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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时间:2021-04-21 06:36
本文关于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

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10-2-8) 阅184次 ·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0-2-1) 阅742次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0-1-28) 阅1290次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0-1-19) 阅4096次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0-1-19) 阅1828次 · 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10-1-11) 阅940次 ·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等——(2009-11-26) 阅1648次 ·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2009-10-13) 阅1043次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2009-9-18) 阅1352次 · 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09-9-2) 阅1132次 ·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认真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2009-7-22) 阅1268次 ·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环境保护部——(2009-7-22) 阅1930次 ·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9-7-8) 阅1305次 ·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2009-7-8) 阅3668次 · 环境保护部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2009-7-8) 阅1027次 ·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2009-7-2) 阅1196次 ·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2009-7-1) 阅1280次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2009-6-16) 阅2028次 ·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2009-6-15) 阅2042次 ·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2009-6-15) 阅2111次 ·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2009-6-4) 阅1524次 ·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09-5-25) 阅893次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9-5-22) 阅1193次 · 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9-5-18) 阅1067次 · 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09-4-23) 阅911次 · 关于印发《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2009-3-23) 阅888次 · 关于发布《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1048次 · 关于印发《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函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880次 · 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858次 · 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975次 · 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927次 ·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2009-3-14) 阅1033次 · 关于发布《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2009-3-14) 阅997次 · 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 /环境保护部——(2009-3-14) 阅818次 · 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2009-3-11) 阅897次 ·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部——(2009-3-11) 阅1120次 ·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09-3-4) 阅1041次 ·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的联合公告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2009-3-2) 阅1079次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2-27) 阅1076次 · 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2009-2-27) 阅921次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 科学技术部——(2009-2-18) 阅1705次。

2.环保执行情况

应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力(主流评论) ■魏文彪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月1日生效,将限期治理决定权由人民政府转而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据4月2日《新京报》报道) 以前的防治污染立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政府,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却不拥有这项权力。其弊端显而易见。

首先是限期治理决定权在政府手中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因为即便有企业出现污染环境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也往往出于利益考虑而拒绝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以避免给地方财政造成损失。

尤其是在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体系中,政府更不可能将环境保护摆在先于经济增长考虑的地位。这样一来,原本具有强制权力性质的限期治理决定权就难以发挥应有的利剑作用,在有的地方形同虚设,以致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甚至一些违背自然规律的环保闹剧也在纵容之下得以上演。

而对环境执法部门来说,尽管有保护环境、处罚违法企业的冲动,但苦于缺乏像限期治理决定权这样的强制执行权力,只能向政府提出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建议,导致在环境保护上难有大的作为。就企业而言,它们根本就不在乎额度规定得过低的罚款,而只害怕被强制性限期整顿与停产。

拥有强制执行权力的政府不愿意作为,而专职环境执法部门又缺乏强制执行权力,不少“努力”制造污染的企业就在这夹缝中得以逃脱制裁,而环境治理要想有所收效,也就几无可能。 这一“限期治理决定权错位”所折射出的正是当前环保部门的执法窘境,即其所肩负重任与其缺乏强制执行权力形成了强烈反差。

除“限期治理决定权”外,当前环境执法还缺乏对污染设施和装备的没收权;如果企业拒缴罚款,环保部门也不拥有在企业账户上直接划拨罚款的强制划拨权。此外,当前环境执法只能对“单位”作出处罚,而不能将被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与相关领导纳入处罚对象。

但现实的要求是,我们只有将这样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赋予环境保护部门,才能有力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对违法企业施加强大压力。 也正因为没有赋予环境执法单位以强制执行权力,《环境保护法》一直被视为是“软法”,而通过修改为其“补钙”的呼吁也一直没有停过。

尽管最终修改目标是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实施,但当务之急是先在一些具体环保单行法中为环保部门增加强制执行的权力,即像此次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赋予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一样。在单行法中的赋权多起来,就可以较快地填补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力真空。

环境状况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是能否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环境保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否则势必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最终建成。

而在这当中,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环境执法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力必不可少。只有构建起强而有力的环境执法机构,才能担当确保祖国河清海晏的重任。

当然,通过制度设计改革,确保环境执法部门在人、财、物上的相对独立,为环保部门严格执法扫清权力羁绊也至为重要。这些都应在立法机构及有关行政决策机构的考量当中。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03日 第一版)。

3.国家环保最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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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涓囬噷涓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是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环境法的权限高于地方环境法规的权限;法律权限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权限高于行政规章。即上一层次的权限高于下一层次的权限。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环境法时,应当首先运用层次较高、权限高的环境法律、法规,然后是环境规章,最后才是其他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在标准的执行中,若无地方标准则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2、体系简述(1)宪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我国境内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资源及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

4.环保法律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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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万里一叶飘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是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环境法的权限高于地方环境法规的权限;法律权限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权限高于行政规章。即上一层次的权限高于下一层次的权限。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环境法时,应当首先运用层次较高、权限高的环境法律、法规,然后是环境规章,最后才是其他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在标准的执行中,若无地方标准则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2、体系简述(1)宪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我国境内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资源及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

5.中国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有哪些法律法规上的措施

1: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3: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环保试点示范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

