人国际性联谊活动的有关审批工作;承办有关涉侨事项的审核工作。5、经济科技司(投诉协调司) 主要职能:研究涉侨经济科技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华侨华人与祖(籍)国开展经济、科技的合作与交流;承担协调涉侨经济等投诉的具体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协会的工作。

6、宣传司 主要职能:研究推动侨务宣传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华侨华人新闻机构和记者并协助办理在华采访有关事宜;协助管理直属新闻机构;承担新闻发布工作。 7、文化司 主要职能:研究推动侨务文化和华文教育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华文教育规划;协助管理直属院校;协助指导有关团体工作。

8、机关党委、人事司 主要职能: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人事司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外派干部的调配和管理工作;负责干部培训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

5.政治的公民基本权利内容

公民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

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一方面表现为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即政治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即政治自由。

范围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没有利益就没有选举,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

选举权是具体的权利,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具体包括选择权、投票权、表决权、监督权、罢免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示威自由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

包括思想表达与传达自由、言论机关的自由以及了解权和反论权。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具有政治监督作用。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见解和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具有政治监督和信息传播功能。

3)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

4)集会、**、示威自由: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集会、**、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现意愿的强烈形式和手段。

此三项自由相互联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一种与政府进行沟通和表达意愿的有效方式,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防止缺少此种渠道后逼上梁山实施暴力。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内容上包括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教派或那教派的自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

内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五)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是一种复合权利,出现了如消费者权利、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新的权利类型。我国宪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公民财产权: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

范围包括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其他合法财产,投资权、经营权、继承权也在其列。 2、劳动权: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具有双重性,也是一种义务。包括劳动就业权、取得报酬权。

3、休息权: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力延续的条件,也是劳动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权利。

一周五日工作8小时,享受公休假、法定休假、年休假、探亲假等。 4、社会保障权:指因社会危险处于保护状态的个人,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是宪政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现代社会的安全阀。作为一种权利体系,包括生育保障权、疾病保障权、残疾保障权、死亡保障权与退休保障权等具体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 是一种综合的权利体系,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教育方面体现为受教育权,文化方面体现为科学研究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

1、受教育权: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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