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高温天气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高温天气作业有哪些具体规定
标准 高温作业(work in hot environment):高温作业是指以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平均温度为参照基础,其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而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
法律条款 国家对高温作业制定有《高温作业分级标准》。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工矿企业应采取包括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隔热措施以及通风等各种措施,降低高温作业场所温度;对高温作业工人(包括新工人、临时工)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医务人员应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现中暑患者,及时进行救治;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等;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工间休息;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通风良好的工间休息室。
对炼钢等特殊行业,国家专门制定《冶金企业高温作业职业管理规程》。 除此以外,各地对高温天气下作业也有相应规定,如深圳市专门出台了《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气温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等等。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002378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为,夏天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2.劳动法对高温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1、高温作业有限制,出工时间看气温 按照国家安全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联合颁发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高温天气遇停工,职工工资不能停 如遇高温天停工,劳动者的工资会不会受影响?对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室外露天作业职工的相关工作安排,比如把室外露天作业职工临时调整到室内温度较低的区域作业,但不得超过一定的合理限度;二是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因高温停工职工的工资。
3、高温津贴非福利,随意扣发可不行 长期以来,公众对高温费那点事儿的议论就没休止过。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的药品,而且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各省不同,我省的发放标准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不过,尽管国家及省里有明确规定,但高温津贴政策各个企业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基本情况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好于民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好于小微企业。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人社部门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也是检查重点之一。
4、高温中暑致职业病,可提请工伤认定 相对于在室内工作的白领,在户外作业的蓝领更容易受到中暑等威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高温中暑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是怎样的?省12333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劳动者若中暑应先及时申请职业病鉴定,然后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3.劳动法中高温费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7]20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国税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7]18号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省各有关厅、局,省各直属企业: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经研究,决定提高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4.高温费,是法律规定的吗
是劳动法规定的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5.关于暑假工高温费的法律法规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因为法律上没有暑假工的概念,所以不太清楚你所说的所谓的暑假工是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温津贴。更不知道你问的情况发生在什么地方所以--
随便找个地方说吧
比如
重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谈到的保护对象所用名词为“劳动者”
但
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从此条大致可以推导出这里所说的劳动者是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那么你说的暑假工是不是
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就成为了你问题答案的关键
6.高温费劳动法是怎样规定的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7.高温津贴的具体法规
中国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当空白,翻阅相关资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尽管早年就有人呼吁对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但这个《暂行办法》依然“暂行”了整整半个世纪,对高温作业者的关怀往往由各地方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事实上,“高温灾害”一词逐渐融入社会语言体系证明,很多地方还十分缺乏对高温作业者的必要关怀,不少企业甚至还在津津乐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热而死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因高温而致伤致病。
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条法规也成为了截至目前唯一生效的对于高温劳动保护具有指导性意见法规。
2015年07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尽管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公众吐槽称“没领到”。高温津贴“缺失”或被偷梁换柱克扣,必须严厉查处。
什么样的天气算高温天气?根据2012年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与此同时,该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办法》中明确,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最重要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依据《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就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要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比如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还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们,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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