4:加强环境保护监管。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健全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防止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重点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强制淘汰、限期治理、环境标识和认证制度。

5: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6: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一步提高环保装备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投融资机制,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7: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参与国际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谈判,履行相应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

6.关于保护环境的立法执法

在立法方面,近年来安徽省相继出台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环境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每年全省“两会”期间,环保议题更为人大代表所关注,有关环保方面的议案和提案也都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自1995年开始,安徽省人大还将环境执法检查与江淮环保世纪行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采取明察暗访的方法,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了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率和到位率。

近3年来,围绕“让我们喝上干净的水”这一主题,安徽省人大每年两次组织包括22个省直成员单位和中央驻皖新闻单位的媒体记者300多人(次),分赴全省17个市、100余家企业,针对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采访报道,促进了一些重点环境问题的解决,推动了全省环保工作的开展,执法环境也得到明显改善。2006年,安徽省人大将全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情况进行专题评议,历时10个月,对全省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新建项目进行检查,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项目。

今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跟踪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执法检查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项水污染防治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及节能降耗、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推动建立和完善人与环境协调发展机制。

7.环保规章制度

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消灭污染物。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 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九条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 防止"三废"污染,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本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 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 环保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 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属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有企业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

8.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是基本法,还有大量的专门针对某一种污染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等.自然资源法也从管理不同资源的角度涉及了对环境的保护.如水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等.还有生态保护建设法,宗旨在于保护生态平衡,是环境保护的高级形态.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区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法,防震减灾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此外,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是从防患未然的角度来保护环境的。

9.求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审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受审核组织对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2.法律和其他要求的程序文件与IS9000标准要求的符合程度和实施情况; 3.受审核组织环境管理体系中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要素与IS9000标准的符合情况。

在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中都应包括对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审核。第一阶段审核侧重于法律、法规遵守程度的有关记录和程序文件本身以及法律法规收集识别结果的审核,第二阶段则侧重对法律和其他要求程序文件,以及与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要素等程序文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受审核组织各部门遵守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一、对于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内容 以下各项内容为审核员在第一阶段文件审核中对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在IS9000中规定: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它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适用法律,以及它所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的渠道。

所以在审核体系文件时,首先应确认该程序文件中所规定的法律法规的收集范围符合标准要求,即应包括与该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及上级集团的标准),需注意不应只收集有关活动方面的法规而忽略了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有关的法规。 2.程序中应规定收集、登录、保存法规的责任单位或人员,这是有效地执行该程序文件的基本条件。

3.程序中应规定收集频次、收集途径、登录和更新方法,这是保证组织能持续获得最新法规的需要。 4.程序应规定识别方法、以及传达和执行的方法。

组织在收集法规之后,一定要进行法规的识别。即将法规的内容与本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相对照,找出适用于本组织的各部分活动应遵守的法规要求。

并且在程序文件中规定出如何将法规中的有关内容传达到相关部门,及执行这些法规的要求。 5.组织识别法规的结果,应在体系文件附件中列出相关法律、法规清单,并应做到正确、充分、无遗漏。

6.组织应列出本组织的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所应遵守的法规之间的关系,以使收集的法规能切实指导相关的活动。 7.组织的体系文件中应规定对本组织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定期评审,以判断体系是否能够实现环境方针的要求,实现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的审核内容 1.在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中,审核员应在现场审阅组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以判断受审核方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审阅的文件包括有关遵守法规的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例如: (1)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三同时验收报告; (3)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的监测数据; (4)排污申报记录和排污许可证; (5)产品性能中有关环境的性能指标的检测、鉴定报告。 通过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审核员应对受审核组织在法律法规符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判断。

如存在问题,审核员应进一步结合受审核方体系中的相关要素进行重点审核,例如:对不符合法规要求的问题是否已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是否列入了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对于一些需要重点控制的有关法规符合性的活动是否编制了运行控制文件等。审核员应将这些需审核的重点,在第一阶段或在第二阶段审核中予以重点审核。

2.在第二阶段现场审核中,审核员应在受审核组织的各有关现场审阅有关法规规定的污染物的管理情况,以确认在组织的活动中能否实现法规的要求。对于这些内容的审核应贯穿在第二阶段的体系审核之中。

例如通过运行控制要素的审核,监测测量要素的审核以及记录的审核等。审核的内容可包括: (1)污水管网各排放口的位置及日常排放监测记录; (2)各废气排放口位置、高度及排放监测记录; (3)厂界噪声的监测位置和监数据; (4)固体废物的分类、危险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是否执行了有关法规的要求。

如果在审核中发现了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应对体系中产生该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分析其是属于法律法规的收集和识别问题,还是属于运行控制方面的问题等。并根据分析判断不符合性质。

三、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素进行审核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使体系有效地实现环境方针,就要在体系的各相关要素中体现方针对遵守法律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因此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审核绝对不仅限于对要素4.3.2的审核。

还需要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素进行审核。 1. 第一阶段审核 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审核员应通过文件,记录的审核和现场审核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关要素进行审核,包括: (1) 环境方针中组织是否已明确承诺遵守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程序中,是否已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评价重要环境因素的主要准则之一; (3) 目标指标的制定是否充分考虑到持续确保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原则,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是否满足当地有关环保法规的各项要求; (4) 受审核组织。

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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